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政策] 關於公投,有個想法
自己再補一下
第 26 條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
,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第 37 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應設地方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
項:
一、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第三十三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前項委員會委員,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當地各級民意代表,其組織及審議程
序,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擬訂,送議會備查。
可由南部縣市開始進行公投,逼迫北部縣市強制進行公投
因為絕對沒有人願意把核電廠擺在自己家門口的
※ 引述《ssiou (誰可以陪我練口說><")》之銘言:
: 公投法第 3 條
: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
: 市政府、縣 (市) 政府。
: 興建核四與否是全國性議題
: BUT
: 各縣市政府是否可以決定自己的縣市是否願意成為設置核電廠或堆放核廢料的場所
: 這裡所謂地方則是越小層級越好
: 因為這樣你願意就表示核電廠離你家越近
: 比如說放在新北市可能沒感覺
: 但是放在新北市永和區永和里
: 就應該很有FU了
: 只是...有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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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02:18,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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