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政策]公投的雙50%規定有嚴重的邏輯錯誤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Archer)時間10年前 (2014/04/25 10:5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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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第一個是我剛剛提到的,這個確實是DPP版本 再來,支持核四者有兩個選項,一個是參加聯署投支持核四,一個是根本不聯署 所以根本不能把他跟總統選舉的狀況相比 而且KMT自己也有買過廣告,請大家不要去聯署 這個死光頭到底有沒有在做功課啊... ※ 引述《Uizmp (黑袍法師)》之銘言: : ※ 引述《knowing (我是台灣人)》之銘言: : 節錄自 :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1年度判字第514號 : 有關台聯上訴 ECFA 公投被審議委員會打槍的判決 : 七、本院查: : (五)依據上開說明,前揭公民投票法(下稱本法)相關條文之 : 適用,本院判斷如下: : 5、公民投票法係「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確保國民直接 : 民權之行使」而制定,屬憲法第136條(創制、複決兩權 : 之行使,以法律定之)規定之法律。其立法目的乃在實踐 : 憲法保障人民「創制、複決」基本權的行使,藉由公民投 : 票法規定,使人民得依循該法規定之程序,參與公民投票 : 事項(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 : 複決)之決定。準此,公民投票法係在協助人民正當行使 : 上開公民投票事項之創制、複決權,而非限制人民該公民 : 投票事項之行使。其中關於全國性重大政策之「複決」公 : 民投票案經通過者,權責機關應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 : 之必要處置(本法第31條第3款),申言之,如該全國性 : 重大政策之複決公民投票案,經投票結果通過「同意」( : 贊成)該「重大政策」者,政府即應積極推動、執行該重 : 大政策,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中斷、停止;反之,若投 : 票結果通過者為「不同意」(反對)該重大政策,政府即 : 應依該「重大政策」複決案之具體情形,為相應之必要處 : 置。上開條文並未限制該重大政策複決之公民投票提案, : 應持改變現狀之立場始得提起,故不論係「正面表述」或 : 「負面表述」,僅屬提案內容設計之問題,從而,公民投 : 票提案除有本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形外,尚不得 : 以「未持改變現狀之立場」為理由,駁回公民投票之提案 : 。準此而言,並參酌公投票上刊印之內容(其上刊印公民 : 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投票人投票圈 : 選者為對該「重大政策」複決案公投票上載主文圈定(表 : 示)「同意」(贊成)或「不同意」(反對),則本法第 : 30條規定所稱「通過」,應包括:(一)投票人數已達有投票 : 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圈 : 定「同意」(贊成)者超過有效投票數二分之一;(二)投票 : 人數已達有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 : 過二分之一,圈定「不同意」(反對)者超過有效投票數 : 二分之一。所稱「否決」,應包含:(一)投票人數未達有投 : 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二)投票人數已達有投票權人總數二 : 分之一以上,惟有效投票數未超過二分之一;(三)投票人數 : 已達有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 : 分之一,然圈定「同意」(贊成)或「不同意」(反對) : 者均未超過有效投票數二分之一等情形。 : == : 以上為最高行政法院對 公投法 的解釋 : 公投法要產生效力, 重點在於"通過", 也就是投票率過 1/2, : 而且其中有一個選項 (同意, 不同意, 贊成, 反對) 佔有效票數的 1/2 : 因此, 所有的命題都帶有兩面性, 但重點還是在於"通過" : 被否決掉(未過雙二一門檻)的公投, 是沒有任何實質效力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9.35.14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8394475.A.5FB.html
文章代碼(AID): #1JMSvhNx (Public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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