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國家的權力限度—論死刑存廢(by格瓦
※ 引述《kevinet7410 (好爽好爽)》之銘言:
: ㄜ... 如果你認為本質上沒有不同 那我們就沒有甚麼好討論了這裡沒有共識
: 不過我讀過的近代政治哲學家都把生命權視為一切其他權利的來源
: 可以請你提出誰認為生命權和自由權是一樣的嗎?
: 奴隸制度應該不是自由權的範疇 而是人格權(這裡說的人格權比較像是德國基本法第一條
: 的人性尊嚴)
: 同理 我也不認為人格權是可以讓渡的標的
: 所以奴隸制度也不應該施行 因為他不是可讓渡的天賦人權
: (自由權應該僅是單純的指剝奪個人的的行動自由)
所以生命權高於一切?你的意思是即便一個人剝奪其他多數人的生命權
我們亦應該尊重這位仁兄的生命權?
請以此解釋二戰後對於戰犯的死刑審判
還有奴隸制度就是自由權不是人格權
: 我並不認為只要違法就可以無限上綱啊
: 反而我認為就是因為罪責不可以無限上綱
: 所以刑罰才不能有死刑啊
: 既然我從自然狀態過渡到國家 為的就是保障我的生命權
: 為何國家又有處死我的方法
: 這邊你可能要再了解
: 尚市長最先提出的論點不就是
: "人民以自主的意識",要求政府去執行死刑;
不同,人民以自主意識要求政府執行死刑是針對性執行,某人通姦
於社會道德倫理不符,人民要求政府執行死刑,這是錯誤的
社會經過討論投票確定所有通姦者都應該死刑,政府以此執行死刑
這是正確的,不應個案而影響
其實她是把前後兩者的論點混淆了,做出一個民粹訴求死刑的結論
: 所以我才會說集體不能侵犯個人的生命權
: 因為從來就不是可處份的標的
: 自於財產、自由權利是可以被限制的
所以你支持奴隸制度?禁止處份自身財產無任意勞作自由?
不是因為這些東西可以被限制所以才使用,你又被騙了
會以財產權和自由權做為刑罰,是因為社會在論定某項罪刑時
以財產權或自由權做為刑罰就足夠了
反之我問你無自由毋寧死,以這句話做軸心我門是否不應以自由權
的限制做為刑罰標準而應以財產權做刑罰標準?
: 但我想你忘記了比例原則的適用
: 並非違反契約的公民就可以無限制的處罰
: 還要考量一下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阿(笑
所以你的意思是,我門兩個同樣都殺了很多人,因為比例原則,所以我無罪
你判死刑瞜?
以後上法院前要不要抽籤?
比例原則是合理的適用不是無限制的適用,你的說法就是無限制適用了
限在一百個人騎摩托車沒戴安全帽,現場只有一個警察,那麼自然適用
比例原則,比如只抓到十人其他跑了,又比如利用攝影機協助執法等等
但不能因為比例原則就抹煞他違法殺人的是時也不能抹煞民主制度所定
出的刑罰
否則請問依照比例原則該由誰來決定誰該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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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17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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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你沒讀過或是指是讀了沒去思考,書本不是讓你讀了以後就要拿著裡面的文字
或是理論來用,你要學會思考,不然直接看書就好為何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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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進入我的邏輯陷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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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行的存在從來都不是為了嚇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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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這代表亂丟垃圾這件事對於我門社會而言比強盜強姦還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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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通過的法律是基於憲法,也就是憲法也是社會契約
想想吧,弄憲法不是找個老師直接拿份憲法出來就算了
※ 編輯: mshuang (1.169.179.40), 06/06/2015 03: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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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你以為憲法是甚麼東西?天上掉下來大家就要遵守的根本大法?
法輪功這樣講我還比較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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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我為什麼會造成多數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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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羅爾斯嘛?羅爾斯是毛主席?我們是紅衛兵言必稱其名嘛?
跟我對話的人是你不是羅爾斯重點是你的想法不是他不然你回文做甚麼?
我去看他的書就好了
※ 編輯: mshuang (1.169.179.40), 06/07/2015 01:19:49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