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沈政男/婚姻平權被帶往錯誤的道路?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XD)時間9年前 (2016/12/02 14:12), 9年前編輯推噓0(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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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el1129: 你拿出任何一號釋字 裡面大法官說 婚姻只能是一夫一妻 12/02 00:33 → joel1129: 我頭給你 只有反智的基督徒才會超譯這些解釋 釋字第552號理由書,婚姻自由雖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自由權,惟應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 限制。 釋字第554號理由書 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 轉載他人文章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判字第 521 號 判決 (二)、次按「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男未滿17歲, 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及「男未滿18歲,女未 滿16 歲者,不得結婚。」分別為民法第972條、第973條 及第980 條所明定。又婚約為男女當事人約定將來應互相 結婚之契約,非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不生效力,此觀民 法第972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30號判例意 旨參照)。可知,我國現行民法親屬篇婚姻章所規定之結 婚應以一男一女為限。再者,司法院釋字第365號解釋理 由書略以:「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 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 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 之實質平等,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由一男一女成立之婚姻關係,以及因婚姻而 產生父母子女共同生活之家庭,亦有上述憲法規定之適用 。」是婚姻係由一男一女成立之適法結合關係。婚姻以及 由婚姻所建構之家庭倫理關係,是構成社會人倫秩序之基 礎,也是民族發展之礎石。而親屬法為規律人之身分關係 之法。大多與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身分關係在法律 上發生何種權利義務,均依法律規定而定,因而具有強制 法之性質。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規定,即係建構在此等 以兩性結合關係為基礎之概念上。例如,民法第995條「 當事人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 請求撤銷之。」及民法親屬編第3章父母子女第106 1條至 第1069條關於婚生子女之意義、推定、否認;非婚生子女 之認領、否認及認領之請求、溯及效力相關規定是。故我 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 定,惟由上揭條文及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意旨觀之,並參照 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均認為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 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尚不包括同性結合。而關於 憲法規定之價值,立法機關有具體化之優先權,且依其具 體化之結果,所制定之法律,原則上亦推定為合憲。 (三)、再按「事實上家庭從國法下的自治體到開始強調國家的干 預保護,再到以個體為目的的主觀權利化,正是許多國家 的憲法呈現的共同軌跡,把家庭權放進人權清單的已經不 少,比如瑞士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婚姻權與家庭權』 ,德國基本法第6條第1項雖然寫的是:『婚姻與家庭應受 國家秩序的特別保護』,但自始即被解釋為人民有主觀的 家庭權。2次大戰後的國際公約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ICCPR)第17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第10條都規定了家 庭對國家的消極防衛權與國家對家庭的積極保護義務,歐 洲人權公約(ECHR)則在第8條第1項的家庭生活應受尊重 以外,另在第12條明文規定:『適婚年齡之男女均有依據 其內國法結婚與組織家庭之權利。』可供參考。到了這個 世紀,面對家庭制度的再次丕變─指的是在核心、主幹、 擴展這3種20世紀的『傳統』家庭類型外,單親、無子女 、重組、隔代、事實婚、同性伴侶等新型家庭的比例都快 速增加─,又開啟了新一層的意義,而逐漸從涵蓋式並列 走向脫鉤式並列。」司法院釋字第712 號解釋蘇永欽大法 官協同意見書參照。這樣的發展,雖然促使法務部開始研 議同志伴侶法制化之可能,惟我國民法制定時,在體系解 釋上,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婚姻以兩性結合, 生育子女為目的,乃為一般人所接受之情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4.193.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80659154.A.42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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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不是大法官,護家盟一路走來最為人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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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就是不斷曲解事實,可以不要再犯這麼低等的錯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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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不對,最為人詬病的是用花言巧語包裝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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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365號解釋理由書由一男一女成立之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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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因婚姻而產生父母子女共同生活之家庭,亦有上述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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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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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4:26, , 7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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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croXD (36.234.193.21), 12/02/2016 14: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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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知道釋字365號解釋文在解釋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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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講父權優先行使親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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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3年做出 然後釋字是會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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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均認為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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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尚不包括同性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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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包括」≠「不可以是」吧-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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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4:36, , 14F
民法現行確實是一夫一妻沒錯...所以才要修法啊!!!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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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可以申請釋憲,違憲是事實,新提名的大法官立場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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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都一樣,釋憲要11名大法官同意才能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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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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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合憲≠同性婚姻違憲 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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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同性婚姻過了之後,不滿的人想要申請釋憲,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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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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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來看看有誰的權利會因為同婚而遭受不法侵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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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52號理由書,婚姻自由雖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自由權,惟應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 限制。 ※ 編輯: microXD (36.234.193.21), 12/02/2016 14:52:10 ※ 編輯: microXD (36.234.193.21), 12/02/2016 14: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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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現在要修法啊!修法之後(法律)制度限制就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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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釋文從來沒有說「憲法保障一夫一妻不可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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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54號 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 ※ 編輯: microXD (36.234.193.21), 12/02/2016 14: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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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反對修法可以,提出理由的時候可以拿出腦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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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解釋理由書的文字效力等同憲法嗎!不反對修法要修同性婚姻法讓同志結婚 ※ 編輯: microXD (36.234.193.21), 12/02/2016 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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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釋554說永久指的是那兩個人,又不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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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允許離婚,甚至民法很大一部分就是在處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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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婚姻法實務上幾乎就是離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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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5:04, , 28F
如果你的腦子允許你把554的解釋文看成一夫一妻不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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搖,那勸你先去申請「離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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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還能理解大法官沒有宣告離婚違憲的話,那同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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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大法官從來沒有說同性婚姻違反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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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54號理由書 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 同志是一夫一妻嗎!違憲是事實 ※ 編輯: microXD (36.234.193.21), 12/02/2016 15: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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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違憲的定義可以不要一直掛在嘴上嗎?很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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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5:14, , 33F
不要再跳針啦 這裡沒有人會被你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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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如果一夫一妻的道德神聖性有那麼高的話,請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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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5:16, , 35F
先清查一下跟你同陣線的人有沒有再婚或是生涯中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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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位性伴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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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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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笑 民法修正通過 你去釋憲 看會不會判違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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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說需11名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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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看你去釋憲 如何讓11名法官同意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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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這樣自婊好不好 拿石頭K人 其實也會K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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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5:51, , 42F
頭不要給我好恐怖QQ 生命誠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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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8:52, , 43F
人家要反駁的話也很簡單 你拿的全是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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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8:53, , 44F
而不是釋字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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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8:54, , 45F
還有解釋理由書等同憲法效力是什麼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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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8:55, , 46F
教授看到你這樣的法釋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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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23:37, , 47F
大法官只說一夫一妻合憲 沒說婚姻不可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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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GH3IGl (PublicIssue)
文章代碼(AID): #1OGH3IGl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