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很矛盾的一句話

看板PublicAffair作者 (啊?)時間18年前 (2005/11/20 15:2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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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euklie (Unlimited blade works)》之銘言: : ※ 引述《come ()》之銘言: : : 組長說 : : 此連署不具任何效力,依群組規定任何人皆不得在一個月內針對此人再度發動罷免 : : 既然連署不具效力 : : 就應該當作沒發生過 : : 怎麼又依組規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一個月內針對此人再度發動罷免????!!!! : : 其實大家看到這一句,應該可以知道,組長要說的話應該是: : : itt的罷免案被我擋下了,一個月內也不得有人再對itt提出罷免 : 提出類似的意見 : 組長審查罷免案是否成立時 審查的是什麼? : 如果審查的是被罷免人是否適任 那在組長判定不適任時 : 就可依組長之權限將不適任的板主撤職 不須等待連署結果 : 若審查的是提出人的資格等程序問題 那在判決罷免案不成立時 : 應聲明不成立之原因 以昭公信 : 而且 這審查是針對罷免案提出人 無論提出人資格如何 都與被罷免人適任與否無關 : 舉例說 提出人也許是文章篇數不足 理由荒誕無稽 當然不應予以成立 : 但不表示被罷免人適任 應得到一個月的免罪符 : 只有在罷免連署成立而且反對票佔多數時 才應該依該民意基礎給被罷免人免罪時間 : 請組長參考 從第一則大略看了一下 組長要求提出人舉出更明確的補強證據 但提出人質疑何必要對組長舉出更明確的證據 (就像是自訴人對法官說:我為何要對你提出補強證據?此為藐視法官,打官司大忌) 於是組長根據提出人原先所提出的證據來做判斷 到這裡已經是實體審查而非程序審查 由於證據不足所以決定駁回(判決駁回),也就是所謂的有實質確定力 而非形式確定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25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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