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兵役其實跟戶籍有關,與國籍無關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Geordie)時間8年前 (2017/11/03 13:47), 8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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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 引述《geordie (Geordie)》之銘言: :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 QD0314 ) : : https://goo.gl/x7PJnn : 事實上就規定和有設過戶籍的僑民一樣 : 內政部批准的役齡男子緩徵條件和法規的依據只有僑居 並沒有無戶籍這項 : 如果無戶籍不符合僑居 無僑居身分的役齡男子 : 是要怎麼合法緩徵和離境啦 ZZZzzzzzz 你才沒看整個法條咧。 無戶籍不符合僑居?就代表對方曾經在台灣有過戶籍 就算是遷出去了也沒用除非政府把對方除籍 若是無戶籍的役齡男子,本身在台沒戶籍本來就不用當兵 無戶籍僑民只要沒設籍一樣不用當兵 而且你說你是幫別人問要不要當兵,這涉及到當事人的問題, 這要當事人親自去問原由,除非你說的朋友就是你自己! 同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 QD0314 ) 第 三條   執行前條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以其理解之語文製 作強制出國處分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 受強制出國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在臺灣 地區住、居所。   二、 事實。   三、 強制出國之依據及理由。   四、 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前項處分書應送交受強制出國處分人,並應聯繫其外國國籍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 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但當事人未兼具有外國國籍,或在臺無親友者,不在此限。 第 四條   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出國前, 應召開審查會審查,於該會決議前 ,不執行其強制出國。但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 查,逕行強制出國。 -- 台美孽緣(X 1.1852~1854年 培里司令對外宣稱美國擁有台灣 2.馬關條約起草人為美國前國務卿杜勒斯祖父 3.舊金山和約起草人為美國前國務卿杜勒斯 台灣百年以來都脫離不了美國的陰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43.1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509688039.A.A92.html ※ 編輯: geordie (114.40.43.104), 11/03/2017 15: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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