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台銀共同採購~機關下訂廠商能拒絕嗎?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ginus)時間11年前 (2012/12/17 21:5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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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angHsiang (失之東隅收之桑榆)》之銘言: : 目前遇到案子如下: : 本機關之前因為A案需要保全服務 : 雖然台銀有共同供應契約 : 但仍以A案名義辦理了評選~並有排評分順序 : A案當然是選擇了第一名 : 依慣例機關後續按照評分順序下訂 : 現在有B案承辦人先簽有保全需求 : 按往例是簽取第二高分訂約 : 但第二名甚有不滿 : 因為本機關後續大概還有5~6案保全需求 : 預算金額及執行期間都甚大於B案 : 主張其既為第二名,應無承攬規模最小標之理 : 所以第二名保全公司想要後面第三案小弟承辦的案件 : (前後需求不到2天啦) : 當然我知道我不一定要簽取第二名 : 甚至也不需要取第3~N名另外辦也可以 : 但有下列疑問; : 1.當初以A案徵求廠商辦理評選,後續案件廠商並無表達有意願承攬。 : 後續下訂前須再徵求意願嗎。 : 2.台銀的共同供應契約~~機關下訂一定需提供服務嗎 招標案號:LP5-10103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各機關、學校辦理102年度保全(警衛勤務)集中採購共同供應 契約 略 四、契約期間: 本案契約期間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契約替換時,適用機關得因銜接之需 要,提前辦理交接)。另契約有效期屆滿時,臺灣銀行採購部有權逕行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公告延長有效期至多2個月,立約商如不同意延長效期者,得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招標文件所列預估之需求數量,僅供參考,若適用機關實際訂購警衛人力數量減少或未 予訂購時,立約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適用機關在本契約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之訂購均屬 有效,立約商不得拒絕,否則以違約論,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本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 收履約保證金,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機關訂購之履約期間以契約有效期為限,不得超過 契約期間。 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106.39
文章代碼(AID): #1GpoJ93o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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