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務員持有股份超過10%有無追溯既往?
※ 引述《february90 (牛仔)》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公務員持有股份超過10%有無追溯既往?
: 時間: Mon Sep 6 22:25:2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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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晚安、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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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知道公務員有規定不得兼職,然後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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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裡面有說持有股份未超過10%,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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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小弟今年有幸考上鐵特,然而家族企業有13.6%的股份在我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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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這些股份是在我之前就有的了,所以想問說有沒有"追溯既往"這個問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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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追溯既往"就代表我可以繼續持有這些股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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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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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58.115.170.28
: 推 renice:既然都那麼有錢了,幹嘛又來考公職? 218.175.214.51 09/06 22:26
: → february90:沒有很有錢...小小的一間公司而已 58.115.170.28 09/06 22:27
: 推 lisner:有追溯,請盡速處理掉這些股份... 114.42.21.83 09/06 22:28
: → february90:且父親跟伯父們有紛爭.. 58.115.170.28 09/06 22:28
: → maniaque:應該是可以信託吧......... 61.217.96.175 09/06 22:29
: → jcll:就會要你處理掉阿 或是處理到可允許的範圍內 124.11.142.174 09/06 22:32
這篇可以看一下....
銓敘部74年7月19日74台銓華參字第30064號函
28.公務人員得依法繼承公司股份。但如其為投機事業,或其所有股份總額超過
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限制。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但書所指「投資」與同條前段之「經營」,在含意上原有
不同,「經營」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
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至於「投資」,
乃指以營利為目的,用資本於事業之謂,其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之業務處理
有別。
公務員依法繼承其出資額,為無限公司、兩合有限公司,並不擔任執行股東,
當為法所不禁。
但如其為投機事業,或其所有股份總額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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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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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 "處理"的方式,有很多種......反正不要讓自己名下有太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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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96.175
→
09/07 07:06, , 1F
09/07 07:06, 1F
推
09/07 20:12, , 2F
09/07 20:12,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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