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同志遊行到底是故意還是操作
防礙性自主罪,是一條很奇特的罪,就算兩造合意彼此同意發生性行為,只要年齡未免16
歲,依然還是會構成妨礙【妨礙性自主罪】。所以所謂性自主到底是誰的自主?誰有15歲
少男少女的身體自主權?是孩子的爸媽?還是這個國家?
我想不論幾歲一個人的身體自主權只能屬於自己,雖然國家與家庭有監督與保護青少年的
責任,但是直接以刑法禁止與少年人性交並處以徒刑,到底是保護了少年人的性主權抑或
是剝奪了少年人的性自主權呢?我想答案還比較是偏向後者。
當然若要廢除刑法227,實際執行上還有許多可以討論的空間,比方說下修合法性交年齡之
類的。但是這個議題並非全然是個壞事阿,難道【性行為】本身就這麼邪惡不堪,必需完
全與兒少杜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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