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86被警察抓走,台權會緊急聲明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軒哥)時間10年前 (2014/05/05 13:58), 10年前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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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政府是要挑戰人民對於我國法律的了解嗎? 根據洪86的狀況 比較可能的法源依據為 刑事訴訟法 §88-1 http://tinyurl.com/lnsorat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請問被逮捕的現行犯是哪位?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不符合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請警察來告訴我們洪86是有何種犯罪嫌疑?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不符合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不管是哪一種狀況 請檢察官立即出示拘票!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 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洪86上車前表示警察拒絕讓洪86選任辯護人! 如果是411傳喚未到案的狀況 §71-1 http://tinyurl.com/nz2l5m7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75 http://tinyurl.com/oua4ukc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77 http://tinyurl.com/l2mft45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 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警察你該準備好的拘票哩?拘票在哪裡 踹共啦! -- 公民議題相關書單 http://tinyurl.com/q5eebtv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41.16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9269536.A.BD7.html

05/05 14:03, , 1F
http://tinyurl.com/lmcgvvt 理由是411傳喚未到案,三小..
05/05 14:03, 1F

05/05 14:06, , 2F
如果是411傳喚未到案 拘票哩!!
05/05 14:06, 2F
※ 編輯: timshan (111.255.41.164), 05/05/2014 14:15:55

05/05 14:17, , 3F
就連拘票都沒有啊,幹,根本沒有當街逮人的法律依據
05/05 14:17, 3F

05/05 14:21, , 4F
警察愈來愈超過了
05/05 14:21,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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