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割闌尾活動的募款到底算不算違法?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阿良)時間10年前 (2014/05/06 10:12),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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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kchuang2013/posts/1531312957095885?stream_ref=10 昌神的解釋 內政部自甘墮落為闌尾的圍事小弟 剛剛接到記者電話,轉告我內政部今晚作出如下的離譜解釋,簡直快要讓人氣炸了, 這些人真的沒有把人民當一回事、真的已經恣意濫權到膽大妄為的地步: 「內政部表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進行時,除徵求連署的必 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的宣傳活動,違反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 下罰鍰」; 「內政部表示,因性質屬政治活動,所從事的募款行為須受《政治獻金法》規範,也 就是『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政黨、政治團體以外 的團體,不得從事特定政治相關活動,公開對大眾進行募款或接受捐贈。』內政部呼 籲,民眾或團體應注意相關法律規定,避免觸法。」 首先,「罷免不得宣傳」的違憲規定,筆者早已批判過,不想贅言,請作出這種表示 的內政部官員回去學校重修憲法; 其次,我國目前的《政治獻金法》,無論從「目的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 」或「文義解釋」,均係以「選舉」為規範對象,根本不及於「罷免」!否則根本無 法解釋運作。舉例而言,第5條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 選人為限」,如果《政治獻金法》的規範行為包括罷免,豈不是成為「除了『政黨』、 『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外,任何人不得接受公益捐款推動罷免」?如果可以接 受這種離譜解釋,「罷免」還可以說是「人民受憲法保障的直接民權嗎?」難道一個 人必須先宣布「參選」成為「擬參選人」,才能接受捐款推動罷免?法律可以如此胡亂 解釋嗎? 今晚,江宜樺所領導的行政院,再次讓人見識到什麼叫做可恥的政府、什麼叫做可笑的 政客!不要再說什麼「依法行政」了,只是更讓人民瞧不起你們而已! 至於罷免不得宣傳 昌神表示 http://ppt.cc/LWZB =========================== 另外補一下我個人寫的罷免不得宣傳的違憲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3項規定,罷免是不得宣傳,一旦宣傳可能會有同法 第98條的刑罰處罰(如果是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宣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110條的行政罰鍰的裁罰(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就從很單純的 思考開始,我們會發現我們選舉人出來,可以宣傳;但我們要罷免我們自己選出來的 人,卻不能宣傳。也就是說,我們選人出來管理我們個人的各種日常生活,幫我們立 法來調控整個社會的發展,每個人為了競逐這個國家公器,可以盡情宣傳自己有多好 ,別人有多差。但當我們對於我們選出來的人不滿的時候,想罷免他卻必須沉默地進行 ,不能告訴別人這個被選出來的人有多差,而應該要罷免。兩相比較,這不公平。 這條法律,就以憲法理論而言,確是違憲。釋字第414號解釋說,關於「公意形成、真 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言論」,憲法都應該要加重程度保障。這種涉及「公意形成」, 只要言論「促進公共思辯之意思」者,就是所謂的「政治性言論」,而憲法必須特別 保護這種言論的流通,不能夠加以限制。因為若公民要做出理性的公共政策決定時, 必然須強化言論自由之保障,方得將與系爭公共政策決定之事實與利益通通呈現在檯面 上,來進行溝通審議,這是民主程序的重要因子。這也受到釋字第445號、644號解釋的 肯認。 罷免的宣傳,正是在凝聚罷免公職人員的民意。透過罷免的宣傳,去討論對於這個我們 所要罷免的公職人員,到底是不是一個適任的人,而讓人民可以思考他是否適宜繼續擔 任其職位,是否在某些施政上應有政治責任而應該下台。透過這種政治責任的追究機制, 讓我們可以在把人民主權,透過選舉制度而交付出去的時候,能夠不是單純的權力讓渡 ,而是可以持續監督,看這個我們選出來的人有沒有做得好。罷免的宣傳,實質上是對 這種對於公職人員本身的政治責任討論,以促使人民思考是否要投下罷免的贊成票, 抑或是反對票的公共決定,而確屬「政治性言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3項規定,罷免不得宣傳,一旦宣傳就連結到刑罰或行政 罰,這是國家用公權力的處罰手段,嚇阻我們不得去講罷免宣傳的話,嚴重干預「政 治性言論」。依據釋字第414、445、644號解釋,這種「政治性言論」的言論自由受到 國家干預之後,除非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也就是除非有罷免宣傳言論確實有引 致立即以暴力為政治或社會變革行為之可能性,否則這種干預是違憲。而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86條第3項,限制所有情況都不能進行罷免的宣傳,顯然違背釋字第414、 445、644號解釋的意旨,因而違憲。 選舉制度是將我們所擁有的人民主權,託付給立法委員來行使。但當我們覺得這個立委 不合乎我們期待的時候,收回這種託付的罷免制度,理論上也應該跟選舉制度等同看待 。如果選舉制度可以透過宣傳來凝聚大家願意選這個人的期待;那麼罷免應該也可以透 過宣傳,來凝聚大家願意罷免這個人的希望。 -- 張滿的弓上的抖動的弦啊 在月光下喧囂的,是妳的心 磨快了的刀刃的美麗 與那刀尖鋒銳相似的,是妳的側臉 能夠瞭解潛藏在悲傷與憤怒中的妳的心的 只有森林中的精靈們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4.20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9342343.A.F59.html

05/06 10:27, , 1F
有一點蠻疑惑的,我們不是募款割闌尾,我們不是賣明信
05/06 10:27, 1F

05/06 10:27, , 2F
片和衣服之類的嗎?
05/06 10:27, 2F

05/06 11:12, , 3F
既然違憲就申請釋憲吧
05/06 11:12, 3F

05/06 13:04, , 4F
釋憲沒那麼簡單.要先起訴定讞,確定已沒有其他的救濟管道.
05/06 13:04,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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