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今天槍決的死刑犯
我不支持死刑但也不支持廢除死刑
我相信死刑有存在的必要,但實施的條件需要非常嚴苛
因為奪取生命的嚴重性不該因為對象不同而有所不同
即使他是罪該萬死的變態殺人魔...
誤判之可能性是另一個問題
死刑執行的當下是把奪取生命合理化、合法化
而當我們看著這些新聞時,又是否感到過癮...
執行死刑是「國家」這樣重量的機關表態立場
有個記者訪問殺人魔 Richard Ramirez,自己被判處死刑是否應得
他回答 :
「這都跟殺戮慾有關,
政府每處決了一個人就會開懷大笑
,所以我也是。」
不要噓我QQ...
: 簡單的說就是在無法傳喚證人、查驗證物的情況下,
: 完全採信大陸公安的說法,將人定罪,而且是死罪。
: 簡單摘錄幾段:
: [1]若本案發生在台灣,出租車司機在警察局做筆錄後,傳喚不到、行蹤不明,
: 法官依法可科處罰鍰,並且拘提證人到法庭作證。被告也可以聲請傳喚製作筆
: 錄的警察出庭說明製作筆錄的過程。
: 若本案發生在台灣,被告可以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場作證,交互詰問科學鑑定的
: 方法、流程,檢驗是否具備真實性及科學上的可信性。被告也可以聲請法院指
: 定另一組鑑定人,針對扣案保管的證物再做一次鑑定。被告也可以聲請傳喚警
: 察,出庭說明查扣證物的過程。
: 但這些程序,在杜氏父子案都無法適用。因為「政治現實」,被告無法傳喚證
: 人、鑑定人,無法查扣證物,無法在法庭上進一步檢證證詞、鑑定書、證物的
: 可信性。
: 而最高法院給被告的回應是:不要吵了,根據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全部都拿來
: 當作判你死刑的證據。
: [2]若杜氏父子案是依照台美司法互助進行,則證人和鑑定人在必要時都必須來
: 台作證,並負擔偽證責任,證物也必須交付台灣司法機關。參照台美司法互助協
: 定以檢驗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後者顯然是漏洞百出。而台美司法互助協定簽署於
: 2002年,為何7年內,政府協商司法互助協議的能力不但未見長進,反而大幅退步
: 至此?
: [3]但審判中,剝奪被告對質詰問權的瑕疵,有如刻在額頭一般清晰可見,任何
: 重視刑事審判程序正義的公民,都不應接受如此恣意的死刑判決。更何況,剝奪
: 被告對質詰問權的法律依據,並不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事訴訟法,而是依據行
: 政推動、立法怠惰、司法配合,三權分立、完美分工的兩岸黑箱司法互助協議。
: [4]想像一下,你開開心心到中國經商、旅遊,附近發生了一件你沒有參與的強盜
: 殺人案。平平安安回到台灣後,過幾天,警察上門逮捕你,檢察官起訴你,指控
: 你在中國犯下強盜殺人案,用的主要證據全是中國公安局做的筆錄、你不認識的證
: 人、你沒見過的證物、你無從檢驗的鑑定書。
: 你懷疑被公安或他人陷害,你想傳喚證人來對質,抱歉,找不到這個人;你想傳喚鑑
: 定人來詰問,抱歉,法院只能找一個沒有實際參與鑑定的台灣專家來法庭上讓你問;
: 你想將證物重新鑑定,抱歉,證物不在台灣。最後,法院拿出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把
: 所有來自中國、無法檢驗的證言、證物採為證據,判你有罪。
: 這個場景不可能嗎?判你有罪很過份嗎?抱歉,跟杜氏父子案比起來,沒判你死刑算
: 客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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