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oBike亂象無法可管?

看板PublicBike作者 (大大)時間7年前 (2017/06/23 14:33),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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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加坡單車共享業者oBike進入台灣市場,不只主要都會區,連觀光景點都可以看到 其蹤影。在這個行動通訊蓬勃發展的時代,新創及共享經濟的版圖日新月異,生活大小事 可以藉由多樣性的App來完成。帶來便利之餘,政府是否要在行政規範以及法令面制定, 跟上商業模式的改變,而不是雙手一攤說句「沒辦法,這是世界的潮流」 oBike主打無樁、無定點的模式,不同於現行政府所規劃的定點停放,如UBike。使用者擺 脫定點站距離的問題,使租借及歸還更加便利,然而,此舉卻造成oBike到處停放的各種 亂象引起民怨。這些亂象難道只單方面怪使用者的素質低落?卻不檢討業者營運管理,以 及公權力的行政規範有何作為? 以法令面來看待oBike目前營運模式,基本上就是利用公共設施「營利」,不論騎在路上 還是停放在人行道、公有停車架上,都是稅金所建設的公有基礎建設,應是提供所有需要 民眾使用,現卻變成私經濟的賺錢工具。客運、公車業者需要申請路權,UBike要繳交權 利金,oBike卻是瑕不掩瑜地使用公財產中飽私囊,卻不用繳交任何一毛稅金回饋社會。 利用公設賺取私利 目前的《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中規定「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未經許可在路邊擺設攤位」 處以罰金,就算oBike沒有亂停造成民怨,擺在停車格內等著客人來租車消費,這跟攤販 佔用道路營利,無任何不同。每一台oBike都是沒有付稅金的違法路邊攤,政府都沒看到 嗎? 再者oBike並不算運輸業,而是商業租賃。如果與汽機車租賃業者比較,汽機車租賃合約 期間,車輛所有權人是租賃公司,使用權人為租賃者,使用者必須負擔一切衍生費用以及 法令責任。租賃車在租賃合約期間停在路邊,無構成利用公有財產私營利的問題,因為使 用權在個人手上。如果租賃公司把車子停在公有停車格內,上頭貼著「一天租金XX元」, 就有違法問題。主管機關還規定汽車租賃業者,必須每8台車設置1個車位,不准未租出去 的車輛佔用太多收費停車格。然而,oBike停放在路邊時,所有權及使用權都在業者,擺 在路邊用手機App攬客,這難道不是以共享經濟之名,行路霸兼賺錢之實? 共享經濟是世界的潮流,方便還是隨便,要看主管機關的公權力法令制定及業者強加管理 ,才能創造民眾、業者與政府的三贏。 https://tinyurl.com/y92pe4qf 備註: 市內交通接軌的最後一哩路,你敢嘴? -- "◢██◣ 呼呼呼~ 為什麼…我這麼愛你… " ,█◥◥◥ ˊ 對不起,他有車。 ˋ ◢██◣ ◎ ◎ ◣◢██◣ˊ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10.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Bike/M.1498199588.A.B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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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規是對google play抽稅,包含儲值得樣子,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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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用稅。另外我也覺得不太算共享,就是一般租賃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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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JBOai4 (PublicB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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