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太陽花這群又回立院了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黑色鳥頭 青年陣線)時間11年前 (2014/06/22 00:26), 11年前編輯推噓-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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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ngsk (理情隨調)》之銘言: : 我不知道給了一個有規範的法條, : 今天擋了不賣中,那未來可以延伸與其他國家監督法案, : 至少可以阻擋把台灣賣給菲律賓吧? : 而且以法律位階來說, : 行政命令大過法律甚至憲法時, : 那叫 " 違憲 " : (除非你想說不是喊台獨,但你要先給個台灣國憲法給大家,而不是隔空抓藥) : 一個政府可以用行政命令去迴避立法監督,是很嚴重的問題。 : 但是一個有投票權的人民,反先扼殺不同但擁有相同的投票權人, : 放過政府的胡作非為。 : 無異的,是個世界級的悲哀。 ---------- 說 服貿協議 「違憲」,其實是對 憲法於 兩岸關係 的特別規定, 以及 服貿協議 背後的談判授權法源 不熟悉 或 有所誤解, 所產生的謬誤,應予更正。 首先,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含 增修條文)】 目前的規範,兩岸並非「國與國關係」, 其談判協議 自非「國際條約」,這是 目前憲法 對兩岸關係 的 特別定位。 其次,服貿協議 談判的法源 是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4-2條》 授權行政院 所屬團隊 進行協議談判,並非 依據 行政命令; 因此 並不存在 引文所謂 「行政命令 大過法律 甚至憲法」之「違憲」情況。 條文內容如下: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 4-2 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 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 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或 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所 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 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 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 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 ------------------ 另,關於監督部份,同條例(法律位階)同樣已有相關授權規定: 第 4-3 條 第四條第三項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於受委託協助處理事務或簽署協 議,應受委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指揮監 督。 第 4-4 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機構或民間團體,應遵守下列規定 ;第四條第三項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於受託期間,亦同: 一、派員赴大陸地區或其他地區處理受託事務或相關重要業務,應報請委 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同意,及接受 其指揮,並隨時報告處理情形;因其他事務須派員赴大陸地區者,應 先通知委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 二、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負有與公務員相同之保密義務;離 職後,亦同。 三、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於受託處理事務時,負有與公務員 相同之利益迴避義務。 四、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未經委託機關同意,不得與大陸地 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第 5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第 5-1 條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 (構) ,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 (構) ,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 。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 關 (構) 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 第 5-2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委託、複委託處理事 務或協商簽署協議,及監督受委託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 人之相關辦法,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簡言之,就是 法律確已經明定 行政監督 及 立法監督方式(備查,必要時 並得以 機密 方式處理)並授權談判,尚無違憲。 當然,若對於這樣的監督方式不滿,自應以修法方式更正補強, 但絕非由個人單憑 片面認知,妄指其「違憲」。 中華民國 只有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才有權利(資格)宣告法令違憲。 這是基本常識。 -- 失控的民主 是滋養 獨裁極權 的溫床 他們 把侮慢當教養 無政府叫自由 浪費叫高尚 無禮叫勇氣 為師者 要拍學生馬屁 學生輕視老師... 市民遇到一丁點權威就躁怒 他們甚至不再守法。 --- 柏拉圖 理想國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66.13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3367990.A.209.html

06/22 00:31, , 1F
不是這樣看 只有法官可以宣判人 但是殺人不管有沒有
06/22 00:31, 1F

06/22 00:32, , 2F
被抓到都可以叫做違法
06/22 00:32, 2F
錯,否則就不會有「無罪推定」原則。 何況前提必須先證明此人確實殺人,尚須論 違法性、有責性... Ex. 戰場上殺敵人 就不能算違法。 論殺人有無違法,須根據法條、法理邏輯,豈得 以 街談巷議 妄入人罪? greedypeople:你那個叫做詭辯 憲法規定、法理原則 都能叫「詭辯」,不知還有什麼比這更「詭辯」.. 06/22 00:32

06/22 00:35, , 3F
每個人都可以對憲法發表看法只是沒有效力而已
06/22 00:35, 3F

06/22 00:39, , 4F
湯德宗大法官會贊成你這種屁話嗎?
06/22 00:39, 4F
1.這得問問 湯德宗 大法官 本人才曉得。 2.大法官會議的決議 與 憲法規定 不是一個大法官說了算;也不是 湯德宗 說了算。 ※ 編輯: maleegobi (118.171.66.133), 06/22/2014 01:02:41 ※ 編輯: maleegobi (118.171.66.133), 06/22/2014 01:08:13 ※ 編輯: maleegobi (118.171.66.133), 06/22/2014 01:12:12 ※ 編輯: maleegobi (118.171.66.133), 06/22/2014 01:13:23

06/22 01:45, , 5F
看你丟的用語應該是念過幾本法律書,但法律不是這樣用的。
06/22 01:45, 5F

06/22 02:09, , 6F
就是這樣才會有法官變成爬蟲類
06/22 02:09, 6F

06/22 02:13, , 7F
請問一下 您知道甚麼叫做層級化的法律保留嗎?
06/22 02:13, 7F

06/22 13:12, , 8F
這不是先前就吵過了嗎
06/22 13:12, 8F

06/23 00:44, , 9F
所以你在路上看到搶劫的現行犯也不認為該劫匪違法??
06/23 00:44, 9F

06/23 00:45, , 10F
因為有沒有違法要等法官判嘛…。你的論點就是這樣的詭辯
06/23 00:45, 10F
文章代碼(AID): #1JfR8s89 (Public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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