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政院推「資安法」 重大資安事件可進非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黃小羊)時間8年前 (2017/11/07 15:16),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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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talpha (月迷風影)》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P_yievK ] : 作者: eastbrook (布魯克)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新聞] 政院推「資安法」 重大資安事件可進非 : 時間: Mon Nov 6 10:38:28 2017 : 1.媒體來源: : ※ 蘋果及時 : 2.完整新聞標題: : ※ 政院推「資安法」 重大資安事件可進非公務機關檢查 : 3.完整新聞內文: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行政院送審的「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並邀請各部會 : 列席備詢。行政院副秘書長宋餘俠報告時指出,各先進國家莫不將資安議題提升至國家安 : 全層次,並制定專法加以規範,例如美國《聯邦資訊安全現代化法》、德國《資訊科技安 : 全法》、新加玻《網路安全法草案》等,在國際組織部分,歐盟亦通過《網路與資訊系統 : 安全指令》,其規範範圍更已涵蓋數位服務的範疇。 : 宋餘俠指出,推動「資通安全管理法」立法,希望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因台灣政 : 經情勢特殊,面對全球複雜多變的資通訊環境,以及日益嚴重的資通訊安全威脅,持續落 : 實並精進各項資通訊安全防護工作,實屬必要。宋餘俠指出,透過落實國家資安政策及推 : 動制定「資通安全管理法」的立法,可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來確保民眾生活福祉 : 、資安產業發展及整體國家安全。 : 根據行政院的書面報告,法案重點包括為明確政府善盡資安管理與防護責任,訂有行政檢 : 查項目,阻止資通安全事件進一步擴大。同時依法,因查核資通安全維護情形發現重大缺 : 失,或發生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時,將能進入非公務機關執行檢查。修法條文明訂,行政院 ^^^^^^^^^^ : 應訂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並得稽核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維護情形;行政院應 ^^^^^^^^^^ : 建立資通安全情資分享機制。(黃信維/台北報導)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https://goo.gl/uermLM 這裡的「非公務機關」,不是泛指所有的民間公司,而是有特別名詞定義的,在草案的 第二條第五款裡有定義。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資通系統:指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或對資訊為其他 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 二、 資通服務:指與資訊之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其他處理、使 用或分享相關之服務。 三、 資通安全:指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 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以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 四、 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地方機關(構)或公法人。但不包括軍 事機關及情報機關。 五、 非公務機關: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六、 關鍵基礎設施:指實體或虛擬資產、系統或網路,其功能一旦停止運作或效能 降低,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國民生活或 經濟活動有重大影響之虞,並經行 政院公告者。 七、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維運或提供關鍵基礎設施之全部或一部,依第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並報行政院核 定之非公務機關。 前項第五款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範圍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來源:行政院 https://goo.gl/vB4Vbk 所以,非公務機關有兩個來源,一個是指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一個是關鍵 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或公股財團法人,要接受政府檢查比較沒有疑義,畢竟政府 是出資者。 另一個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定義上會有疑慮。參考火箭科技評論今年5月的文章: https://goo.gl/nbdSZz 誰會是「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 第二條的第六、七款「關鍵基礎設施」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中規定,只 要經政府指定核定後,就算是「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然而政府依據什麼準 則來認定你是「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呢? 我想或許可能是依據行政院訂定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中 的「關鍵基礎設施分類」;在這部綱要中定義的「關鍵基礎設施」,範圍包括 水資源、能源、緊急醫療、交通運輸、資通訊、高科技園區、政府、金融經濟 等八大領域。 然而,在草案中所謂「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是否如筆者所推想,是依照 「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所列為準,或是另有準則?這是有疑 慮的地方。 然後是最近的新聞 https://goo.gl/JpjLtu 行政院:資安法不納管 高科技園區廠商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今天表示,「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規範範圍包括公務機關 及非公務機關,其中非公務機關是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等3類,並非所有民間 企業。 行政院資安處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行政院制定「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規範 範圍包括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其中非公務機關是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 營事業及政府捐助達一定比例的財團法人等3類。 行政院資安處表示,目前的關鍵基礎設施包括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 銀行與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高科技園區等八大領域, 且是以風險管理的角度律定納管對象,後續會經過風險評估過程,確認有相當風 險,才會納管。 行政院資安處表示,上述「高科技園區」是指提供高科技園區基礎設施的系統 (如水、電、交通等),並非針對進駐園區的廠商;規範前者原因是希望提供進 駐園區廠商更安全可信賴的產業環境。 行政院資安處指出,近期某網路論壇故障事件,因此論壇非屬關鍵基礎設施,因 此非「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管理範圍,也無涉行政檢查議題。 到底哪些機構/公營事業要算是「非公務機關」,應該在施行細則中仔細注意規範,但直 接把「非公務機關」等同於民間公司,然後說新法會侵犯秘密通訊自由,有些太過了。 後續還需要版友共同關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6.14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510039000.A.0AC.html

11/07 15:44, 8年前 , 1F
等等,那不就是中華電信嗎xddd
11/07 15:44, 1F

11/08 00:57, 8年前 , 2F
剛剛看到law in shit在狗報上發文痛批資安法,看來又是一
11/08 00:57, 2F

11/08 00:58, 8年前 , 3F
個沒看完整部草案就在批的人了。
11/08 00:58,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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