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務員持有股份超過10%有無追溯既往?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maniaque)時間15年前 (2010/09/06 23:09),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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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ebruary90 (牛仔)》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公務員持有股份超過10%有無追溯既往? : 時間: Mon Sep 6 22:25:29 2010 : : 大家晚安、大家好 : : 我知道公務員有規定不得兼職,然後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 : : 裡面有說持有股份未超過10%,不在此限。 : : 因為小弟今年有幸考上鐵特,然而家族企業有13.6%的股份在我的名下 : : 但這些股份是在我之前就有的了,所以想問說有沒有"追溯既往"這個問題存在? : : 如"不追溯既往"就代表我可以繼續持有這些股份了吧!? : : 謝謝大家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58.115.170.28 : 推 renice:既然都那麼有錢了,幹嘛又來考公職? 218.175.214.51 09/06 22:26 : → february90:沒有很有錢...小小的一間公司而已 58.115.170.28 09/06 22:27 : 推 lisner:有追溯,請盡速處理掉這些股份... 114.42.21.83 09/06 22:28 : → february90:且父親跟伯父們有紛爭.. 58.115.170.28 09/06 22:28 : → maniaque:應該是可以信託吧......... 61.217.96.175 09/06 22:29 : → jcll:就會要你處理掉阿 或是處理到可允許的範圍內 124.11.142.174 09/06 22:32 這篇可以看一下.... 銓敘部74年7月19日74台銓華參字第30064號函 28.公務人員得依法繼承公司股份。但如其為投機事業,或其所有股份總額超過 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限制。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但書所指「投資」與同條前段之「經營」,在含意上原有 不同,「經營」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 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至於「投資」, 乃指以營利為目的,用資本於事業之謂,其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之業務處理 有別。 公務員依法繼承其出資額,為無限公司、兩合有限公司,並不擔任執行股東, 當為法所不禁。 但如其為投機事業,或其所有股份總額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 ^^^^^^^^^^^^^^^^^^^^^^^^^^^^^^^^^^^^^^^^^^^^^^^^^^ ,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限制。 ^^^^^^^^^^^^^^^^^^^^^^^^^^^^^^^^^^ =============================== 至於 "處理"的方式,有很多種......反正不要讓自己名下有太多就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96.175

09/07 07:06, , 1F
歡迎把多的部分登記給我唷…XD
09/07 07:06, 1F

09/07 20:12, , 2F
樓上不要跟我搶
09/07 20:12,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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