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關公差跟公假區別問題
※ 引述《Fatsnow (一住大乘功)》之銘言:
: 請教一下各位人事人員
: 上禮拜因直屬上級單位來一開會通知
: 上面開會通知單會議事由寫:「xx計畫作業說明會」
: 該會議主要就是上級單位要把計畫丟下來,然後開會跟我們下級單位講往年
: 怎麼審查的會議。會議期間包含跟上級單位討論、回報目前計畫受理情形跟
: 提問發言等等..,在會議之前,有簽報單位首長同意由本人出席
: 後因該會議本人是報「出差」,而被本單位人事退件,要求改成「公出」
: 問原因,他說是因為會議事由標注為「說明會」,所以是「公出」而不是「出差」
: 請教一下板上人事先進,真的是像我們人事講這樣嗎?
: 又有沒有相關規定可供參呢?
: 謝謝回答
恭喜又碰到不省人事一枚.
http://web.nwes.hcc.edu.tw/school/data/files/200909220805560.pdf
壹、公差、公出之定義:
1.依據考試院(46)台試秘二字第0八四二號函釋規定:
「公差與公假,有顯著之區別,前者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適用差
旅費報支之規定者,後者為請假規則第三條(按現為第四條)所明定。」
2.又依據考試院(46)臺試秘二字第0八四二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6.8.24.
(76)局參字第二一二五六號函釋:公出與公差性質上並無不同。惟公出通
常指短時外出處理公務,不涉及差旅費之報支;公差則適用差旅費報支之規
定。
3.依據銓敘部 81.6.1.(81)台華法一字第0七一五一0七號函解釋:
公差係公務人員奉長官之指派,離開辦公處所執行與本職有關之公務。因此
公差為處於執行職務狀態,僅其執職務之地點須離開其固定之辦公場所而已。
4.依據銓敘部 74.12.27.(74)台華典三字第六0三0四號函解釋: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有關公假定義之第一項: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
會。(如係代表本機關出席各種會議,仍以「公差」登記。)
^^^^^^^^^^^^^^^^^^^^^^^^^^^^^^^^^^^^^^^^^^^^^^^
5.公差係由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任務者或代表學校出席各項會議者。
^^^^^^^^^^^^^^^^^^^^^^^^^^^^^^^^^^^^^^^^^^^^^^^^^^^^^^
6.公出:因處理公務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者。一般而言,公
出係指到達服務機關上班後下班前,短時間短距離外出處理公務,因
此公出者仍應按規定簽到退,僅由各處室在公出登記簿上登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91.12
推
11/07 22:37, , 1F
11/07 22:37, 1F
推
11/07 22:55, , 2F
11/07 22:55, 2F
推
11/07 23:21, , 3F
11/07 23:21, 3F
→
11/07 23:22, , 4F
11/07 23:22, 4F
→
11/08 00:59, , 5F
11/08 00:59, 5F
推
11/12 22:55, , 6F
11/12 22:55, 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