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最近很多台銀共約限制性招標的公文用意是?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夏天)時間12年前 (2013/04/18 18:35), 編輯推噓3(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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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剛好碰到一樣的案例,我們機關購買原廠碳粉,超過十萬, 共契契約條款(LP5-101058)有敘述下段文字: 本案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或第4款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機關利用 本案辦理採購前,請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 因為看不太懂,打電話問台銀承辦, 他的意思應該是這件案子是採限制性招標,但各個適用機關需求不同, 所以在簽採購案時,適用機關自己的簽文內要敘明是依照政府採購法第22-1-2, 還是22-1-4辦理,大部分的機關是採用22-1-4。(雖然我覺得用2.4都怪怪的) 我們機關最後的討論結果,是在簽文敘明採22-1-4及理由,待簽准後用共約直接下訂。 另外要提醒的是,共契條款有載明大量優惠條件:碳粉匣訂購同一項目300個以上達大量 訂購數量,同一項目指的是同一項次。也就是說,如果你訂的品項很多且加起來達300個, 但只要單一項目(即項次)未達300個,就不能與廠商議價或其他優惠條件。 還有如果你想買的碳粉匣沒有出現在今年度的共契項目裡,但機關又有需要購買, 只要不超過10萬,可以列在額外項裡一起採購。 以上是今天詢問臺銀承辦以及和同事討論的結果,因為也有點擔心會不會辦錯, 如果有經驗的版友,也希望可以分享一下喔。 ※ 引述《saidohichi (阿一)》之銘言: : 想問一下 : 假設想買原廠碳粉耗材 : 超過十萬 : 按照這個函 是不是就不能上共同供應契約買了? : (因為跟原廠買碳粉未必符合22條1項2款或4款,而且也可以用環保耗材替代) : 是這樣嗎? : 問了老半天跟原po cold大一樣..不清楚怎處理比較好 : 謝謝... : ※ 引述《coldeath (海賊王)》之銘言: : : 如題, : : 最近上級機關函轉了許多台銀採購部發的文 : : 複製其中一篇內容如下 : : ------------------------- : : 本部代理各機關、學校採購電腦印表機耗材共同供應契約案 : : (招標案號:LP5-101058,下稱本案)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 : 22條第1項第2款或第4款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機關利用 : : 本案辦理採購前,請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 : : 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 : 採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 : -------------------------- : : 類似的公文發了6、7件,都是電腦耗材類的 : : 有人知道為什麼要發這公文嗎? : : 我問上級機關也不太清楚,回答就只是轉發文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205.117

04/18 19:28, , 1F
我之前問台銀,他也是這樣跟我說,我覺得你說得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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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其他的回文都讓我覺得有點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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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墨水盒本身就存在專利(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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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墨水跟印表機之間,存在為相容互通之需要,要與原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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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洽購..(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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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台銀辦這個開口案,本身就是一個大型的限制性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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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機關自然也得遵照這個限制性要件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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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沒有講錯,低於10萬本來就可以自行洽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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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是以採購法第五條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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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自己辦理>100k, 要上網徵,還要訂契約,保證金etc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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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用共契,只要一張簽呈就可以了,因為採購案已經辦好了
04/18 19:40, 11F

04/19 17:32, , 12F
今天和同事討論一下,看了一下法條,其採購法22條是適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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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額」以上,所以這文應該是說一次購買超過公告金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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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依細則23條辦理上簽議價或比價程序,這是我們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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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亂了,麻煩翻翻敝人的文,10萬以上100萬以下另有法條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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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買一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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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21:22, , 17F
而那個法條,也是以採購法為母法....所以一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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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21:23, , 18F
只是100萬以下彈性度較大,你看條文就知道了......
04/19 21:23, 18F
文章代碼(AID): #1HRyoAEa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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