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解禁自衛權,日美也幫不了台灣
一個美國(華人)國際法學者Julian Ku(好像在台灣)在外交官<The diplomat>回應之前外
交官關於日本集體自衛權的文章http://ppt.cc/-Sg8 (作者認為日本會防衛台灣)
此文title是Why defending Taiwan is illegal.
原文:http://thediplomat.com/2014/07/why-defending-taiwan-is-illegal/
作者的切入點是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集體自衛權,他認為儘管日本防衛台灣或合於自身憲法
,但於現行國際法不符,因為台灣非國家,非聯合國會員國,美日也都認為台灣是中國一部分,
如此防衛台灣之舉,有干涉內政和侵害領土完整之嫌,即違反了國際法
剛好看到中評社有部分翻譯,http://ppt.cc/ukb5
中評社香港7月15日電(記者 黃博寧編譯報道)美國紐約州霍夫斯特拉大學(Hofstra
University)法學教授古舉倫(Julian Ku,音譯)在國際法博客Opinio Juris評論日本
網絡雜誌外交官扎卡里·凱克(Zachary Keck)關於“日本解禁自衛權後如何能幫助台灣
”的文章。該文章亦於12日轉載於日本《外交官》網絡雜誌。文章認為,根據現行國際法
,日本即使“解禁自衛權”離在日本可以在“中國侵犯台灣時幫助防衛台灣”也還距離甚
遠,因為日本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同理,美國對台灣的準防衛承諾,也是自相矛盾
的。在堅守現行國際法的框架下,日本和美國都不能對台灣提供防衛方面的幫助。文章摘
編如下:
凱克認為,日本重新解釋憲法,解禁集體自衛權後,可以日本幫助台灣抵禦來自大陸
的“侵略”。然而,這種觀點有明顯的問題。可以確定,幫助台灣抵禦大陸是幾乎所有國
際法都禁止的。
凱克認為,日本重新釋憲後雖然仍不能在國際法框架下行使完全的集體自衛權,但允
許日本軍隊在盟友受到威脅的時候提供幫助。凱克認為,即使在狹義的“集體自衛權”下
,日本仍然可能協助台灣抵禦來自”中國的侵略”。
作者認為,也許日本憲法可以把對台灣的“侵略”解釋成對日本的威脅。然而,這一
理論在國際法中是有破綻的。在國際法中,即使台灣當局請求幫助,日本也不能在沒有北
京認可的情況下對台灣使用武力。聯合國憲章51條只授權對聯合國認可的成員國實施集體
自衛權。台灣不是聯合國成員。更何況,日本認可北京代表中國政府,更承認台灣是中國
的一部份。
除非日本能宣稱對台灣的進攻引發了日本的自衛權,又除非“中國的入侵”可以用人
道主義之名干涉,否則就是日本武力侵害中國的領土完整,而這違反了聯合國憲章。只有
認可台灣是獨立國家,日本才可能對其實施集體自衛權。而即使前者的條件達到也不完全
滿足國際法之相關要求,因為日本單方面認可台灣是獨立國家仍然不必然能夠滿足國際法。
這個推論也同樣適用於美國。從法律角度而言,美國對台灣的準防衛承諾是自相矛盾
的:
如果台灣宣佈獨立,美國已經表達過不會考慮同台灣一起對抗中國大陸的意願。雖然
從某種角度看,(如果台灣宣佈獨立),那麼一個國家(中國)侵略另外一個國家(台灣)是
違(國際)法的。
如果台灣維持現狀,在不宣佈獨立的情況下,北京“侵略”台灣,美國表明過會幫助
台灣協防之意。可這是中國用武力平息領土(台灣)內的叛亂,幾乎可以肯定是合法的。
綜上,日本和美國都在違背聯合國憲章的情況下承諾幫助協防台灣。然而,這樣的法
律卻滿足美國的政策需求,最大可能的避免了與中國軍隊發生衝突的可能性。同時也反映
出,聯合國憲章中關於使用武力的規定,對北京與台北發生衝突時日本和美國的行動關聯
度不大。
此文引來一陣撻伐,英國諾丁漢大學台灣研究博士候選人廷米賀撰文反駁其論點
Why defending Taiwan is NOT illegal
http://thediplomat.com/2014/07/why-defending-taiwan-is-not-illegal/
原文作者Julian Ku也又寫了一篇回應
International law is Taiwan's enemy
http://thediplomat.com/2014/07/international-law-is-taiwans-enemy/
依作者的論點來看,若純論國際法,似乎台灣獨立和入聯才是王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70.148.19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5499352.A.7F5.html
→
07/16 16:31, , 1F
07/16 16:31, 1F
→
07/16 16:31, , 2F
07/16 16:31, 2F
推
07/16 16:31, , 3F
07/16 16:31, 3F
→
07/16 16:32, , 4F
07/16 16:32, 4F
→
07/16 16:32, , 5F
07/16 16:32, 5F
※ 編輯: oxasshole (61.70.148.194), 07/16/2014 16:36:40
推
07/16 16:45, , 6F
07/16 16:45, 6F
→
07/16 16:45, , 7F
07/16 16:45, 7F
→
07/16 16:46, , 8F
07/16 16:46, 8F
→
07/16 16:46, , 9F
07/16 16:46, 9F
→
07/16 16:46, , 10F
07/16 16:46, 10F
→
07/16 16:46, , 11F
07/16 16:46, 11F
→
07/16 16:48, , 12F
07/16 16:48, 12F
→
07/16 16:56, , 13F
07/16 16:56, 13F
→
07/16 16:57, , 14F
07/16 16:57, 14F
→
07/16 17:01, , 15F
07/16 17:01, 15F
→
07/16 17:11, , 16F
07/16 17:11, 16F
→
07/16 17:18, , 17F
07/16 17:18, 17F
→
07/16 17:21, , 18F
07/16 17:21, 18F
→
07/16 17:22, , 19F
07/16 17:22, 19F
→
07/16 17:22, , 20F
07/16 17:22, 20F
→
07/16 17:23, , 21F
07/16 17:23, 21F
→
07/16 17:25, , 22F
07/16 17:25, 22F
→
07/16 17:26, , 23F
07/16 17:26, 23F
→
07/16 17:28, , 24F
07/16 17:28, 24F
→
07/16 17:32, , 25F
07/16 17:32, 25F
→
07/16 17:32, , 26F
07/16 17:32, 26F
→
07/16 17:33, , 27F
07/16 17:33, 27F
推
07/16 17:33, , 28F
07/16 17:33, 28F
→
07/16 17:34, , 29F
07/16 17:34, 29F
推
07/16 17:36, , 30F
07/16 17:36, 30F
→
07/16 17:37, , 31F
07/16 17:37, 31F
→
07/16 17:52, , 32F
07/16 17:52, 32F
→
07/16 17:54, , 33F
07/16 17:54, 33F
→
07/16 20:53, , 34F
07/16 20:53, 34F
噓
07/16 22:19, , 35F
07/16 22:19, 35F
推
07/17 00:43, , 36F
07/17 00:43, 36F
→
07/17 00:43, , 37F
07/17 00:43, 37F
→
07/17 00:45, , 38F
07/17 00:45, 38F
→
07/17 08:40, , 39F
07/17 08:40, 39F
→
08/12 03:00, , 40F
08/12 03:00, 40F
→
09/13 18:26, , 41F
09/13 18:26, 4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