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車禍後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目垂)時間7年前 (2016/12/27 01:47), 7年前編輯推噓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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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6/10/16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機車):我被送到醫院,診斷書上寫1.頭部外傷2.雙手上肢多處擦挫傷3.右足挫傷 對方(腳踏車):對方無驗傷,後來電話詢問傷勢,對方表示自行前往國術館治療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下路人幫忙報警、後來在醫院做完筆錄,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機車只有強制險、我本人僅有意外險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事故現場圖 http://imgur.com/2VjiFu3
事故初判表(已去除個資) http://imgur.com/fV03ahI
我方與對方在同條路上同方向直行,我騎乘機車時速約50~60km(筆錄時我說的), 直行於車道中央,對方騎乘腳踏車靠右側直行,對方因不明原因突然急靠左 我為了閃避對方往左方急煞車,而對方擦撞到我機車右側後方, 我因機車急煞車而失去控制打滑而在約24公尺外倒下,而我人車已滑行到對向車道, 所幸對向無來車,而對方在擦撞處倒下。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六、問題: 發生車禍後,左手一處外傷,右手三處外傷,右腳扭傷腫很大無法走路須使用拐杖 三餐都需要他人協助購買(個人自行在外住套房), 到現在兩個月半右腳只能行走無法運動跑步,右手還有一處外傷還沒癒合 其他三處傷口皆留下疤痕,而到目前為止都是我主動跟對方連絡,對方沒什麼表示關心 也強調我方超速。 以下想請問: 有關賠償金部分:1.醫療單據、2.往返診所/醫院之計程車費&油錢 3.修車費用(有維修單據)、4.因行動不便向學校請假而損失的學雜費 5.車禍導致衣物安全帽破損賠償 6.自行購買之醫療用品(人工皮、透氣膠帶等,有留下發票) 7.車禍前繳費參加的活動(活動時間是在車禍之後)、8.精神賠償 9.傷勢後遺症要求賠償(已經造成我腳踝會因天氣變化而又開始痛) 10.診所/醫院復健所花費時間賠償(此項若可該如何計算其價值呢?) 11.因傷勢無法外出而產生的電費(當時10月還是非常熱的時候,在車禍 前我都會到學校研究室使用冷氣及用電) 12.請求友人協助前往醫院/診所之油錢 請問以上要求賠償金有哪些是不妥的嗎?或是還有其他可以要求賠償的部分呢?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4.25.18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82774459.A.F43.html

12/27 02:09, , 1F
11想太多
12/27 02:09, 1F

12/27 02:13, , 2F
你自己也要負部分責任
12/27 02:13, 2F
那想請問一下部份責任大概會包括到哪些呢?

12/27 02:27, , 3F
看初判可能5:5, 賠償都要有單據才能提出, 不是說了算
12/27 02:27, 3F
那請問對方沒有單據的話就無法要求賠償瞜?

12/27 05:26, , 4F
你責任比較大吧...同道車左方車要禮讓右方車
12/27 05:26, 4F

12/27 05:28, , 5F
你就算算的出來,對方也不一定有錢賠你,對方是什麼工
12/27 05:28, 5F

12/27 05:28, , 6F
作的,穿著怎樣
12/27 05:28, 6F
但是對方突然急向內側靠,其實我遠遠的就有看到他騎不快,想說直接加速超過他, 卻不料對方突然從最右外側直接靠向內側,擦撞點幾乎快到對向車道,這樣是否可以說明 對方是左轉到對向而沒注意後方來車呢,對方筆錄和後來都一直裝傻說不知道他怎麼騎的 ※ 編輯: k167943005 (60.244.25.182), 12/27/2016 14:00:50

12/27 21:17, , 7F
幾線道? 看圖是不同個車道 那對方變換車道違規呀
12/27 21:17, 7F

12/27 21:18, , 8F
如果"同一個車道" 那是你超車違規
12/27 21:18, 8F
就一般兩線道,中間虛線是分向,所以我車子最後是倒在對向車道 旁邊實線是白線,對方原本是在白線外,最外側是還有劃設停車格 所以有那個類似車道的空間在 ※ 編輯: k167943005 (60.244.25.182), 12/27/2016 21:30:20
文章代碼(AID): #1OOLUxz3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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