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立委惡意修改選罷法能否聲請釋憲
※ 引述《hinoteppe (飛子)》之銘言:
: 批萬首po就奉獻給公民議題板了 請各位高抬貴手\(= v =)/
: 就本次kmt立委超英趕美努力修改選罷法,力求真摯完美的崇高壯舉
: 鍵人我和法律系友人討教是否有任何體制內手段制衡
: 討論結果整理如下:
: 大家都知道 憲法賦予人民罷免權
: 但從以前到現在立委們不斷地提高罷免門檻(尤其是在人民提出罷免之時)
: 包括連署人數比例以及操作技術困難度的提高
: 導致人民越來越難以行使罷免權
: 這時候我們究竟能不能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呢
: 答:非常不樂觀 (幹
: 因為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 憲法之疑義者。
: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大的問題就是出在這個第三款關於立委「行使職權」、「適用法律」
發生抵觸憲法疑義要怎麼解釋…
關鍵點是卡在:立委「修法」時發現「修正中法律」有違憲疑義,
到底可不可以「提前在法案未通過前」聲請釋憲?
在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使立委有聲請釋憲權後,
較早期的確有針對修法中的法案聲請釋憲成功的例子,例如:
1.釋字第388號解釋,係因立法委員廖大林等52人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時,
對憲法第52條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之規定,於現任總統競選連任時,
得否據以排除選舉相關法規之刑事處罰規定,發生適用憲法之疑義,聲請釋憲而作成。
2.釋字第392號解釋,係因立法委員張俊雄等52人
為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3項及同法第71條第4項規定,
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權限,有牴觸憲法第8條之疑義,聲請釋憲而作成。
(又與此相關事項,立法院亦以其名義聲請釋憲。)
但之後大法官改變態度——
首先,大法官在第1108次會議(87年10月9日):
對於立法委員蘇煥智等61人因接受民眾陳情
而研擬提出農地重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時,
發生該條例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聲請之釋憲案中,
即表示「查法律案之議決為專屬立法院之職權,此觀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自明。
故立法院於審議時,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固得聲請解釋憲法,
若法律修正案尚在立法委員擬議中,發生有此疑義而預先徵詢本院意見者,
要難認係行使職權,適用法律之情形(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五號解釋理由書末段)。
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合,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其次,第1123次會議(88年7月16日)即作成決議:
「今後凡立法委員於法律制定、修正之審議中,
或法律修正草案尚在立法委員研擬中,
發生有違憲疑義而以聲請憲法解釋之方法預先徵詢本院意見者,以不受理為原則」。
前大法官廖義男教授認為作此變化之理論根據,主要有三:
1、法律之制定或修正,為專屬立法院之職權,
法律應如何制定或修正,應尊重立法院之形成自由。
大法官亦不應透過釋憲,預先指導立法委員如何制定或修正法律。
2、大法官固然有解釋憲法之權責,但大法官不應成為立法委員之憲法諮詢機關。
立法委員於制定或修正法律時,亦應本於其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之職責,
自行判斷而擬定及決議符合憲法意旨之法律條文。
3、立法委員聲請釋憲之規定,係仿自德、奧「抽象之法規審查」制度,
德、奧制度係以「存在之法規」為是否違憲之審查對象,
因此,大法官違憲審查之對象,亦應以立法院已通過之法律條文為限,
尚在研擬中,或正在審議中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法律草案條文,
即不應為聲請釋憲之對象。
※(以上參考:釋字603號廖義男大法官協同意見書:http://goo.gl/ldYax5)
: 結論
: 1.選罷法仍然存在 且人民依然可以行使憲法保障之罷免權
: 所以即使是門檻極高的選罷法 只要沒有剝奪人民(形同沒有)的罷免權 就沒有違憲
這點個人認為倒是沒那麼悲觀,
不至於需要到「完全剝奪」才可能違憲,
只要是沒有正當理由的過份限制人民權利,都有違憲的可能。
: 2.若要就提高門檻之後的選罷法聲請釋憲 也要選罷法修法通過之後 才能聲請
: 因此即使聲請釋憲 也無法阻止這次修法
這就是上面說的關鍵所在…@@
不過這篇「破解」的方法不知是否可行:
http://www.ly.gov.tw/05_orglaw/search/lawView.action?no=950
「由於近年來大法官對該法定要件中
「行使職權」、「適用法律」規定之認定非常嚴格,
常導致立法委員聲請釋憲的困難。
解決之道或可由提出釋憲聲請之委員先將聲請案提請立法院院會討論議決,
若能獲得通過,即依該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由立法院提出釋憲聲請案;
若未獲通過,則再由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
依據該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提出釋憲之聲請。」
也就是說,這個「防罷免惡法」還是很可能在多數蠻幹之下通過,
或許能由反對的立委向院會提案要求提出聲請釋憲案,
再被多數阻擋後,
也許就有機會可以挑戰看看能不能符合「行使職權發生抵觸憲法的疑義」這個要件。
不過在上面廖前大法官的見解把話說的蠻死的,
就是「修正中草案」不應該是釋憲標的,
如果大法官都比較偏保守的話,
也許就還是只能等到通過後才能有機會釋憲,
況且釋憲曠日廢時、緩不濟急似乎也是沒辦法改變的事實…@@
: 3.原則上大法官傾向解釋合憲,因為如果解釋結果為違憲,則需重新修法,茲事體大
: 4.大法官由總統提名 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so……(大法官表示:無法打臉
: 以上體制內衝撞辦法失敗 請大家指教討論Q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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