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FB] 劉靜怡教授(釋字535)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月迷風影)時間7年前 (2017/03/23 00:58), 7年前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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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本篇是從「大法官,給個說法」一書節錄出來的一章,篇名為「走路不用帶證件~ 警察臨檢的再省思」,目前該書已絕版,在GitBook有開放下載,介紹頁面如下: https://www.gitbook.com/book/jrf-tw/justices_give_an_explanation_1/details 本篇主要的內容是做成釋字535的經過,感謝版友 husky5566大的分享。個人覺得 這篇文章能幫助我們了解中華民國的制度變革,以及了解這次警察臨檢李永得為何會 佔據大篇新聞版面,提供給版友參考。 另外,本篇文章的轉戴來源縮網址為上列網址的閱讀版面,想閱讀全文可直接點擊。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OqHIUsh ] 作者: husky5566 (哈士奇五六)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FB] 劉靜怡教授(釋字535) 時間: Tue Mar 21 19:55:08 2017 劉老師臉書提到 國民黨長期執政時代提名任命的那批大法官(第一次政黨輪替後做成釋字535,那是頗舊的 解釋了) 讓小魯好奇了一下 剛好看到這篇在講釋字535背景的文章跟大家分享 小魯衷心佩服本案聲請人對抗國家機器的勇氣 畢竟誰會願意做被社會罵翻,花時間金錢心力去訴訟去釋憲 最後還不一定能救濟的事呢? 只有被稱為刁民的傻瓜吧 轉載自 https://goo.gl/O8l0Aq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已經做出五百五十號(在這篇文章寫作的時候),沒有幾號能像釋 字五三五號這樣,不但在解釋出爐隔日的各大報上佔據了巨大的版面,而且連再怎麼不關 心時事的人都覺得這件事跟自己有關係。很多人出了長年一口怨氣;也有很多人覺得社會 要更加亂了。在向來主導我國法學教育走向的國家司法考試中,這號解釋也被預測為次年 的頭號必考解釋,而且是跨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二大科目,雖然這一年並沒有如預期般考 出來,但它在眾多學生的學習上確已佔有重大份量。 這號解釋為什麼這麼受到重視?因為它涉及了國內民眾的一項普遍生活經驗——被警察臨 檢(或是警察人員的普遍經驗—臨檢民眾)。在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這號解釋 中,大法官會議明確指出警察不得任意臨檢,新聞一出,人人在問:那以後被警察攔下來 是不是可以不理他的?警察要檢查證件,是不是可以不給他看?其實,人們對未來的不清 楚,不如是說來自於對行之有年的現狀的茫然。 使得這一切得以釐清的,卻是一位僅有小學學歷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和他的國中畢業而具 有令人難以置信的毅力的弟弟。 走路不用帶證件 三十九年次的李榮富與母親跟小他八歲的弟弟李榮龍住在台北市社子島的舊社區,兄弟二 人皆無家室,原本是以設在家中透天厝一樓的家庭五金工廠做工,但工廠在幾年前也收起 來了。李榮富平時不是在家,就是在附近隨便逛逛。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晚上,李榮富也 和平常一樣,穿著居家便服,自己一個人從離家門口只有一、兩百之公之遙的重陽橋頭過 橋走到淡水河對岸的三重埔吃東西。但當晚約九點鍾,他吃完東西走回橋這端的時候,遇 到台北市警局保安大隊正在進行路邊臨檢,四位警員攔下他要求他拿出證件受檢。 奇怪了,他心裡想,每天都自家附近走來走去,也沒聽說過還要帶什麼證件,於是他直接 就回答:「走路不用帶證件!」便逕自離去。員警堅持不讓他走,他還是不斷嚷著「走路 不用帶證件」。 遇到這麼不配合的臨檢對象,員警也不跟他客氣,乾脆直接伸手摸他的口袋,看他是不是 把皮包證件故意藏著不給。李榮富生氣了,揮手把員警的手推開,情急之下三字經脫口而 出「幹你娘!你搜什麼什搜!」 不但動手阻撓警方臨檢,還辱罵警察,李榮富當場即被警方帶回士林分局。李榮龍在家裡 接到分局打來的電話,對方沒有明說李榮富已被逮捕,只說「你哥哥跟別人吵架,現在在 分局,你們來處理一下。」 李榮龍到了分局,才知道警方要辦哥哥「妨害公務」。他不斷向警察解釋、賠禮,「我哥 哥伊頭殼有問題,不是故意的,這次原諒伊吧」。不過警察並不採信,要他拿出李榮富患 有精神病的診斷證明,或者是就診的藥袋也行。然而,李榮富精神狀況雖有問題,但居家 困擾並不大,家人長久以來也習慣了,根本沒有想過帶他去看醫生,現在要去哪裡找診斷 證明跟藥袋出來呢? 在警訊中李榮富幾度精神茫然、答非所問。「你們看他,任何人跟他講幾句話就會發現他 不正常,附近的人都知道,你們這樣還看不出來他是真的有問題?」李榮龍一再解釋,但 警方就是不領情,並認定李榮富如果拿不出證明就是在裝傻,這令李榮龍覺得不可思議。 員警更反問他:「如果是你被罵你會怎樣?」 李榮龍這時候覺得哥哥不配合臨檢又罵警察,應該是自己理虧,只祈求警方看在他精神狀 態異常的份上放他一馬。李榮富被帶至地下室去按指紋跟照相,也知道代誌大條了,嚇得 抖個不停。 開始打官司 折騰到半夜兩點,筆錄做完,警察終於放人,要他們等法院傳票。回去之後,疲倦不堪的 李榮龍想來想去覺得有點怪怪的:只不過走在路上,又沒犯法又沒怎樣,警察可以說搜身 就搜身嗎?如果對女人、警察也這樣動手動腳,豈不是性騷擾了?這樣應該是不對的吧? 不過,畢竟自己不懂法律,再覺得怎樣奇怪,也講不出明確的理由反駁。 李榮龍先前有兩次訴訟的經驗,一次是因隔壁的房屋興建損及他家房屋;一次是被誣陷的 交通事故糾紛,兩次官司都不順利,但也讓他培養出了靠著自己翻六法全書加上向他人請 教來學習法律的習慣。 這一次情況更嚴重,哥哥可能面臨牢獄之災。他首先打電話去政治大學法律系的法律服務 社詢問,接電話的學生回答他說,依據刑事訴訟法,沒有犯罪嫌疑、又沒有搜索票,警察 不可以對人民搜身。這點讓他非常振奮,之前只隱隱約約覺得警察哪裡不對勁的他,這下 知道了自己在法律上有站得住腳的地方。之後,他就一直堅持著這項抗辯。 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認為屬輕微案件而且事實過程部分爭執不大,李榮富在筆 錄中也承認他有辱罵警員。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認為宜適用簡易 判決程序,便向法院提出聲請。 案件如果依簡易判決程序,法官只需書面審理即可,案件不需經公開言詞辯論,且必作成 有罪而特定輕刑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三項)。承辦此案的是張國勳法官 ,這位司訓所三十三期的年輕法官卻認為檢方的聲請書所指李榮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 務時,當場以三字經辱罵執勤之警員」的說法有可爭執之處,因此裁定不依簡易程序、而 依通常程序審理。 李家兄弟並沒有請律師,由李榮龍以哥哥的輔佐人身份出庭。他搬出政大法服社學生告訴 他的理由,主張警察違法搜身在先、李榮富才會出於反抗而咒罵,既然警察的舉動並非合 法的執行公務,李榮富的行為自不構成妨害公務。李榮龍堅持的態度令法官印象深刻。 至於警員們,雖自認當時是合法執行勤務,但對於他們先碰觸李榮富口袋、李榮富才罵三 字經的這一事情先後順序並未否認。 一審:警察違法在先 結果法官作出了有利李榮富的判決。判決書的理由中先引用憲法第八條,強調人民身體自 由的充份保障是行使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再指出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應用 搜索票,進而釐清案件事實如下:「當時執行路檢勤務之員警,並未持用搜索票即對被告 之身體加以搜索,則該搜索之行為,應非屬於依法執行勤務之範圍」,因此,被告雖公然 侮辱四名員警,仍與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妨害公務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合。 法院並指出,李榮富確實辱罵員警,可能另構成公然侮辱罪,但因該罪是告訴乃論,應由 四名員警另提出告訴,法院才得審理。但四名員警在法官詢問下聯名以書面表示不願就這 部分提出告訴。法院因此諭知本案公訴不受理。 這項判決是張國勳法官頗經一番思考的結果,他瞭解這和傳統的看法不同,但大學畢業後 又在研究所專攻行政法獲得碩士的他認為,行政法的訓練中對於約制公權力行使以保障人 民權利的關注,已深植在他面對案件時的態度與思考模式之中。 此一判決在報端成為一則新聞。之後張國勳接到一封充滿敵意的匿名信,署名「一個小警 察」的寄信人在附了這則新聞剪報的信紙上辱罵張國勳「是張家的敗類」、「不食人間煙 火」。至於有沒有恐嚇其安全的文字,張國勳說他已經不記得,因為一收到信就把它交給 政風室處理,其後也沒再有什麼麻煩。這一段小插曲,雖不論寄信者是否真如其自稱為警 察,可以想見相當反映了一部分執法人員的心聲。 至於李家兄弟,高興也沒有持續太久,因為檢方隨即上訴。不同於原先的簡易判決處刑聲 請書僅簡短數行,這次檢方有備而來,針對法官認為警察非合法執行勤務,引用了警察勤 務條例加以反駁。 警察勤務條例 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臨檢」為警察勤務方式之一種,是「於公共場所或指 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 臨檢向來在實際執行上爭議迭生。學界和實務界早就有許多批評意見指出本條款對臨檢的 規定不詳,根本不足以作為目前警察所做包括,從路邊攔截、人車檢查,到進入酒店、舞 廳、賓館盤查等一切我們熟知為「臨檢」之作業方式的依據。因為本條款只是列出「臨檢 」是警察勤務的方式之一、其意義為何,但是對於這類明顯涉及人民基本權利干預的行為 ,卻沒有規定其發動的要件與限制,亦即在什麼狀況之下才可以做、能做到什麼程度,因 而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所要求之干預人民基本權利之事項應由法律或者經法律明確授 權的命令加以規定的本旨。 但檢方在上訴書中就是以此條款為依據,指出臨檢勤務的目的不僅止於刑案調查,還兼有 犯罪預防、執行行政規制等多重功能,因此,「並非無法律依據及存在必要」。 承認警察臨檢權限有合法依據後,檢方對於警察臨檢李榮富的過程也有不同於原審法院的 解釋。檢方的觀點是:警察只摸李榮富的口袋外面,隔著衣料碰看看裡面有沒有皮包或證 件,並沒有把手伸到口袋裡面去,「尚未達搜尋翻閱之程度」,因此與搜索行為有所不同 ,「可否如原審所認係屬搜索,需有搜索票始得為之,亦非無疑」。 上訴書中並且爭論,法定程序除保障人身自由目的外,也應兼顧執法的可能性。檢察官認 為,員警輕拍受臨檢人的口袋,若發現有攜帶證件或違禁物,仍有可能會以勸說取得受臨 檢人同意的方式使後者交出,事實上此案中警方顯然並未直接使用優勢警力強制,反而應 係有意以迂迴方式取得李榮富同意合作,而原審將警方此一碰觸口袋的動作認定已屬搜索 ,顯未斟酌為執法者留有合理之彈性空間,非立法者之本意。因此,警方行為應認屬依法 執行職務之範圍,從而李榮富咒罵警方還是構成妨害公務。 情勢逆轉 同年十月,高等法院撤銷了原審判決。高院亦依據前述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認 為對李榮富臨檢盤查的四名員警係依法執行職務,原審之認事用法不當。並由於原審判決 是一不受理判決,而不是有罪或無罪的實體判決,高院撤銷原判後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更 審(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在士林地方法院的另一法庭更審,李榮龍一下子就發現這次不妙了。據他回憶說,當開庭 他將前次的理由再度陳述一遍,法官卻回答:「不管,上面說要判有罪。」他雖然不知道 這是什麼道理,但也沒話可講,只覺得這次不太可能贏了,「既然法官都已經那樣說了」 。 他拿著判決書跑去政治大學法律服務社,這次碰到的所有在場學生看了判決書,卻都說判 決書是對的、他是理虧的。 「為了社會治安,警察臨檢是應該的。像我們自己是讀法律的,遇到警察臨檢,叫我們拿 出證件,也還不是都很合作地拿出來受檢?你哥哥不配合在先,還用三字經罵人,是自己 不對」,有較高年級的「學長」見他無法勸退,也加入對他曉以大義。 在另一所大學,他的案子被安排在課堂上進行討論。李榮龍鼓起勇氣,公開在一群在他眼 裡都是專家的法律系師生面前,努力使用有限的詞彙,陳述他就這個案件數月思考而得到 關於法律與人權的見解。「我講的時候很多學生認為我對,認為警察違反了刑事訴訟法。 但有位助教不同意,還罵我。教授也叫我下次開庭的時候不要再辯下去,跟法官認錯就好 了。」「教授講話之後,學生也不支持我了」,李榮龍說。 李榮龍或親自跑或打電話,問了三、四所大學,也去了幾趟台北市政府的市政法律服務尋 求諮詢,這裡的律師倒是都贊同他,認為警察違法在先。 地院更審宣判,果然依高院的法律見解,判決李榮富有罪。但因考慮其精神秏弱且無前科 等因素,判處拘役二十日得易科罰金,並緩刑二年。 硬是不信邪? 回想起來,李榮龍說,整個案件過程中他最感絕望的時候就是更審判決有罪時。雖然刑度 不重,又獲緩刑,大部分人也許會覺得「算了」、「不要再跟官鬥了」。可是李榮龍的個 性就不是這樣。他的行動也證明其實他並沒有真的絕望。 沒有錢請律師,他還是決定上訴,並繼續尋找法律上的資源。他也找上了民間司法改革基 金會,民間司改會在個案協助上著重於死刑案件,但透過司改會工作人員他接觸到「復康 之家」,一位小姐很熱心地介紹了三位可義務提供協助的律師。就這樣輾轉聯絡上了張炳 煌律師。 李榮龍一去找張炳煌,張就向李表示在報紙上看到過這個案子,願意幫他寫上訴狀。不過 ,雖然張炳煌同意上訴有理,當時評估的勝算卻不大。 「原因是:第一、高院發回時已表示其見解,有同事的判決在先,高院法官不太可能再為 相反的判決。第二、地院比較先進的判決,往往在高院被撤銷。這種前例很多」,張炳煌 在受訪的時候指出。但這話他當時並沒有對李榮龍說。 相形之下公設辯護人倒是直截了當。李榮龍向法院聲請指定公設辯護人,第一次和辯護人 電話聯絡,對方當頭就潑了他一大盆冷水:「你還敢來呀?我告訴你,法院不會打自己嘴 巴的。」儘管如此,李榮龍還是與該位公設辯護人討論許多,辯護人後來在法庭上也已盡 責為李榮富辯護。 李榮龍的母親還曾問他:「能不能再拜託張律師幫忙出庭?」可是他覺得已經麻煩人家義 務寫狀子了,怎麼好意思?更何況,從公設辯護人點出的那句話,可以預料法院改判而讓 他哥哥勝訴的機會應該是近於零,就像是更審時法官說上級法院的意思是要判有罪、而結 果真的判有罪一樣。他也只能做自己該做的事罷了。 雖然事後來看,李榮龍最給人一種特別不信邪、是非曲直一定要爭到底的印象。但從這兩 次他得到關於判決結果的預示的感受來看,他也是傾向相信司法是有成見的,法院如果以 某些理由決定要如何裁判,以他微薄的力量畢竟難以改變這個神秘的過程。這一點,卻是 我國民眾對司法相當普遍的一種態度;這種無力與懷疑,李榮龍這個頑強份子似乎也不能 免。 人權抗辯 其實張炳煌律師執業的範圍主要並不在刑事訴訟,而是在商法方面。但由於之前曾參與一 些社會人權團體的義務辯護,因此他的名字在有義務辯護需要時很自然就被找到了。為了 這個案子,他又特地找書「複習」刑事法。 張炳煌在上訴狀中爭論,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涉及人身自由之侵害,但並 不是行為法的依據,解釋上應從嚴,警員不能以違法侵害人身自由的方式來達到臨檢的目 的。且人身自由為憲法明文保障,具有防衛權性質,對於違法侵害,得抗拒之。 更一審的判決除直接以前述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為認定警察對李榮富的盤查係合 法執行勤務之依據外,並將警員的臨檢跟進入法庭或登機前的安全檢查加以類比,指如果 要求沒有持搜索票就不得作任何身體檢查,則難以達到安全檢查的目的。對此,上訴狀中 也予以反駁,指出「法庭與機場為公物,利用公物者須遵守利用規則,違反時負責管理者 並有予以排除之權利,該權稱之公法上之家主權,自不能與警察臨檢之違法搜身行為相提 並論,然公物上家主權之行使仍應有法律保留之適用,且實務上該類行為皆多未碰觸身體 ,與臨檢之搜身自不相同」。 然而,高院判決下來,理由與先前發回時差不多,也維持地院更一審的定罪科刑。由於妨 害公務罪最重本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不得上訴於 第三審法院之罪,二審判決即告確定。李榮龍再跑去找張炳煌,說他還想要繼續爭取,張 炳煌告訴他可以聲請釋憲。 站在跟憲法同一邊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 法侵害,經過訴訟程序而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可以 聲請釋憲。 張炳煌對李榮龍印象最深刻之處就是他極為堅持的態度,「相當不簡單」。雖然教育程度 不高,但很清楚:沒有犯罪嫌疑,警察隨便就要人掏身份證、不掏還要動手,這是不對的 。 張炳煌先前也曾協助提出一件釋憲聲請,但在程序上即被駁回。這次,他其實也不太有把 握。他和同事范文清律師合作寫出了聲請書。聲請書中指出,前述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 第三款關於臨檢及同條第二款關於巡邏的規定涉及警察之盤查權,然而,從法條規定僅知 警察被賦予此項權力,至於其實行之具體狀況、時間限制、場所限制,皆付之闕如。凡此 限制人民自由權力之處置,竟未以法律規定,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因而容任警察以不 論危害程度得以各種行政作用限制人身自由,更違反了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以及憲法 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的意旨。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大法官會議作成劃時代的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雖未直接宣告 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違憲並失效,但已指出其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 二年內就警察執行職務法規通盤檢討訂定,事實上已肯認聲請釋憲一方的見解。 當天下午,媒體記者就陸續趕往李榮富和李榮龍的家中。提出聲請案已過了近兩年四個月 的李榮龍乍從記者獲得消息,雖然一時也還沒弄清解釋文中的詳細內容,但總之知道是自 己「贏了」,當然是非常高興,更驚訝自己竟會成為媒體採討焦點。這件事到底有多大? 記者們告訴他明天等著看報紙,一定是頭版頭條加內頁,他也嚇了一大跳。 就是不甘心 有沒有想到過自己竟會對將來全國警察執行勤務的方式帶來重大改變?李榮龍坦言,別說 之前聲請釋憲的時候,就算是現在,也根本沒有想到那麼多。 「我們一般人,也只是想到顧自己啦!」 因為這樣,一聽到釋憲案出來時固然是很高興,「但是後來人家告訴我說有罪判決沒有變 ,我就想『哇……這下子……』」,他自嘲地攤著手說。 所以,他現在最新的行動是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依據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 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 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有趣的是,原案判決確定是在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至釋憲案作成,李榮富的二年緩刑期間 早已安然度過了,中間也沒有付保護管束。按刑法第七十六條,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 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亦即李榮富也不會留下前科紀錄。李榮龍也很了解, 其實現在打不打非常上訴對他的哥哥沒什麼實際上差別。 莫非是打官司打出興趣來了?李榮龍認為不是這樣。理由很明確:「明明就沒有犯法,怎 麼能說判有罪就有罪?」 他說,尤其是案發那一整個晚上在分局被刁難,感覺有夠被蹧踏,最不甘心。事實上,他 說,即使連地院更一審還沒宣判前,他已經幫哥哥在醫院申請到精神疾病的證明文件時, 知道就算判有罪也會緩刑,對於結果就已經沒有那麼擔心了。 「當初家人最擔心是他去關會被人欺負,他身體又不好」。所以,知道至少能緩刑後,這 官司一路打下來其實沒有什麼太大壓力,只是想爭個對錯而已。 「可是真的是要很有毅力」,李榮龍有點得意地笑著說。 釋憲案之後,李榮龍帶著洋酒去謝過張炳煌。現在,他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就教的對象轉 為士林區公所的法律諮詢服務。其實,他已經自己遞過一次聲請書了,但被駁回。 「我拿去問,區公所那邊的律師跟我說不可能贏的,不用再試了。可是看我這麼堅持,他 們也告訴我說我上次寫的聲請書都是在抄大法官說警察臨檢要怎樣怎樣,但應該要寫我哥 的個案內容才對。我這次就要這樣子寫。」 順帶一提,此案究竟是否可以以釋字五三五號解釋為依據而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曾有討論 。因為畢竟該解釋並未宣告警察勤務條例相關條文違憲,而是在指明了大法官所認為警察 進行臨檢時所應踐行事項之後,說「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 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但話說回來,由於高院確定判決 係在法律上認為本案中警員對李榮富之盤查行為符合警察勤務條例規定,此與解釋文中的 「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並不符合,故仍係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所言的「其適用法律、命 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不過,其訴訟有無實益 ,仍有問題。 總之,李榮龍的態度是:「我再試這一次就好,如果還是不行,就算了。也不可能一直打 下去。」 小人物才能做到 對於原先一審就認定警察違法在先因而判決起訴不受理的張國勳法官來說,這個小案件也 是意義非凡。當初案件經檢方上訴、高院撤銷發回,他就上網去找高院判決來看。對於高 院的判決他並不意外,因為實務上過去並不去質疑這個問題。但是,他認為時代畢竟不一 樣了。雖然外界爭議不小,他還收到黑函,但他作出判決後與同僚討論,認為作出這樣的 判決問心無愧。尤其是士林地檢署陳瑞仁檢察官,認為他的判決書發揮得還不夠詳盡,「 錯失了釐清盤查與搜索之分際的機會。」 「每一位法官的職業生涯總會有幾件他特別關心、堅持的案件」,李榮富案對他來說就是 這樣的一件案子,當初也是希望判決能夠影響一部分人改變觀念。對於釋字第五三五號解 釋能釐清規範,他非常欣慰。 看到釋憲案出爐的新聞時,張國勳還心想這個案子怎麼和自己審過那個案子那麼像,想也 沒想到,竟然就是當初法庭前那一對兄弟把這個案子打到大法官會議去。 這號影響深遠的釋憲案是由像李榮富、李榮龍這樣的市井小民催生,知道的人們大多會相 當驚訝。但張炳煌卻有另一種發人深省的看法。 「你不覺得這種事就是小人物才能做到嗎?」 「中下階層首先就比較容易被臨檢,剛好李榮富又精神狀況不太好,被警察臨檢才會罵三 字經;然後這種人也特別容易這樣就被逮捕、起訴」,他說。 「一般白領階級遇到警察盤查都會想:算了,身份證給你看就給你看。不會給自己找麻煩 。就算被警察帶回去派出所,也會想辦法把事情解決,不會為這種『小事』還一路打到釋 憲。」 這樣說來,令人想到所謂中下階層的翻身才是整個社會的翻身,而中下階層事實上也揹負 了這個任務。就像什麼人曾經說過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203.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0097310.A.DA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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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才是記者該翻出來寫的東西 放在頭版 次版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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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民看一下鴿子到底長的什麼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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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isp.cc/b/18-9WiL (憲法影片第五組 釋字第535號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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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記者才該最需要接受法學教育,亂寫一堆散布,然後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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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檢討讀者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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淚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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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俠義多出屠狗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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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很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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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 法律界和警界的黑暗面 警察濫用職權欺負市井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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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例子雖然是特例,但不難保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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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聽點是彈性,說難聽就是遊走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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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很難過,535作成這麼久,警察還是沒什麼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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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都挺警察啊,尤其一堆人都說沒犯罪就不用怕盤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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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法治人權的教育有多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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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成群結隊去霸凌李永得~頗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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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也不用帶證件啊,你報個身份號,一樣能查到照片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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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你啥都不報,也沒有不行,警察頂多花3小時查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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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還有一堆智障躲在推文裡面想像威權時代的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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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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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歷史,所以主委被關,還是被剝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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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還在說沒進步,面對這種鬧事的沒作為只跳針,已經是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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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進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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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知道解釋文,原來背後還有這樣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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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保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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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535背後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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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故事大啟示,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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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這麼多年過去 ott還是被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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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推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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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警察是不行喔 被臨檢沒什麼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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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罪犯就真的是被臨檢找到的 不臨檢妳要幫警察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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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就是學校該教的東西 活生生的社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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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幫推司改會的書~這本很棒,推薦大家看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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ㄟㄟ,請各位法盲看一下,裡面勇敢打破成規的是年輕法官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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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法盲鄉民最常幹樵的對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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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主委是什麼下階層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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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借轉公民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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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jetalpha (36.236.147.186), 03/23/2017 00:58:40 ※ 編輯: jetalpha (36.236.147.186), 03/23/2017 01: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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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qgr1Jp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