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大法官的解釋說的很清楚,要做嚴格的平等權審查。
也就是說立專法也要幾乎等同於民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也就是說,
1. 修民法,只要在民法內修訂。
2. 立專法,你除了立專法,還要其他法規一條條修訂。因為各法規參照的是民法。
而且都一樣,你幹嘛另立專法疊床架屋?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心得先寫在前面.
: 1. 大法官會議認為同性戀者是少數, 所以對於差別待遇立法
: 必須使用較嚴格的審查標準.
: 大法官會議的主要理由, 是以民法婚姻並未規定與生育能力有關的部分,
: 所以不能拒絕顯然無生育可能之二人結合.
: 也就是假如要拒絕顯然無生育可能之二人結合,
: 民法就必須規定與生育能力有關的部分.
: 不過民法應該是不會去增修這個部分, 這牽涉到不生或不孕夫妻的權益.
: 2. 大法官會議認為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
: 屬立法形成的自由. 也就是說, 並不干涉以專法或是以民法規範.
: 3. 本人還是認為專法較為允當, 例如專法可以不用限制
: "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 的人數, 同性結合與異性結合在立法所需參考的原則畢竟不盡相同.
: 假如有人認為專法是歧視, 基於普遍適用原則,
: 把上面這個寫進民法, 而以生育為目的的異性婚姻另立專法亦非不可.
生育部分跳過,沒興趣陪你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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