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拋棄繼承的問題
事實經過:
我朋友的父親於近日過世,得知生前有債務問題
故幾乎所有順位的繼承人都願意拋棄繼承。
我的問題是:
狀況1-1:
要是民法1138條所有順位皆一起具狀的話可行嗎?
這樣應該就不用檢附存證信函通知繼承人了嗎?
狀況1-2:
同上狀況,若其中一個繼承人於海外在台已除籍,
若他也同意一同具狀辦理拋棄繼承,
是否只要請他於駐外使館辦理拋棄繼承權書加授權書的認證並
請台灣的被授權人幫忙具狀即可(印鑑證明是附上台灣的被授權人的嗎?)
狀況2-1:
若1順位通知之2順位繼承人在國外(已除戶)應如何送達
(因存證信函寄國外要取得回執似乎不會很順利,沒甚麼保障)
,或其他比較便捷迅速的通知方式,
亦或主張民法1174條之但書呢?(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謝謝各位先進:)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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