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國家的權力限度—論死刑存廢(by格瓦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好爽好爽)時間10年前 (2015/06/04 16:38), 10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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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人權並沒有甚麼本質上的不同,我門不能剝奪生命權可以剝奪自由權? : 因此你認為奴隸制度應該施行嘛?照你這樣講我們只要在加上個不得隨 : 意剝奪奴隸生命不就好了,一堆老美白死了XD ㄜ... 如果你認為本質上沒有不同 那我們就沒有甚麼好討論了這裡沒有共識 不過我讀過的近代政治哲學家都把生命權視為一切其他權利的來源 可以請你提出誰認為生命權和自由權是一樣的嗎? 奴隸制度應該不是自由權的範疇 而是人格權(這裡說的人格權比較像是德國基本法第一條 的人性尊嚴) 同理 我也不認為人格權是可以讓渡的標的 所以奴隸制度也不應該施行 因為他不是可讓渡的天賦人權 (自由權應該僅是單純的指剝奪個人的的行動自由) : 這邊就是你邏輯有問題的地方了 : 你認為只要違法,所以刑罰可以無限上岡 : 但是你忽略了在制定社會契約的同時,刑罰也是社會契約的一種 : 為反甚麼法律該接受甚麼刑罰,本身就是一個社會契約 : 而不是無限制的民意決定,無限制民意決定就是蘇格拉底之死 : 你的邏輯還卡在那邊沒出來,附帶的案照你的邏輯繼續走你會發現 : 不論是監禁、罰款甚至死刑都是侵害天賦人權,也就是照你的邏輯走下去 : 各種現代社會的暴犯罪行為都不應該被處罰 : 今天如果法律訂定,趙藤雄的行為是違法的,而這個制定是在其違法之前產生的 : 那麼趙藤雄就是違法 : 而這個法律的處罰是所有財產一律充公,這整個是在他違法之前就已經定好的 : 明確公告,我當然支持全部充公瞜 : 但是如果是在他做出行為後,基於民意上或政治上的要求,才訂定指其行為是 : 違法的必須接受處罰,今天就算只要他賠一塊我也反對 我並不認為只要違法就可以無限上綱啊 反而我認為就是因為罪責不可以無限上綱 所以刑罰才不能有死刑啊 既然我從自然狀態過渡到國家 為的就是保障我的生命權 為何國家又有處死我的方法 這邊你可能要再了解 尚市長最先提出的論點不就是 "人民以自主的意識",要求政府去執行死刑; : 換言之,這是民主的體現,而且人民是主、政府是僕, : 這跟廢死振振有詞的論點是截然相反的。" 所以我才會說集體不能侵犯個人的生命權 因為從來就不是可處份的標的 自於財產、自由權利是可以被限制的 所以現代刑罰才會採取財產刑、自由刑等方式 至於最後你的說明 認為罪責只要事先經大多數人通過就可以處罰 但我想你忘記了比例原則的適用 並非違反契約的公民就可以無限制的處罰 還要考量一下比例原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17.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3407090.A.C29.html ※ 編輯: kevinet7410 (140.112.217.27), 06/05/2015 00: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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