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競業條款&強留本票已刪文

看板PttLifeLaw作者 (yarico)時間4年前 (2019/09/10 13:01), 4年前編輯推噓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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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在公司角色是銷售人員(只有出人力) 而庫存商品是由公司出的 公司商品是衣服(不是知名品牌)只是到處批來的衣服 再由我方把商品載去賣 所以進公司前有簽了一張本票(就是貨的大概金額) 現在要離職,但公司強留本票,說兩年後才會歸還 並要我方簽禁止「競業條款」的合約才能真正離職 只是合約上寫的很粗糙,「依照競業條款,禁止販賣類似商品、禁止類似經營模式」合約就註明這一句而已 也沒再詳加說明或補充 若有違反,公司可拿該本票去提告求償 假如要轉行賣五金類也不行?因在菜市場的經營模式根本都差不多,公司用意等於是禁止離職後在市場經營 1.想請問這樣的競業條款能告成功嗎?是否有真有效力? 我方沒有拿到什麼競業條款補償金 我方只是銷售人員 公司商品的進貨成本、廠商聯絡等資料根本都不知 等於我方還不到知道公司重要機密的位階吧 2.離職後硬留本票是否違法?真的有效用嗎? 只是公司從頭到尾都沒依照勞基法 ...................................... 剛重新看了當初簽的合約 有一條載明:合作關係結束後,若無積欠貨款.則會退還本票給我方 (貨皆全數歸還已盤清.無積欠) 但公司卻無歸還本票 假如本票真的被拿去要求執行 我方要提出該本票據無效時,是否能以這條約+合約做為證明? 簽的合約跟該本票影本都還在 下方推文大大有提到是否雇傭對應關係 但前幾個月有簽名加入公司團保(這點能證明是雇傭關係嗎?) 感謝下方推文幫忙解答的大家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7.124.1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68091670.A.329.html

09/10 13:46, 4年前 , 1F
有關競業禁止之約定,你可以看《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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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3:46, 4年前 , 2F
依上述法條及你在PO文講的東西,應該不符合競業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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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3:47, 4年前 , 3F
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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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3:47, 4年前 , 4F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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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3:48, 4年前 , 5F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項第1款)光這一款,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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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3:49, 4年前 , 6F
公司根本就完全沒有對勞工有競業禁止之補償,是還想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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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3:49, 4年前 , 7F
什麼競業條款啊!
09/10 13:49, 7F

09/10 13:50, 4年前 ,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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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3:50, 4年前 , 9F
要求簽本票也是不合理的,千萬不要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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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3:51, 4年前 , 10F
萬一簽了本票,對方把本票轉給其他人,你就慘了。
09/10 13:51, 10F

09/10 13:51, 4年前 , 11F
而且簽本票才能離職,這本來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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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3:52, 4年前 , 12F
看錯了!原PO那個本票是進公司時簽的,應該可以請求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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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3:52, 4年前 , 13F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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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4:36, 4年前 , 14F
本票不要亂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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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4:37, 4年前 , 15F
競業條款基本上無效 麻煩在那張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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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4:37, 4年前 , 16F
有效需給你薪水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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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5:19, 4年前 , 17F
如果公司有照勞基法規定滿足要件的話,在合理的範圍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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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5:20, 4年前 , 18F
有競業禁止的效力;換句話說,沒有此要求是沒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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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5:20, 4年前 , 19F
公司沒有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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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15:22, 4年前 , 20F
另外,你們之間的對應模式是否是雇傭關係,可能要再討論.
09/10 15:22, 20F
※ 編輯: yarico (101.137.56.76 臺灣), 09/10/2019 22:40:56

09/11 23:58, 4年前 , 21F
這本票應該是貨品擔保,不影響勞動契約。如果本票被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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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3:58, 4年前 , 22F
請裁定,打債務人異議之訴。
09/11 23:58, 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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