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情報] 在陸台商無需繳稅給台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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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o.gl/IV68YT. 前幾天看到這個行政院的修正條文真的覺得太可怕了. 103年12月11日公告的院臺法字第1030155687號令其中第21條第三項第一款. [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稅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 指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金額,. 無須另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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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文基本上只改了兩個地方. 1.新增了台灣的會計師查核也可以. 2.配合9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改變,從25%改成20%取消了累進差額,後來營所稅又改成17%. 所以把累進差額的字樣拿掉. http://0rz.tw/l0jMg. 可以點21條底下的差異比對自己看看比對結果. --. ※ 發信站: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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