[請益] 有關國賠案
各位前輩您好
有關國賠案想向各位請益
我讀的好幾個案例也電話跟他們單位科長請益心中還是有些疑惑未解
法院2審或3審判決確定後 該(甲)單位願意付賠償金額
該(甲)單位事後向當時承辦人員A(40%)B(35%)C(25%)三人依責任比率求償
A多年前任職於甲單位 目前在乙單位服務 甲單位是否可以直接向A求償(扣除A部份薪資)
B目前仍在甲單位任職 B跑不掉 直接賠
C已退休
請問A如果不願意賠.甲單位除了假扣押還有哪些方式哪些步驟可叫A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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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4 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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