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出事時,長官是這樣說的...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薪水漲不漲啊)時間15年前 (2010/11/14 00:08), 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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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nchainwen (1000)》之銘言: : 北市府弊案報導: : http://times.hinet.net/times/article.do?newsid=4026094&option=politics : 裡面有段落寫: : 科長黃如妙則強調,林千文是承辦人,是林千文在公文上簽說「廠商符合契約」, : 她才被指派依照契約規定,進行書面驗收。 : 我弄好久,終於找到那份公文。 : 公文檔案: : http://pics1.yamedia.tw/28/attachfile/3/8/1/1833419/1/14cde8c2b8993f.pdf : 一開始是廠商寄結案資料過來,又傳真公文給我(檔案P2),我看黃要用回收券驗收, : 就打電話跟廠商經理說:要兌換證明才行,不然這種券是你們公司自己印的.. : 大度山經理表示:兌換商家就一直來不及發證明...驗收當天再拿出來。 : 先讓我們公司用回收券做結案... : 我在公文上面寫的是:工作期程...12月10日前..符合契約規定。 : 不是寫廠商提送的東西符合契約。只有說提送的"時間"符合契約。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機關 應即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 否竣工。 工程竣工後有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 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機關應於收受全部 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初驗程序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分隔線------------ 就該條文看來,承辦人應確認是否竣工後,再簽請驗收動作。 所以我猜這位科長才會講說是承辦簽說廠商符合契約。 但事實上很多長官只會嘴砲,遇到不合己意的公文, 只會叫承辦來洽,然後叫承辦重擬公文, 最後變成都賴說是承辦自己的意思, 這是目前公務員面臨最大的問題, 不知板上各位有何解套方式? : 結果,黃如妙拿這份公文,去混淆視聽。 : 說:是林千文在公文上簽說「廠商符合契約」...我才驗收.... : 然後,整個北市府還陪他一起演戲,真是悲哀。 : 大家身為基層公務員,一定要記取教訓。 : 林千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1.254.85.102

11/14 00:14, , 1F
如果不違法. 就照長官意思改. 如果違法. 就別改. 反正黑掉
11/14 00:14, 1F

11/14 00:15, , 2F
而已. 碰到那種長官. 黑掉反是好事吧? 起碼經手公文少點.
11/14 00:15, 2F

11/14 02:15, , 3F
這樣會吃餅吧
11/14 02:15, 3F

11/14 07:49, , 4F
講到吃餅.記得11/27打棺終考績.
11/14 07:49, 4F

11/14 07:52, , 5F
新考績法草案第十一條,讓基層公務員很難升遷,只能原地踏步
11/14 07:52, 5F

11/14 10:39, , 6F
愛用錄音筆
11/14 10:39,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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