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加班費請領上限的依據消失
※ 引述《cantreadmind (太安靜就唱歌)》之銘言:
小弟知道機關有權限訂定員工請領加班費的上限額度
但是遍尋不到是哪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or函釋?
有無達人可以解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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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經說是行政院院頒的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了,
行政院99.06.09 院授人給字第0990062850 號修正名稱及第七點
一、支給要件:以各機關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且
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二、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左列方式計算: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
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
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
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四、各機關對加班費之支給,應訂定管制要點加強查核,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
,應嚴予議處。
五、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管制規定:
(一)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
,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二)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
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
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70 小時為上限,如仍不足以因應業務實際
需要時得超過70 小時,上開專案加班均需報經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授權之所屬機
關核准後始得支給。所稱主管機關,係指中央各部會處局署、省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
。但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飛航管制人員、氣象觀測人員
、法官、檢察官、紀錄書記官、機場(港口)檢疫人員及關務人員之專案加班,得不
受上開規定時數之限制,惟仍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三)各機關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除前款但書所列各類人員外
,均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
六、各機關技工、工友宜採行彈性上班,調整其工作時間(如上午七時至下午四時),儘
量避免加班,並加強職員自我服務。又駕駛之加班,亦應從嚴管制。
七、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不得超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
八成。除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等,於適用上開規
定有特殊困難及九十一年度以後新成立之機關,經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外,不得增列經費:
(一)請增加班費之機關:各機關如較上一年度未增加員額,且年度加班費請增數額在其
加班費支用限額之百分之一範圍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上限範圍內者。
(二)九十一年度以後新成立之機關:
1、由原機關(單位)改制成立新機關或數個機關(單位)整併成立新機關,不超過各原
有單位或機關加班費限額之總數者。如有員額減少者,應按其減少之員額等比例減少
其加班費。
2、由數個機關之部分單位或人員合併或重組成立之新機關,不超過按其移撥之員額等比
例移撥之加班費合計數者。
3、由原機關(或數個機關)整併其他機關之部分單位成立新機關,不超過其原有機關加
班費限額總數加上按移撥之員額等比例移撥之加班費合計數者。
所謂的20小時加班費,專案加班可領70小時加班費,就是因為這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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