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學生赴民進黨抗議私校法 遭大樓管委阻撓
※ 引述《jetalpha (月迷風影)》之銘言:
: 心得:
: 一例一休砍七天的勞基法修正草案正炒得如火如荼,但是仍然需要
: 騰一點注意力出來關心其他法案。這篇報導提的私校法,也是值得關心
: 的法案。
: 但是,除了法案的內容之外,政黨對待陳情人士的態度也需要留意。
: 畢竟連人都擋在門前不給進了,自然也無法期待這樣的政黨會站在陳情
: 人士的角度看待他們的主張。
: 這是專斷的開始,亦或只是單純懶得客套而已,值得關注。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NZspX17 ]
: 作者: takaai (asdg)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新聞] 學生赴民進黨抗議私校法 遭大樓管委阻撓
: 時間: Wed Jul 20 20:21:49 2016
: 學生赴民進黨抗議私校法 遭大樓管委阻撓
: 新頭殼newtalk | 李蘇竣 台北報導
: http://tinyurl.com/z8whsmm
: 私校改革行動聯盟20日上午為了反對《私校法》修正草案,前往民進黨中央2黨
: 部拉布條抗議,捍衛私校公共化。不料,卻遭大樓管委會總幹事以手舉牌
: 干擾記者會進行,場面一度衝突。
僅就私校這個議題發表意見, 私校相關法規請見"私立學校法".
私校, 是指由私人或私法人捐資成立的學校, 它具有公共性.
本次修法草案, 該抗議的重點是修正條文草案第19條之1.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
由政府補助學費達5千萬元以上者,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公益監察人一人,
以增進私立學校公共性。"
原法是一個都沒有, 可見這次的抗爭跟先前的一樣,
不滿的原因是因為改革方案不符合自己的理想.
原本私校法的規定, 當私人資金進入學校法人後, 就不能挪做他用.
捐助人的私有財產就受到了使用上的限制, 成為公有財產.
這點可以從解散清算後最終剩餘資金的歸屬(74條第一項)看出.
之所以開放私人興學, 其一是興學屬憲法保障之廣義的言論自由,
其二則是礙於政府資金有限, 需要引入私人資金以增加教育資源.
因此有關私立學校的法規僅作必要之限制, 以避免侵害言論自由,
或是讓有意投入的私人資金卻步不前. 此為私校自主性之範疇.
我不清楚該團體的訴求中, 到底該怎樣形成一個學校的管理階層.
但是一個學校的管理階層若是有太多政府指派的人員, 其自主性必然受到影響.
它可能達成該團體訴求的理想, 同時也是開放了政府侵害言論自由的後門.
極左與極右其實並沒有太大差異, 不可不慎.
其他的, 就不便評論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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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47.26.14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69031145.A.B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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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並沒有說該團體的訴求是什麼.
根據該新聞的說法,
"全教總副秘書長尤榮輝表示,官派的公益董事沒有使命感,主張內部監督
才能發揮效用,畢竟師生才是教育的受益者及受害者。他進一步質疑,民
進黨是否有利益掛勾,才不敢公開資訊。"
該團體主張的東西從新聞中只能夠推測兩個部分:
(1)拒絕由政府官派董監事.
(2)師生應有權介入董監事會.
但這兩個東西仍然太過模糊, 充其量只是個概念而已.
所以我才會試圖用舉例方式來表達我的意見.
2. 我舉的例子是極左化的政府介入, 雖然跟該團體的可能訴求有出入,
但基本原則上仍然一致.
因為直接拿該團體的可能訴求來舉例, 閣下八成就會認為我是在找這個團體碴.
更別提該團體的可能訴求還是個未見具體的東西.
但是閣下偏要挑這個做文章, 我也只好把話講得很清楚.
3. 私校的董監事會形成是由出資者寫在捐助章程裡面的.
強行以政府力量介入修改, 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甚至可能會有違憲的問題.
請不要忘記私人興學本身屬於言論自由, 與當初政府鼓勵私人興學的初衷.
簡單來講這是能不能把當初出錢的人當凱子的問題.
例如在慈濟大學裡面通過供應葷食之類的.
4. 假如要享受師生有權, 最快的方法是到公立學校任職, 到公立學校就學.
畢竟公立學校的最高決策單位是校務會議,
是法定有學生代表(限大學)與教師代表的組織.
要到學店任職, 要到學店就讀, 都是自己選的, 沒人拿槍逼你.
私校學店化又不是一年兩年的事情.
一邊高喊不合理, 一邊又要進店裡, 這叫M??
5. 私校本身就是政府錢不夠的象徵.
要私人願意出錢辦私校, 就必須拿東西來換, 如此而已.
※ 編輯: elmotze (122.147.26.140), 07/21/2016 02: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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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列出信賴保護原則與言論自由這兩個法益.
今天該團體的訴求是以後加的方式要求依早年法令設立的私校就範,
這本質上就有政府過度擴權的疑慮.
你認為私人資金進入私校之後就該徹底脫離捐助人掌控,
這是財團法人由捐助成立的本意,
但這種方法對吸引私人資金而言是不利的.
當初為了鼓勵私人興學, 在法規上給的便利自然不少,
對於私校營運的間接掌控, 就是這類便利的其中之一,
這也是吸引私人資金投入教育資源所需要的代價, 也是一種妥協.
就你所認為的第74條第二項的漏洞,
先不提這要該法人的主管機關核准, 捐助的對象也是公益財團法人.
假如你認為這個叫"私有化", 我可不知道"私產"是必須接受政府稽核監督的.
我希望你能先去了解一下財團法人的特性與政府的相關權責.
基本上, 政府有義務確保財團法人依捐助章程運作, 以達成捐助人的初衷.
在未能確認財團法人走偏的前提下, 政府是不宜片面加以干預的.
私立學校雖有學校之公共性, 但也擁有私立之自主性.
假自主性之名侵害其公共性是不正當的, 反之亦然.
※ 編輯: elmotze (122.147.26.140), 07/21/2016 14: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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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heunion.org.tw/publish/787
其實也可以看看高教工會的說帖.
就高教工會的說法, 其認為學校具備有公共性,
大致上就是認定私校為公法人.
但是私立學校是財團法人, 也就是私法人,
跟公司行號這類社團法人是同一種類.
因此高教工會的說法過於偏重於學校二字而忽略了其私立的特性.
政府要一邊獎勵私人興學, 另一邊又要限縮私人辦學的自由,
簡單來講就是, 我鼓勵你把錢捐出來, 怎麼用你不能管.
兩者本質上就很矛盾.
※ 編輯: elmotze (122.147.26.140), 07/21/2016 16: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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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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