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少女之死

看板PublicIssue作者時間10年前 (2015/09/13 10:10), 10年前編輯推噓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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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日之丘(Dawn Hill) 青玉山下 日昇之處  是我家園 安眠所在 2015年9月11日 少女之死 兩位年輕女性無照騎車雙載,又沒戴安全帽,結果遇到警察之後慌張逃跑,警察鳴笛追逐 ,結果兩位女性發生交通意外,一死一重傷。 然後很多人說,警察「依法行政」是對的,因為兩位女性「有錯在先」。 如果你覺得上面這段話是對的,你他馬的真是賤奴才,有夠北七。 給大家一個觀念,這是台灣奴才常犯的觀念錯誤狀況,如果你轉不過來,你就是奴才無誤 ,沒有例外。 先說法治,法制的意思是「依法治理」,都說「治理」了,表示這句話的對象是「政府」 ,也就是說政府的任何作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不然就「不准做」。 對於個人(公民)正好相反。一群人為了共同生活所需而有了一個共同約定,他可能是習 俗、文化、道德壓力,若明文化,叫作法律。 而因為不是大家都有空去注意法律是否被妥善使用,所以乾脆「委託」一個單位來做這件 麻煩事,叫做「政府」。 所以大家要搞清楚,政府的存在位階是「在人民之下的存在」,這才是真正義意。 當然,在原始時代,掌握政府的人很快就發現自己可以從中擴張自己權利,所以不管是原 始的頭目、酋長,還是之後的王權、神權制度,主理政府事物的人突然反過來變成「統治 階級」,整個設計就反過來了(當然,有些部落沒犯這種錯誤,而能維持平等精神)。 漸漸的,人們開始檢討這件事情,所以開始限制政府權利、透過選舉替換委託人。 所以大家要先搞清楚,政府有尊守法律的義務,但人民則是「主動選擇」是否要守法,這 意義很不相同。 當然,如果你不遵守法律,就要面對相對應的後果--依法而來的後果,所以你面對的後果 依然必須有法律依據,如果有人認為只要有錯就可以無線上綱的處罰--這又是奴才心態了 。 當然,我建議人「基本上」要守法,守法不是為了配合政府政策,只因為這是一個「有利 於自我生存與社會順利運作的平衡選擇」,而不是「義務」,雖然結果看起來很像(大家 都守法),但如果你出發點搞錯了,你就反過來成為執政當局的奴才了。 政府無論如何都要遵守法律,人民則是「選擇」,這一點很重要,也是當政府不公不義時 ,人民會發動抗爭的關鍵,因為當政府自己不守法,「我還守個屁」,所以我們會丟雞蛋 、臥軌、佔領,你說這些行為違法,廢話,我們當然知道,這是「選擇」。所以當你要求 抗爭還要「守法」,還要在那邊環保小清新,你有病啊?我沒武裝抗爭你都還要先感謝我 了。 所以如果有人說台灣是法制國家,所以人民要守法,你先去登記一張奴才證好了。我贊成 大家要守法,但不是以奴才的身份。 至於這次警察有沒有守法,我已經懶得轉貼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了,請大家自己搜尋,因 為這是很基本的法律常識。 警察可不可以針對犯罪行為做出對應行動?當然可以,而且必須,如果今天發生當街搶劫 ,你當然可以去追,因為他已經發生事實危害,「依法」你要去追,不追還不行。 但今天是沒帶安全帽的案件,是拍照舉發就能解決的,而且也沒造成什麼危害,結果你動 用鳴笛追逐,就表示你連公務員最基本的行政程序--「比例原則」都不能遵守啊!(去翻 行政程序法,公務員「所有」行政作為都要遵守這個) 警察站在路邊值勤,為的是保持交通順暢、維護交通安全。如今天發生車禍,「已經造成 」交通不順暢、交通不安全,你的責任就變成是處理糾紛事故,恢復交通順暢。 絕不是讓他更不順暢。 如果今天發生酒駕飆車,也許還沒發生車禍,但卻是「可預見」的不安全,你當然可以追 上去攔截,但就算這樣,也不表示你可以為了追嫌犯橫衝直撞,製造更大的交通危害,因 為這樣一來你就違背你值勤的目的了--因為你跟你追的犯人一樣在製造問題。 所以今天沒帶安全帽,又沒造成實質或既存危害,你動用鳴笛追逐,到底是在發什麼神經 ?看人家年輕貌美,想追上去豬哥一下嗎? 至於說什麼遇警逃逸、非奸即盜的胡說八道,基本上這位員警應該先抓來記申誡。 姑且不論台灣非奸即盜比例,以一般民眾跟警察來比較的話,警察恐怕沒比較好。基本上 看見警察招手就逃的絕不會只有「壞人」這單純,實際上「乖寶寶」恐怕更容易有這種反 應,一般所謂「壞人」反而可能很油條,很清楚警察不能隨便盤查,乖乖配合的話警察根 本沒資格搜索。 何況警察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是行政機關,何時可以凌駕司法系統未審先判了?連法院 都要經過審理才能判決了,你警察有什麼資格啊?所以這位發言員警,你他馬的根本不適 合當警察。 今天一堆人在那邊說警察沒錯,是兩位受害者「有錯在先」,你們還可以更奴才一點,兩 位受害者違規在先沒錯,但這完全不構成警察可以違背正常法律程序追捕的要件,何況為 何兩位受害者的違規在先,可以變成警察違法在後的免死金牌?這根本是兩組人的兩組不 同錯誤,還居然可以把他混為一談。 丟臉啊! 如果這種北七想法可以成立,洪仲丘就真的是白死了,因為他的確「違規在先」(先違法 的人等於放棄人權,死刑愛好者常見論調)帶了手機,然後就被「適當處罰」(無視比例 原則)致死,死了活該。 是這樣嗎? 只能說,台灣太多擁護威權的奴才了。 台灣最丟臉的風景,是奴才,而且數量龐大 http://momoge.blogspot.tw/2015/09/blog-post_11.html?m=1 我覺得說見警就逃 非奸即盜是很奇怪的觀念 原來台灣警察法規概念那麼弱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1.71.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42110230.A.6D9.html ※ 編輯: yommy1108 (210.241.71.43), 09/13/2015 10:19:14

09/13 10:35, , 1F
這件事,原本追查致車禍的警察很自責,死者和警察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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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0:36, , 2F
責任,但亂入的那位警官,就是說少女死亡是自己選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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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0:37, , 3F
位,就真的是「三作牌」型古董警察。偏偏這種三作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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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0:37, , 4F
,現在還是高階警官或督察,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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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3:16, , 5F
真的 問題最大的是說非奸即盜的警察 看到這句話讓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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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3:16, , 6F
寒而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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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3:54, , 7F
先噓這篇。
09/13 13:54, 7F

09/13 13:55, , 8F
噓的原因如下述,有些人完全搞不清楚狀況。
09/13 13:55, 8F

09/13 17:09, , 9F
推 僅以"見警就逃"作為強制力的發動門檻 未免太浮濫了
09/13 17:09, 9F

09/13 22:07, , 10F
我覺得你拿社運來比喻很不恰當
09/13 22:07, 10F

09/14 00:29, , 11F
市長才沒搞清楚這次的狀況...
09/14 00:29, 11F

09/14 01:04, , 12F
不,我很清楚。
09/14 01:04,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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