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政策]公投的雙50%規定有嚴重的邏輯錯誤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黑袍法師)時間10年前 (2014/04/25 10:51), 10年前編輯推噓16(1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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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nowing (我是台灣人)》之銘言: : ※ 引述《taibobo (飽咖)》之銘言: : : 我看了一下公投法充滿了疑惑啊... : : 尤其是第四章 30~32條 : : 投票人數達投票權人數1/2? : : YES NO : : ↓ ↓ : : ↓ 否決 : : ↓ : : 有效投票數超過1/2同意?? : : YES NO : : ↓ ↓ : : 通過 否決 : : 以公民團體提出的連署公投來說, : : 「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 : : 就算大家都去投票,也都投不同意好了,產生的結果是否決, : : 若是依據31/32條,否決後權責機關根本不用有任何行動, : : 為什麼這些廢核團體要用這個提案砸自己腳呢? : : 還是我對於條文的了解有所誤會? : : 條文附在下面給大家參考 : : 第 30 條 : :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 : : 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 :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 : : 否決。 : : 第 31 條 : :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 : : 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 :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 : 第 32 條 : : 公民投票案經否決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 : : 結果,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 公投真的很不合理啊 : 不出來投的是放棄自己的權利 : 不表態不關心 : 卻當成反對票處理不合理 : 不投票的就應該排除在外 : 怎麼可以就計入反對那邊 節錄自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1年度判字第514號 有關台聯上訴 ECFA 公投被審議委員會打槍的判決 七、本院查: (五)依據上開說明,前揭公民投票法(下稱本法)相關條文之 適用,本院判斷如下: 5、公民投票法係「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確保國民直接 民權之行使」而制定,屬憲法第136條(創制、複決兩權 之行使,以法律定之)規定之法律。其立法目的乃在實踐 憲法保障人民「創制、複決」基本權的行使,藉由公民投 票法規定,使人民得依循該法規定之程序,參與公民投票 事項(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 複決)之決定。準此,公民投票法係在協助人民正當行使 上開公民投票事項之創制、複決權,而非限制人民該公民 投票事項之行使。其中關於全國性重大政策之「複決」公 民投票案經通過者,權責機關應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 之必要處置(本法第31條第3款),申言之,如該全國性 重大政策之複決公民投票案,經投票結果通過「同意」( 贊成)該「重大政策」者,政府即應積極推動、執行該重 大政策,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中斷、停止;反之,若投 票結果通過者為「不同意」(反對)該重大政策,政府即 應依該「重大政策」複決案之具體情形,為相應之必要處 置。上開條文並未限制該重大政策複決之公民投票提案, 應持改變現狀之立場始得提起,故不論係「正面表述」或 「負面表述」,僅屬提案內容設計之問題,從而,公民投 票提案除有本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形外,尚不得 以「未持改變現狀之立場」為理由,駁回公民投票之提案 。準此而言,並參酌公投票上刊印之內容(其上刊印公民 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投票人投票圈 選者為對該「重大政策」複決案公投票上載主文圈定(表 示)「同意」(贊成)或「不同意」(反對),則本法第 30條規定所稱「通過」,應包括:(一)投票人數已達有投票 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圈 定「同意」(贊成)者超過有效投票數二分之一;(二)投票 人數已達有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 過二分之一,圈定「不同意」(反對)者超過有效投票數 二分之一。所稱「否決」,應包含:(一)投票人數未達有投 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二)投票人數已達有投票權人總數二 分之一以上,惟有效投票數未超過二分之一;(三)投票人數 已達有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 分之一,然圈定「同意」(贊成)或「不同意」(反對) 者均未超過有效投票數二分之一等情形。 == 以上為最高行政法院對 公投法 的解釋 公投法要產生效力, 重點在於"通過", 也就是公投主文中的任一個選項 (同意, 不同意, 贊成, 反對) 超過雙二一門檻 因此, 所有的命題都帶有兩面性, 但重點還是在於"通過" 被否決掉(未過雙二一門檻)的公投, 除了公投法第33條敘述外 是沒有任何實質效力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46.30.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8394313.A.A7E.html

04/25 10:59, , 1F
50%門檻爭議在於 六次公投有4次是超過90%贊成 1次過80%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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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0:59, , 2F
如果投反對票的也都出來 真的還會是一樣的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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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00, , 3F
你不認為一個投票近九成支持 是很有問題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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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izmp (122.146.30.2), 04/25/2014 1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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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覺得 那就是連屬過了 然後公投結果是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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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啊, 因為不投票就是要否決這個公投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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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90% 贊成, 但是投票率沒過, 就是"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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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已經清楚的把 "通過" 與 "否決" 的意思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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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講吧 假設今天投票率是8成 全國贊成反對幾乎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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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的人要拚死把人叫出來投票 反對只要叫大家當作沒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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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覺得這樣很不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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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 即使有60%贊成 如果投票率8成 還是只有48%出來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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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n大,況且如何確定不投票的人百分之百等於反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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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的只要不補上那2% 就是不過了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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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呀, 現行制度下, 這就是最基本的攻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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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贊成, 自己只能動員出 8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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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現行制度的問題 我只是覺得這不合理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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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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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照著投票率算 而且這兩者的條件也差太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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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討論無關於投票率的門檻如何制定, 多少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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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台灣的狀況要多少容易過關, 我上面有一篇文有我個人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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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在討論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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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很多人認為, 否決的公投帶有負面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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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篇是在說明, 公投否決了, 不代表負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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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值上, 他就是沒有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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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命題上吵運轉/停轉 是沒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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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我理解的跟你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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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一個命題是 你同意某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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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過50%投票率的情況下 同意票過半視同意 不過半是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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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率不過半的情況下 都是反對 而不是沒影響力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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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18, , 30F
只要過門檻就是"通過" 你的理解沒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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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該叫想要的才出來投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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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仔細看一下這篇本文, 最高行政法院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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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把通過/否決 說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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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的不投待在家裡就好那麼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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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就是逼不同意的也出來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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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呢, 你隨便叫一個公投我就得跟著你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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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多數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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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同意的就都會拼命拉票去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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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最有名的例子就是 第七次修憲的 任務型國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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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決 = 無效 != 反對,但公投法依然是個鳥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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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大感謝你 我應該了解你想表達的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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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29, , 42F
但公投法30條真的看不出這層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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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32, , 43F
嗯. 就是有爭議才會打官司, 打到後來交由司法裁定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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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43, , 44F
國大那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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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本來就容易有引導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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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就說是有內容設計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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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47, , 47F
裡面意思應該是說正反名題皆可作為名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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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48, , 48F
而不代表正反名題設計對結果沒有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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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49, , 49F
也就是說否決對政府並沒有約束力,事實上沒有反對選項也沒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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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57, , 50F
想要否決的在家裡那麼爽 不合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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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58, , 51F
連出門投票都不用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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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58, , 52F
投公投票等於反對政府某些作為或不作為,而非正反雙方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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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59, , 53F
拉扯
04/25 11:59, 53F

04/25 12:21, , 54F
把沒出來投票的人直接當成反對 這點問題就夠大了 kmt操作
04/25 12:21, 54F

04/25 12:21, , 55F
投票日多為星期六(很多勞工星期六也是要上班的)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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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2:21, , 56F
絕對多數和相對多數的問題本來就需要再討論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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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MSt9f- (Public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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