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廢死正反派立論基礎收集
廢死辯論目前蒐集到三組相對的理論:
第一組:
廢死:人權論
「人權」是重要的普世價值,所以國家法律制定不可以違反人權。而「生命權」是人權中
最神聖不可侵犯的部份。
就算是十惡不赦的壞人,他還是人,所以他有人權。我們還是要尊重他的人權。就算是該
犯人已經不當自己是人,但是人權是不可放棄也不可剝奪的,所以國家還是必需把這位犯
人當做「人」,並尊重他的「人權」。
「死刑」直接侵犯到他的人權中最根本的生命權,這是不合理的。
所以死刑是個侵犯人權的法律,死刑應該廢除。
雖然廢死派也能接受的「最小侵害原則」中也有侵犯犯人人權的情況。(自由權是人權的一
部份)。但是廢死派對犯人人權中的「生命權」有非常強烈的執著。這種論調常常把生命權
抬得很高,高到...只有「敢犯罪者」才有辦法進行侵犯的高度。
但是讓生命權變成一個只有「敢犯罪者」有辦法進行侵犯的東西,是否給予了「敢犯罪者
」沒有名義的「特權」?(雖然名義上不可侵犯,但是「敢犯罪者」就是敢侵犯,而且不用
擔心必需受到對等的處罰)
這會造國家對犯罪者的「處罰權」低於「敢犯罪者」的沒有名義的「特權」。讓「敢犯罪
者」獨佔可以剝奪他人生命的力量。
所以我認為給予生命權「絕對性」是有問題的。
另外在廢死的國家,也有合法侵犯「生命權」的情況,譬如警察攻堅槍戰時可以打死歹徒
、戰爭時軍人可以殺敵人(雖然北約大部份是廢死國家,但是他們依然沒有經過審判就殺死
利比亞的格達費。聖帝普丁還為此譴責過北約)。
上述例子表示,「生命權」在特定的條件下,是可以被合法侵犯的。所以並不能說「生命
權」是個絕對的東西。
可以訂個嚴格的條件,讓國家在這個條件下以「剝奪生命權」的方式制裁犯罪者,以避免
「剝奪生命」的力量被「敢犯罪者」獨佔。
支持死刑:社會契約論
加害者侵害了受害者的生命。加害者的行為已經撕毀了「尊重他人生命」這個社會契約。
所以加害者是社會契約的違約者,「尊重他人生命」這個社會契約對加害者已不適用。
所以對加害者執刑死刑是合理的。
依據「社會契約論」,人民只有讓渡財產權和自由權給國家,並沒有讓渡生命。
所以,國家只能有「自由刑」和「財產刑」,不能有生命刑。因為生命並沒有在契約中讓
渡。
社會契約論主張,人們讓渡了自己的部份權利給社會,以此組成了國家。人最根本的權利
是生命權、尊嚴權,接下來是自由權、財產權。人們只需要讓渡組成國家所需最小的權利
即可。譬如說,如果只要讓渡自由權、財產權,就可以組成國家。那人民就不需要讓渡生
命權、尊嚴權。
所以如果要反駁上面黃色字,那就必需證明,「為了組成及維持國家,人民讓渡生命權是
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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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組:
廢死:最小侵害原則
民主國家的政府必需儘可能地保護人民,避免傷害人民。只有在必要時,才能夠以「必要
之惡」的方式限制人民的自由。
公權力的行使,必須依照上述原則。
對於窮兇惡極的壞人,必須永遠把他與社會隔離。所以對有能力將人終身監禁的政府來說
,只要將這個壞人終身監禁就可以了。
死刑是不必要的。
支持死刑:應報原則
刑罰的設計必需要和所犯的罪相應。不能輕罪重罰,也不能重罪輕罰。譬如強姦犯不能只
「重罰3000」就了事,必須要將犯人依情節輕重判適當年期的徒刑,累犯者,甚至要將犯
人「化學去勢」。
一樣的道理,殺人者,如果只「重判n年」,犯人剝奪了受害者的生命,卻只被剝奪一定時
間的自由,也有「重罪輕罰」的問題。
另外,若是連續殺人犯,他剝奪了多條生命,如果所受的處罰依然只是被剝奪一定時間的
自由,那「重罪輕罰」的問題就更嚴重了。雖然一個人只能死一次,但是處死他才能讓「
重罪輕罰」的情況降到最低。
所以死刑是必要的。
「最小侵害原則」傾向「處置」,「應報原則」傾向「處罰」。
國家存在的目的不是「統治和處罰人民」,國家的目的是「保護與服務人民」。
所以國家沒有權力「處罰」人民。從這個角度切入就可以破解「應報原則」了。
反駁上面黃色字:
但是,如果剝奪國家「處罰人」的權力,那會變成只剩下體制外的暴力組織有對人實施「
處罰」的能力。這可能會削弱國家司法機關打擊犯罪組織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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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組:
廢死:精神病論
犯下另人髮指的重大刑案者,他或多或少都有精神不正常的情況。精神病發瘋時是無行為
能力,所以他無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他是病人,病人需要的是「治療」,不是「處罰」。
所以死刑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
支持死刑:清醒論
精神不正常還是有程度之分,若他犯案時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他就該負責。
除非說該犯人心智已狂亂到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他不知道自己正在強姦人,他不知道自
己正在殺人。這樣判他需要治療,不需要刑罰,還有些道理。
如果該犯人知道自己正在強姦人,知道自己正在殺人。那他就應該為他自己所犯的行為負
責。
然後依他所犯罪的嚴重度,以相應的刑罰處罰他。
所以死刑還是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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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人權論」是廢死派的無敵星星,因為「人權」有絕對性,拿有絕對性的東西來當
辯論的武器,那簡直是開外掛XD
社會契約論和應報原則,都可以用人權論來反駁。
大家可以用回文的方式來反駁以上六個理論,個人覺得「人權論」是最難反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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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獄變相圖:
http://www.book853.com/show.aspx?id=2302&cid=25&page=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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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8.29.19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0990617.A.3B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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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反方能證明「殺人償命」對人權有益,但是處死死刑犯本身就是一種違反人權的行為
,用一個違反人權的行為來促進人權,本身也違反了「程序正義」所以這樣也不行。
白話來講,就是就算你能證明Z>b,但是如果你違反程序正義,那你還是錯。
除非找到破壞人權「絕對性」的邏輯,才可以讓人權論的無敵星星熄滅。
法界辯論了這麼多年,有沒有人嚐試挑戰過人權「不能剝奪也不能放棄」的特性啊?還是
說只有納粹這樣玩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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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違約者的人權還是有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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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社會契約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避免人類重新回到原始叢林法則的時代。它
並不能只用多數決就來更改,因為社會契約也必需避免流於「多數暴力」。
u大在政策板有po過社會契約的相關文章,推薦大家去看:
http://www.ptt.cc/bbs/Policy/M.1397068296.A.2DA.html
http://www.ptt.cc/bbs/Policy/M.1398347382.A.2D8.html
http://www.ptt.cc/bbs/Policy/M.1398488246.A.63D.html
http://www.ptt.cc/bbs/Policy/M.1398613493.A.933.html
http://www.ptt.cc/bbs/Policy/M.1399547254.A.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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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不能放棄」也「不能剝奪」,所以殺了人還是有「人權」,並不會變禽獸。
人權牌真是萬用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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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試著用回文來破解本文「人權論」這一段。
另外提醒您一個危險:
如果找到了剝奪人權的邏輯,那執政者可能可以利用這個邏輯去剝奪反對者的人權,然後
「合法」屠殺反對者(因為他殺的已經不是人了)。
所以這種邏輯可能會打開某種潘朵拉之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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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定義就可以吵了XD
1.只要擁有人類的肉身就是「人」?
2.還是精神狀態要達到某些條件才是「人」?
3.還是要擁有人類的肉身再加上精神狀態要達到某些條件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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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個哪一個才是合理的定義呢?
※ TanIsVaca: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5/25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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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發現,我在第二組的邏輯上,混淆了「處罰」和「處置」。
「把窮兇惡極者永遠與社會隔離」這是一種「處置」,並不是「處罰」。
應報原則思想比較接近「處罰」。
最小侵害原則思想比較接近「處置」。
所以這兩者邏輯上是平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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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的意見,在下長知識惹~
※ 編輯: TanIsVaca (111.246.195.220), 05/27/2014 22: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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