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兵役其實跟戶籍有關,與國籍無關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Geordie)時間8年前 (2017/11/04 20:09), 8年前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7/31 (看更多)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不不不 超過時間就會被限制出境 不管你有沒有戶籍 我看你是還沒打電話 : 根據兵役法32條 戶籍只是分區徵兵的單位 而不是徵兵的對象 入出國及移民法令彙編(105年11月編印) https://goo.gl/BAPyT2 你要啟動兵役法,前提就是要有戶籍 不論是"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P584 第 十七 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持外國護照入國者,申請停留延期、居留或居留延期, 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入出國及移民 署始得受理其申請。 前項申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不受理其申請: 一、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 二、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一年。 三、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限制其出境 還是"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的第二條或第三條 或者是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細則"第八條 本條例(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 役齡或役齡男子,指在臺曾設有戶籍, 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 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接近役齡男子,及年滿十八歲之翌 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役齡男子,尚未 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者。 統統都要有戶籍 : : 這條我要向你道歉,因為"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 : : 在民國88年已廢止 : : 現採用"入出國及移民法" : : https://goo.gl/H1PuLA : 無所謂阿 你說的 : 而且這裡也講的很清楚 一般無戶籍的在台居留 三個月為限 最長不得超過183天 : 和之前說的183天後有兵役問題並不衝突 : 至於對超過183天的 並未做出說明 : 而且我也真佩服這寫的人 硬要寫得 這次念ㄉㄜˊ還是念ㄉㄟˇ 意思差很多 : 寫個必須和可不好嗎 合法的183日就是得去設籍 非法的183日就是罰錢、趕出去 照你之前所述之例,那是機關用合法的183日去算的 入出國及移民法令彙編(105年11月編印) https://goo.gl/BAPyT2 第十一章 罰則(入出國及移民法)p534 第 八十五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合法檢查,拒絕出示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 外僑永久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請外僑居 留證。 三、未依第九條第七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 五、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到場接受詢問。 六、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證。 七、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察登記。 第三章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十五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或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 或限令出國之期限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且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 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 新申請居留; 其申請定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第一項受強制出國者於出國前,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國者,入出國 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 出國後,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入國許可,並註銷其入國許可證件。 前三項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入國者,亦適用之。 第一項所定強制出國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強制出國,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三十八條 之六規定;第三項之暫予收容及其後之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準用第三 十八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 p517(入出國移民法 第 三十二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 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 限。 四、回復我國國籍。 五、取得我國國籍。 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受驅逐出國。 第六章 驅逐出國及收容(入出國及移民法)p518 第三十六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 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 驅逐出國: 七、有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 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八、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 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九、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 留許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 -- 台美孽緣(X 1.1852~1854年 培里司令對外宣稱美國擁有台灣 2.馬關條約起草人為美國前國務卿杜勒斯祖父 3.舊金山和約起草人為美國前國務卿杜勒斯 台灣百年以來都脫離不了美國的陰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209.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509797356.A.2CC.html ※ 編輯: geordie (114.39.209.29), 11/04/2017 20:12:17
文章代碼(AID): #1P_QtiBC (PublicIssue)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7 之 31 篇):
文章代碼(AID): #1P_QtiBC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