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野草莓觸《集遊法》 法官釋憲後判無罪
※ 引述《ilovesongyy (YY)》之銘言:
: 恭喜李教授,,其實前陣子就有集遊法採『許可制』違憲的判例,
: 但是判明年開始才失效,我自己當時聽到此法違憲卻要明年失效的想法覺得不可思議!
: 明明就是違憲,為什麼還得要經過一定時效才能失效?這點有請高手解答一下!
: 會對這個在意是因為某次衝場的時候,有指揮官說集遊法違憲,放心衝,
: 我那時候想說,我記得我看到的是明年才失效,但是我還是有衝,只是沒很放心!
以為大法官宣布「集遊法採許可制違憲」純粹是誤解。
在釋字第718號解釋中,大法官並非宣告「事前許可制」違憲,而是認為現行集
會遊行法的事前許可制在適用時沒有排除掉「緊急性、偶發性的集會、遊行」,導
致人民無法合法發起這類集會遊行,所以這部分違憲。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718號解釋理由書的第二段中重申了釋字445號解釋對
「事前許可制」的合憲認定。而該號解釋只是指出集會遊行法中實際上無法適用於
「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的部分、針對這類規定訂下失效期限(2015.1.1),
然後提醒立法者除了許可制之外可以想其他辦法來管制這類集會遊行。
總之,釋字718號解釋並非宣告「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違憲」,而是宣告「對緊急
性、偶發性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違憲」。
所以,如果不是緊急、偶發的集會遊行,仍舊必須事前申請許可。至於什麼樣的集
會遊行算得上「緊急、偶發」,抱歉,還是必須依個案判斷。
※釋字718號解釋文中重申集會遊行採許可制合憲的部分:
室外集會、遊行......在此範圍內,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程
序,使主管機關能取得執法必要資訊,並妥為因應。此所以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
項規定,室外之集會、遊行,原則上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為本院釋字第四四五
號解釋所肯認。
※延伸閱讀:
1.釋字718號解釋全文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18)
2.台灣人權促進會對釋字718號之聲明
https://www.tahr.org.tw/node/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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