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單位裡政風的可信度?消失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時間12年前 (2011/08/31 21:04), 編輯推噓1(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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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134 (黃金斑馬)》之銘言: 因為長官很喜歡A錢.A就算了還對人不客氣.不配合他就偶而刁難. 因為蒐集了一些證據.想要丟出去了.除了保護自己也保護一些新進的同仁. 長官之前出包被調查,政風主任查了幾次都抓不到.最近政風主任有向我問是否有 其他證據.我握有一些影像跟錄音.證據力應該夠強. 但我跟政風說我都忙工作, 沒有任何的證據. 層峰跟長官應該是不同派系.但政治沒有永遠的敵人. 把證據交給政風,不知我的下場會如何? 政風不知是否為首長的鷹爪.監控/消滅公務員任何檢舉高層不法的行動? 要交給政風嗎? 還是自己留好等商掉走再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178.106 ※ 編輯: L134 來自: 211.79.178.106 (08/31 12:27)

08/31 19:06,
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
08/31 19:06

08/31 19:06,
'應'為告發。 這是義務喔!
08/31 19:06

08/31 19:24,
重點是會不會被反制 兩個一起跑法院很煩..
08/31 19:24

08/31 19:34,
樓樓上別亂了,那應是指警察或司法官等執行職務應告發之責
08/31 19:34

08/31 19:36,
或者是像戶政發現拿偽造身分證來辦業務時....
08/31 19:36
真以為義務告發只有警察或司法官,或是像戶政發現偽冒身分證才有告發義務? 貪污治罪條例 第13條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 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4條 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 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因執行職務,是指犯罪之發現與其職務內容有關之意,而貪污治罪條例 這兩條規定正好顯現出公務人員不是只有告發人民違法,還可以告發自己同仁違法, 而且是這兩條規定內身分的人不為告發還有刑事上的責任哩。 此外,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0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就算不是執行職務發現有違法事實,也可以告發。 再說,刑事訴訟法第242條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 者,應製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 官及司法警察官。 除了法官以外,檢察官與警察知有犯罪嫌疑就可以調查了,還要再去跟誰告發? 最後舉個例子,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六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一、洪山雲係屏東縣枋山鄉鄉長,監督該鄉六十六年度新設水稻專業化育苗中心(下簡稱 育苗中心)設置計劃之執行(主辦人為張光亮)乃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依「新設水 稻專業化育苗中心審查及補助程序」第三項規定:「經農林廳核准補助之育苗中心,每處 給予獎勵補助費新台幣(下同)十萬元,分於育苗中心開始育苗時先撥五萬元」,又第二 項第(二)款規定:經農林廳初步認********************************************** ************送農林廳核准**************農村建設重要措施補助計劃說明書第三部分第 **第二款第(3)目規定:「俟育苗中心各項設備施工完妥後再報請縣市政府通知農林廳 會同區農業改良場,經認合格後,始得列入補助。 二、枋山鄉育苗中心經營者洪明輝乃被告洪山雲侄兒,按前述法令規定,洪明輝之育苗中 心應俟各項設備檢查合格始得給予補助款,惟洪明輝之育苗中心未能檢查合格,被告竟因 洪明輝之請求,為圖利洪明輝,而於六十六年五月卅一日批准將屏東縣政府撥給該鄉公所 準備補助洪明輝育苗中心之公款十萬元中之五萬元暫借洪明輝週轉得利,該五萬元借款於 六十六年六月一日支付給洪明輝,嗣為該鄉民代表會發覺不合規定,向本院檢察官告發後 ,洪明輝始於同年十月十七日歸還五萬元,計圖得利息二千三百元,案經枋山鄉民代表會 告發偵辦。 該案鄉民大表會是依刑訴第240條還是第241條告發我就不清楚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07.198

08/31 21:06, , 1F
不管是案例還是法條,都沒提到應告發直屬長官不法事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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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不就是,難道長官給你有問題的發票收據核銷,這不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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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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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要不要想想拿張未經核銷的發票去告發長官,產生怎樣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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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負責核銷,長官拿了"不適當"的發票來,當長官是"拿錯了"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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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並告知規定,請長官補正不是部屬該做的事?也許不是啦?也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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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最好不要是貪污治罪條例14條那幾種身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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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人會幫長官解決一些問題,如果負責核銷,核銷一旦完成,明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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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舉發就等著穿拖鞋等放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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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核銷而核銷,承辦人有沒有事,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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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要看清楚條件,"明知"貪污有"據",意思是貪污要已經發生,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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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另一個條件是"明知",眼花耳背也許只是身體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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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你的眼睛看看"知有犯罪嫌疑"有罪無罪還得要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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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當的發票核銷不被接受,貪污可以成立?算有貪污證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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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查起訴法院審判,一關比一關的要求還要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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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告發是在這裡面要求最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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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條是得,既然是得告發,就不背負告發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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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你的眼看看241吧,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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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opm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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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發,舉240是說不論什麼人知有犯罪嫌疑都可以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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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原發問者即使不是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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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告發,而你在那邊翻來覆去的跳什麼針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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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況原發問已經說有證據證明長官a錢,至于是因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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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非執行職務都已經不重要,只要他不是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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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很麻煩的事嗎?我不受理,在我負責範圍就沒有"據"存在了,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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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列的特種身分,不會因為不舉發而有刑責,但是相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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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該等身分就會因為沒有告發而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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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的"誤取發票"我直說不認為有犯罪嫌疑就是了,別人做核銷我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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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火要燒到我這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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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就繼續當一個視而不見的好下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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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有些人除了絕對必要審核的東西吹毛求疵,其他東西一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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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也不要不小心就變成另一個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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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是沒有背景因素的,一個明知就打死一堆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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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希望我是個好下屬,可惜我不是,我做的東西有一堆是我看了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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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爽,長官看到開始皺眉頭,民眾看了跳腳,有一天你一年出庭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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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百的時候,也許會有點感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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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守份,捕風捉影的消息,聽到了也不要談,上頭真有不太對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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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22:26, , 38F
壓力下來,也要知道有哪些管道可能舒緩一些或是閃掉,對周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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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22:27, , 39F
我比較支持"無罪推定"的想法,有正義感的要告發某些人,事,也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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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一定條件的真憑實據再下手,告直屬長官沒告倒,事情不是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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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麻煩,當然盡量不要搞進混水裡,來賺幾個辛苦錢吃飯的,又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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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22:29, , 42F
千辛萬苦考進來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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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22:33, , 43F
法律也許是維護社會秩序所必須,可誰能保證它不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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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22:39, , 44F
反對 o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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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05:49, , 45F
我的想法當然不見得是正確的,很可能是錯誤的,請隨您自己的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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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05:49, , 46F
去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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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09:09, , 47F
要出手要有把握 最好人多 像林千文只有鄉民支持 是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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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NZ52kz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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