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台灣關於公務員貪污罪成立是不是太過草率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19/78/2q2jo.html
撤銷2張罰單 前環局長重判7年
更新日期:2011/04/19 04:11 〔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新竹縣大貨車
司機黃聖德93年間連續違法清運建築廢棄物,被竹縣環保局連開2張罰單,總罰款
金額22萬元,時任環保局長的巫健次涉嫌違背裁量權,僅因黃某片面陳情書請求,
即均予免罰,新竹地院昨天依貪污圖利罪判巫健次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
巫健次:行政裁量權
巫健次曾透過辯護律師陳鄭權喊冤,聲稱主管就本案有行政裁量權,這是檢方與
行政主管對於裁量權內容的看法不同所致,他絕對沒有圖利業者。
判決書指出,93年11月6日,男子黃聖德駕駛大貨車載運建築廢棄物,行經新竹
縣竹北市中山路,被警方會同竹縣環保局稽查員攔檢,查獲未隨車持有載運廢棄
物來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環保局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裁處罰鍰10萬元確定。
黃聖德為求免罰,以「朋友告知一般廢棄物不會被罰,誤觸廢棄物清理法,本人
已將廢棄物送至合法棄置場,因本人收入有限,罰款嚴重,深知悔改,請貴局免
罰」為由,向新竹縣環保局陳情。
承辦人即稽查員簽辦「維持原處分」,但巫健次卻未查證廢棄物是否已經送到合
法棄置場,濫用環保事務裁量權,違背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批示「撤銷原處分」
,致黃男因免除罰鍰,而獲得不法利益10萬元。
93年11月17日上午,黃聖德又載運建築廢棄物行經湖口鄉高鐵施工區,被稽查員
發現未隨車持有載運廢棄物來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被承辦人簽處,巫健次批
示處罰12萬元。
事後黃男又以「營建工程尚未核發,本人廢棄物都送合法處理場,請貴局酌予免
罰」為由提出陳情書,巫健次又批示「同意所請免罰,督促確實改善,有再違反
從重」,致黃聖德再度免罰,獲得不法利益12萬元。
合議庭認為,巫健次身為環保局長,身居要職,本應堅守依法行政立場,竟無視
職務上明知的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而違反法律、利用主管職務機會,濫用裁量權
恣意撤銷處分,影響職務公正性。
合議庭並認為,巫健次圖利黃男22萬元,嚴重破壞行政主管應守分際並損害地方
環保工作推展,且犯後一再飾辭狡辯,毫無悔意,故重判7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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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貪污是天大地大的事 為什麼覺得這個判決對點草率 似乎新聞裏沒有提到
該局長有收扣的直接證據,對價關係 為什麼可以成立貪污罪 是否有先進可以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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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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