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工程主辦應注意事項
為什麼在總價決標下 契約單價還是很重要
出一個簡單的題目大家算一下
現在有一個工程,決標金額是100萬
共有A、B、C、D 共4個工項
其中A工項施作較困難 B工項較簡單
當契約價不合理,偏離市價時:
市價 契約
A(困難) 300,000 100,000
B(簡單) 200,000 400,000
--------------------------------
市價 A+B=50萬
契約 A+B=50萬
履約時發現:
B工項很簡單,廠商很快就把B工項做完,驗收也OK
A工項很難,作的亂七八糟,機關決定減價收受
(假設契約規定減價收受是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70%
懲罰性違約金則是減價部分的2倍)
另外
預估數量 市價單價 契約單價
C工項某材料M1 1,000 200 400
D工項某材料M2 1,000 300 100
---------------------------------------------
市價 C=20萬, D=30萬,C+D=50萬
契約 C=40萬, D=10萬,C+D=50萬
履約時發現:
C實做數量是1,200 ,D實做數量800
(依契約規定,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逾10%部分
,得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
又因為某種謎之原因
B工項必須追加追加
原始預估數量 追加數量 市場單價 契約單價
B工項 10 15 20,000 40,000
請問結算付款時,依市價來計算,應給付廠商多少價金
依契約來計算,應給付廠商多少價金
那 重點來了
怎麼樣的單價才叫做合理,究竟是用機關編擬的預算書,還是
用廠商投標時的報價來調整?這一直都是常見的履約爭議 = =
正因為機關和廠商兩造間爭執不休,三不五時就是異議、申訴、調解
所以工程會95年9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1690號函就跟各機關說啦:
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
性為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
(基層OS:E04 又是廢話)
※ 引述《alexandres (亞歷山卓)》之銘言:
: 有感而發,也是寫給自己警惕用的,我說的不一定正確。
: 呃!就算正確也不一定可以套在其他單位上,合先敘明。
: 總之,就是參考、討論、激盪一下而已。
: 先問幾個問題。
: 一、決標前,廠商可不可以看工程預算書?
: 二、決標後,廠商可不可以看工程預算書?
: 第一個問題,答案要看招標文件怎麼寫,不過,就我所知
: 幾乎九成以上的招標文件都不公開預算書。不曉得會不會
: 有人覺得很奇怪,招標公告上有明定工程發包預算金額、
: 空白標單,如果工程又是總價決標、最低價者得標的話,
: 那麼把預算書給廠商看又有什麼關係?
: 廠商看了預算書之後,還是一樣最低價得標啊!
: 第二個問題,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得標廠商要製作契約書
: ,所以當然可以看工程預算書。不曉得會不會有人覺得很
: 奇怪,反正廠商都已經得標了,總價都確定了,幹麼還要
: 看預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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