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李茂生 失控的刑法309條 (公然侮辱罪)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 )時間11年前 (2014/10/21 15:24), 11年前編輯推噓11(1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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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o.gl/wc4gvr 李茂生  鄧律師寫了一本書名叫「失控的309」,請我寫推薦文,雖然很忙,但是因為鄧律師以 前是我的研究所指導學生,所以勉為其難答應了。本來真的是很勉強,不料拿到書的草稿 後,竟然一口氣看完了,而且最後還莞爾一笑。沈澱了數天,終於提筆開始書寫推薦文。  這本書的體裁非常單純簡單,首先是介紹一個有趣的案例,然後對這個案例的法院判決 予以評釋,並引出其他相關的案例,最後再做一個令人啼笑皆非的總結。如果是對法律有 所理解的人,只要看那個總結就會會心一笑。真的是一整個荒誕無稽。  本書介紹的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包含第1項的一般公然侮辱罪以及第2項的加 重公然侮辱罪(用暴行進行侮辱),此外本書也論及了刑法第140條的侮辱公務員及公署 罪。雖然這兩條刑法的規定分別保護了個人的名譽與公務員(以及公署)的名譽,外表 上都是保護名譽,但是後者更牽涉到國家作用的圓滑運行,所以規定在不一樣的地方。 不過,奇妙的是在公然侮辱罪不會成罪的例子,在侮辱公務員的時候,大體上都會成罪 一事。難道,公務員的名譽就比較脆弱,容易受損,而一般人的名譽則比較「硬朗」,所 以不容易成罪?當然不是這樣啦。真正的原因是當公務員(法官、檢察官)在審理侮辱公 務員罪的時候,都會將心比心,最後心有戚戚焉,於是判行為人有罪(特別是你在罵法官 或檢察官的時候)。換句話說,就是當公務員被人罵的時候,心情會不好,那麼就無法秉 公處理公務,這會有損公務執行上的公正性,最終會影響到公正無私的公務員或公署的名 譽。好脆弱的公務員。  但是啊,公僕、公僕地叫,並且自我期許一事,不外是意味著拿國民所繳稅金替國民服 務的人,當面對老闆,應該有同理心,被罵的時候,也必須忍著氣,心平氣和地處理老闆 的事務。這個時候,祭出官威,處罰氣急敗壞的老百姓,真的妥當嗎?  罵人的人,其實與許多場合,都是一時氣憤,並沒有貶損對方人格的意思,而被罵的人 ,雖然被罵,只要行得正,其人格也不會受到損害,因為公道自在人心。雖然被罵的人, 當場會感到不甘,但是忍一下,就當作被狗咬就好了。只不過,當被罵的人擁有處罰對方 權限的時候,有時就是忍不下,於是就重重地處罰下去了。真的是狗咬狗一嘴毛。 回到與官威無關的民眾辱罵民眾的事件。有些法官,特別是地方法院的法官,就會理解 到辱罵對方的行為有時僅是一時的氣憤而已,所以用了很多似是而非的推理(特別是將公 然侮辱與毀謗罪混同的推理),企圖讓犯罪不成立。反觀高等法院的法官則是只要對行為 人的行徑感到不爽,那麼就會傾向於判行為人有罪。這難道不是日有所思夜有所夢嗎?   對於對方的言辭或舉動,是否感到受辱、人格是否受到貶抑一事,本來就是因人而異, 縱然硬要弄出一個判斷標準,這個標準也是非常規範性的,其解釋會因人而異。如果在多 元化的社會中一定要找到共同的標準,除非是有關性別或人種的議題,不然除了尋之於法 的權威外,可能並無他法。然而,法的權威(特別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意見)果真是社會中 的共同體認?  個人在人際關係中受到他人的侮辱,感到受到心靈上的傷害,這是個人的事情,而不是 公眾的事情,所以比諸透過處理公共事務的刑事裁判,判處行為人罰金,讓國庫受惠,倒 不如將這類的事件委諸處理個人間糾紛的民事審判,讓受害人能夠得到一些補償。  這是正確的答案,也是這本書所主張的意見。可惜的是,現在我們只能面對走鐘的刑法 309,透過本書所介紹的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小心謹慎地過著「縱然罵人也要罵得讓法 官認為有道理」的生活。真的是很可悲,司法的斯文已經掃地,真的很想補個「幹」。 --------------------------------------------------- 關於公然侮辱罪的判決,即使是法官都有不同的見解。 使用的言詞是否讓人感到受辱,本來就是因人而異的, 我認為可以依據前後文來判斷,是否具有貶低對方的惡意。 至於版規如何制定,版主如何執行, 目前看來似乎也沒有合理的救濟途徑, 使用標準不一致只會惹來更多的爭議。 現在的情形其實就是有心人士在挑戰規範的漏洞, 玩弄文字遊戲,一直在測試本版的底線。 建議不合理的版規盡快修正, 建立一個明確的制度取代人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92.8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3876272.A.E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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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堂之上不可以提老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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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5:34, , 2F
一樓,這裡不是八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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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很有道理阿,不要這麼嚴肅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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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制度的部分 我會提出相關討論 前面已經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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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的做法是 若對於板主心證裁量不服者 可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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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投票公投表決該案例裁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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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洞...濫用檢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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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前板友對裁決的要求標準來看 成立多人審判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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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更多人的心證並取得多數共識以為裁決標準 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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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比目前只有兩人的心證決定 還要來的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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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就數量上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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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為是多數共識的問題,這樣反而有多數暴力的疑慮 心證這種東西哪來的共識阿...大法官釋字都有不同意見書了你說呢 重點是判決標準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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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還請版主想一下,要怎麼防範有人蓄意癱瘓本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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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和文章質量、數量都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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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 只怕透過不斷檢舉 並質疑判決標準與前述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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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符合 標準未甄統一之情事 只怕會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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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陪審團就像是選多一點板主的意思 板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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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友發言較有公信力 可以互相推舉再加以投票 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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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陪審團 但其實也可以當成本看板的"長老群" 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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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爭點最後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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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選版主意義是?而且版主是有任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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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前文說過 板主權力義務中明定板主有義務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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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naina (114.24.192.81), 10/21/2014 15: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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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風氣 你應該做的是說出你認為對的事 然後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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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取得授權 之後就按照你認為對的方式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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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想著要讓每一個使用者都滿意 沒有那種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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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我想我是該把我的想法表述清楚 最後投票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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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件我個人表示尊重,可是版主你用詞使申訴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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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板務的討論也具有公共議題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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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因為這裡是公民板 我之前是贊成多一點不同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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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大的不滿。這點可能就要想想之後回應信件的說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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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看板的管理方式 例如陪審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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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寫這個就好像在寫判決書一樣 有時候附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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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反而有更多爭吵空間 或許還是寫同意與否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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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執的話上訴板上成立的長老群(如果成立的話)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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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組務 之前有討論到對於檢舉人檢舉時 是否要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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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 與被檢舉人都說明檢舉事由 因為目前看來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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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甚麼長老群 先把身份這層假像戳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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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這個是人治,目前癥結點就是這個。 多找幾個人來組成陪審團並不會解決目前的問題,不是人多就有理。 所謂的陪審團,專家證人也只是幫助法官釐清事實證據, 最後判決仍然是由法官決定,依照法律來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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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檢舉人提出檢舉 並由版主群心證裁量 有時候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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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靠幾個有威望的人 不如讓不辯自明的真理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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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被檢舉人的意見說明 但這麼作似乎又增加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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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雜度 你說的我懂 但有時候真理並不是越辯越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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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也想引導看板風氣往理性討論方向發展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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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檢舉申訴案本來就很花時間 如果不想隨便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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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結到言論自由的概念後 就不是那麼單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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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mda版主,你想得太複雜了 這些都是八卦版只要引戰兩個字就可以處理掉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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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參酌雙方呈現的證據後 誰較有道理應該還是有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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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循 至於引導風氣 要看板主想像中的看板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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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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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不是都在板規的主旨這一章都寫明了 至少別背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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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naina (114.24.192.81), 10/21/2014 16: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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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說吧 如果要靠兩個人做出完美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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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你可以檢視一下 募集髒話有符合板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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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在審判時 得先聽告訴人的意見 再聽完被告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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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對照過往的判例 決定當前這個判決與過去所有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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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準是否一致 且還要將當前按例與過去判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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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貴板打算採取先釐清真相再實施裁罰 很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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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度強弱比較 才能做出符合過去標準且內在規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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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決定 而且 即便是經過許多思考後 做出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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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有檢舉板 把程序定好 照程序走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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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未必能保證符合絕對公正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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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這樣下去 處理一個案例的所需花費的時間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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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大 處理速度勢必快不起來 我看現在判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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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簡單說 大概就跟判死刑一樣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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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 只靠少數兩未來決定是不是要判死刑是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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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傾向更多人的合議 例如5~9人 雖然遴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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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相較之下 後續處理的效率反而可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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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當作是 一次選七個板主出來的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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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是寧可想複雜一點 說到引戰構成要件該當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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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非常心證的部分 一但產生了A判決 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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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思考的問題是 為什麼caseB不構成引戰 而ca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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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還有caseA跟過往caseCDEFG 的標準比較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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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內在一致性 只要有瑕疵 就會有上綱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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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機會 因此多人判決檢附各自心證理由 雖然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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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絕對不會有所流弊 但起碼還是比較少人數的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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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服力高些(複上七個人的心證理由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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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人數同時也會影響處理速度喔,7人同時處理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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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需要至少一天左右的工作時間(同時在線可能性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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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larusa請問是什麼身份可以以「貴板」地位進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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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站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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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 建議? 你要怎麼理解 我無從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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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板主的對話 使用貴板 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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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你要先去查我IP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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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6:59, , 77F
任何人都可以批評版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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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有問題就是往上處理 版主要回應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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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 04:27, , 79F
但參酌雙方呈現的證據後 https://no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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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9:47, , 80F
會需要至少一天左右的工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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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02:28, 7年前 , 81F
這麼說吧 如果要靠兩 https://mu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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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HWemw2 (PublicIssue)
文章代碼(AID): #1KHWemw2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