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新聞] 女公務員撿到26萬 索不到3成報酬改拗登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跳不出框框的是誰阿)時間12年前 (2012/06/08 21:04), 編輯推噓4(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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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FqSfSqE ] 作者: NSyaoRan (跳不出框框的是誰阿)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女公務員撿到26萬 索不到3成報酬改拗登 時間: Fri Jun 8 17:48:10 2012 : 新聞連結: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jun/8/today-so1.htm : 〔記者李容萍/桃園報導〕 : 台灣社會常見家貧者拾金不昧,婉拒酬謝,可謂人窮志不窮; : 桃園卻有收入穩定的女公務員,撿到人家辛苦借來的錢,堅索3成報酬,形成強烈對比 : 單親媽借錢應急 : 桃園市一位從事美容的單親媽媽, : 上月31日上午7點在自家社區遺失一只拼布皮包,內有25萬9200元, : 這筆現金是她剛向銀行借來急用的,她焦急地找了10多個小時, : 好不容易才從社區總幹事口中得知,在桃園縣府上班的女鄰居, : 於社區地下2樓的電梯口撿到皮包,已交派出所。 : 單親媽當晚欣喜地赴派出所欲領回皮包,員警卻告知: 在桃園縣政府當科員的女鄰居,表明要請求拾得金3成的報酬,否則要行使留置權。 : 單親媽當下心情跌入谷底,因這筆錢大多要用來幫生病的母親雇外籍看護, : 少了3成(約7萬7000多元)可不是小數目。隔天: 她噙淚向立委楊麗環服務處求助,服務處請來女科員的直屬長官進行「道德勸說」。 : 自認依民法規定 : 前晚在桃園警分局調解時,女科員自認是依民法規定,並非她要堅持, : 但因事已驚動她的直屬長官,鬧得沸沸揚揚,女科員後來主張,報酬可以不要, : 但單親媽要為找立委一事「登報道歉」、「登報道謝」; : 直到晚上9點,才改口只須寫信到縣府道謝。 : 女科員昨受訪時重申是依民法規定,對方既已領回皮包, : 此事「已結案了」,其餘不願多談。 : 折騰一個禮拜,單親媽前晚終於如願領回皮包,警方也貼心派員護鈔, : 陪她調解的姊妹也鬆了一口氣,指這幾天姊妹們飽受煎熬, : 有被掐著脖子的感覺,幸好圓滿落幕。 誰被掐脖子阿? : 里長昨天認為,許多生活困苦的清潔工撿到錢「一毛也不要」,與此美德相比, : 這種公務員實在「很丟臉」。 : 索酬上限已降至1成 : 單親媽失金的前一天即5月30日, : 立法院才三讀通過民法第805條及第805條之1條文修正案, : 將索求報酬的「上限」,從3成降至1成,且不得向中低收入戶等弱勢失主請求報酬, : 該法只等總統公布後就實施。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陳光忠強調,新修訂民法也規定, : 遇有爭議、有失公平時,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報酬。 新聞連結: http://n.yam.com/tlt/society/201110/20111022716346.html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2011-10-22 06:02 討論 (+)調整字級: 〔自由時報記者王榮祥/高雄報導〕男大學生阿成(化名)日前在路上撿到一部筆電,就 近送派出所處理,後與女性失主聯繫時卻堅持索討「三成」報酬,雙方發生嚴重爭執,討 價還價後初步以三千元成交;警方私下搖頭,感嘆好事變調。 警方側面瞭解,阿成目前就讀高雄某大學,筆電失主則是中部某大學學生,兩人是經電話 聯繫、沒碰過面。 警方說明,阿成六月間在鳳山區建國路撿到一台筆電,就近送交附近派出所,警方根據電 腦資料找到女主人,聯繫她到警局領取遺失物;失主當時很感謝拾獲者,以警局電話向對 方致意,後來疑似留有手機給對方。 幾天後,警方接到失主來電求助,指阿成堅持要依規定索討「三成」報酬、約五千餘元, 但失主衡量自己能力與筆電價值,僅願給予三千元,雙方未達共識。 阿成除與失主發生爭執,也數度前往警局瞭解相關規定,他告訴警方是不滿失主「態度」 ,才堅持索討報酬,提出五千餘元是上網查詢筆電售價後、換算三成比例得出。 因失主不肯讓步,阿成還一度考慮循司法途徑解決,包括調解會、甚至提出民事告訴。 阿成數度走訪警局、堅持索討筆電三成報酬,引起警局內部議論,警方處中立角色,只能 解說相關程序,私下卻對其做法頗為存疑,感慨原本是件好事,如今都變了調! 新聞連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14/today-t3.htm 窮學妹沒錢可註冊 學姊怕鬧大只好全還了 〔記者邱燕玲、孟慶慈/綜合報導〕大學女生在校園撿到四萬元,卻要丟失註冊費的學妹 付出三成賞金才肯歸還,但學妹家境清寒,這筆錢實在給不起,僵到第五天,昨有立委掀 開此事,學姊見事情鬧大,酬金也不要了,只要學妹不透露雙方的身分,她願完璧歸趙, 這件考驗人性的校園風波才告落幕。 要求3成酬金 於法有據 這名學姊本來大可拾金不昧,贏得失主感激,說不定學校還會記功,如今分文未得,還須 拜託學妹莫聲張;一件美事搞成見利忘義的負面教材,還引發社會對部份大學生道德教育 不足的質疑,有人說她是得不償失。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昨天召開記者會指出,一位家境清寒的女大學生,上週四在校園遺失內 有四萬元註冊費的皮包,正當她焦急尋覓時,一位學姊致電表示撿到她的皮包,學妹非常 感動,興沖沖要去領回皮包並當面致謝時,學姊竟在電話中向她索取「三成賞金」,若不 給就要行使「留置權」,也就是要「拒絕將失物返還」,學妹非常恐慌,因為四萬元的三 成就是一萬兩千元之多,註冊期限又快到了,她不知如何是好,於是輾轉向黃偉哲辦公室 求助。 立委批不合理 將提案修法 黃偉哲表示,依民法第八○五條「遺失物之拾得」規定,確可主張「留置權」,但他認為 此法根本是「恐龍立法」,未來他將提案修法,取消留置權。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郭宏 榮說明,依此案例,學姊行使留置權只能留置三成,其餘七成現金應歸還學妹。 記者會當場公布學妹致電黃偉哲辦公室的錄音內容,學妹說,家裡沒什麼錢,須貸款才能 繳學雜費,卻還要給人家三成的錢,這種規定很奇怪。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表示,三成報酬是「上限」,也可以只要求一成或兩成酬 勞,至於留置權確可行使,德國、日本都有立法例,但他認為,法律不外乎人情,若還給 失主「可贏得拾金不昧的美名、還有報酬」。 黃偉哲批評,立法院在九十八年一月廿三日通過此法,七月廿三日開始實施,但此法產生 負面影響,因人們從小就被教育要「拾金不昧」,民法卻教人可要求一定程度的賞金,而 且「若不給就不還你」,這種價值觀對嗎? 黃偉哲說,民眾撿到東西若對報酬不滿意就可不還失主,「這和侵占只有一線之隔!」以 小偷來說,若沒被抓到,則「把偷的說成撿到的,再索求三成報酬,豈不是毫無刑責!」 他說,這將造成紛爭,而老師是否也要教育小朋友開口索酬勞,否則不還失主? 學姊雖還錢 要求學妹保密 昨天一度傳出兩人是成大的學生,但黃偉哲辦公室稍晚否認,成大也否認是該校學生,成 大法律系辦公室說,近一週沒有學生反映遺失錢包,學生遇狀況通常先找教官,成大教官 室也說調查結果「沒有」;而成大主任秘書李偉賢受訪時說,拾金索酬,法雖允許,但從 教育立場看並不妥,同儕應有同理心,一味論法,有失人情味,也失去傳統美德。 就在各界猛猜「到底是南部哪一所大學的學生?」而沸沸揚揚之際,事態急轉直下,學姊 突然改變態度,同意全數歸還,前提是學妹不可對外洩漏有關兩人背景的任何資料;據悉 ,學姊很擔心萬一身分洩漏,必慘遭網友「人肉搜尋」,屆時後果難料,有消息透露,學 姊和學妹有約定,一旦她被網友搜尋到身分,一定會向學妹索取三成賞金。 -- 有關鍵字,連議價都不用了嗎? 直上立委 我完全相信記者的片面說詞,還希望完整一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0.16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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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女科員他媽的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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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機會了 不知道失主有沒有找他 但立委隔天來找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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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電有把折舊算進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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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五千根本差不多 腦袋有問題 活該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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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撿到錢的人如果是窮人 你會想說給他一點錢補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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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機會了 找他議價的是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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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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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是女公務員 說不定也有可能家境清寒啊 要養家人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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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SyaoRan 來自: 175.180.168.59 (06/08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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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索取三成是她的權利,本來一毛都沒有要回七成已經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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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一堆清貧的人是在掉大筆現鈔阿 聘外傭需要2X萬現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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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毛都沒有 注意下監視器有沒有照到你喔...侵佔會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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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前一陣子改一成了 其實我覺得一成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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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只要說自己清貧就大無敵啊!掉東西本來就自己有過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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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女公務員家裡有人重病 欠貸款三千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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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報紙還會這樣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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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 不過三成先寫著 本來就可議價 要三成太誇張了 也不能因為自己的窮,去打壓別人的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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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大部分媒體一定還會這樣寫,公務員的身分了太好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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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阿 媒體愛怎麼寫就怎麼寫 搞不好單親媽媽親戚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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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會有報應的,不過我不知道實情,希望有此科員親戚來補個掛。 公務人員文章怎麼比我這兩篇,戰力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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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有這種心態 真是要不得 沒同理心不配當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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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SyaoRan 來自: 175.180.168.59 (06/08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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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定單親媽媽財力是公務員幾十倍 還會找立委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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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你的公務員要有同理心理論哪來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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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同理心的多的是 不需要特別站公務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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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包包裡面會放2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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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用有同理心? 你是公務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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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酸的重點根本不在公務員 到底是誰想把箭頭導向公務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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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呼 請看他人要三成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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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阿XD 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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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大家撿到東西記得丟到垃圾桶,應該不構成侵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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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管你家窮不窮 這錢本來就不是你的 只是撿到的 就該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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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希望撿到我手機可以還給我 我願意給他工本費 "1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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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檢到小孩呢 要還回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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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愛掉錢 別人還你就該知足了 還想賴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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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失主他家有錢 還是要還他錢啊 而要不要賞金看失主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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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手機根本不敢買太好 能打能接就夠了 遺失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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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掉錢的要是個小開 你看記者會不會這樣寫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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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好離手 不能之後再補
還有 24 則推文
還有 3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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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下手為強找人關說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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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說 大多數一定會 你就連看都不看 直上立委吧 這哪招 不管怎樣先被當壞人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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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你就繼續依法要錢啊 怕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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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不意外 濃濃的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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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SyaoRan 來自: 111.235.199.98 (06/0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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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強迫要撿,可以路不拾遺。撿了要侵佔、堅討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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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求報償,自行決定。但決定後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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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不幸被抓到,去吃牢飯,怨不得人,怪自己貪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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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準叫民代來好欺負公務員 這掉錢的心態也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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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NSyaoRan (111.235.199.98), 時間: 06/08/2012 21:04:19 ※ 編輯: NSyaoRan 來自: 111.235.199.98 (06/08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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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就是有這種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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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oldmangoes曾當過事主(索酬者)吧!?被猜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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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提,上帝保佑大家可以撿到oldmanXXXX的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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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雇外勞 會找民代 算什麼弱勢 標準的愛用關係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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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機關裡面這種民眾有好的觀感嗎? 裝什麼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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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群考不上的眼紅吧,八卦版愛戰公務員也不是一天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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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的是人不是制度 批評這個女硬要拿三成這就沒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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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什麼好幫他講的 但跟職業什麼關係?前一次硬要拿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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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的是大學生 難道就能推論大學生或那間大學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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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XXOOO嗎? 混在一起談只有心人跟唯恐天下不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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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就事論事罷 應該要討論規定合理與否 而非批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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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規定能拿三成 該女提出要求個人認為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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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似乎缺乏了一點同理心 但媒體也沒必要因此放大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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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以提,失主可以不用給吧,沒規定應該要給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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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只說檢到的得提出,我覺得得這個字,有考量實際情況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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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掉這筆錢是失主重要的錢,檢到的人了解後還硬要,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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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啥都拿法律來抵,依法行政只是公務人員的最低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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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情況必需依照實際來裁量,什麼都推給依照法律,太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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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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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得"壓~感謝樓上大大解惑~這樣的確有點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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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SyaoRan 來自: 111.235.199.98 (06/08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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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立委找他 他連改不改都來不及 來的太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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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依法行政似乎也沒關係 這制度沒什麼問題 問題是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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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事都是一體兩面 法律又人拿來保護 就會有人拿來圖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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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這是人性使然 道德感要拘束的是人的罪惡感 而不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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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17, , 8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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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離婁下︰可以取,可以無取,取傷廉。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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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好啊!我認同! 不過 立委 長官出來加上報 太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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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人品問題,跟工作為公務員身份無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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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SyaoRan 來自: 175.180.168.59 (06/09 20:37)
文章代碼(AID): #1FqVXL_Z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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