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很矛盾的一句話
※ 引述《zeuklie (Unlimited blade works)》之銘言:
: ※ 引述《come ()》之銘言:
: : 組長說
: : 此連署不具任何效力,依群組規定任何人皆不得在一個月內針對此人再度發動罷免
: : 既然連署不具效力
: : 就應該當作沒發生過
: : 怎麼又依組規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一個月內針對此人再度發動罷免????!!!!
: : 其實大家看到這一句,應該可以知道,組長要說的話應該是:
: : itt的罷免案被我擋下了,一個月內也不得有人再對itt提出罷免
: 提出類似的意見
: 組長審查罷免案是否成立時 審查的是什麼?
: 如果審查的是被罷免人是否適任 那在組長判定不適任時
: 就可依組長之權限將不適任的板主撤職 不須等待連署結果
: 若審查的是提出人的資格等程序問題 那在判決罷免案不成立時
: 應聲明不成立之原因 以昭公信
: 而且 這審查是針對罷免案提出人 無論提出人資格如何 都與被罷免人適任與否無關
: 舉例說 提出人也許是文章篇數不足 理由荒誕無稽 當然不應予以成立
: 但不表示被罷免人適任 應得到一個月的免罪符
: 只有在罷免連署成立而且反對票佔多數時 才應該依該民意基礎給被罷免人免罪時間
: 請組長參考
從第一則大略看了一下
組長要求提出人舉出更明確的補強證據
但提出人質疑何必要對組長舉出更明確的證據
(就像是自訴人對法官說:我為何要對你提出補強證據?此為藐視法官,打官司大忌)
於是組長根據提出人原先所提出的證據來做判斷
到這裡已經是實體審查而非程序審查
由於證據不足所以決定駁回(判決駁回),也就是所謂的有實質確定力
而非形式確定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255.120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