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繼承] 遺產繼承分配爭議

看板PttLifeLaw作者 (cape129)時間9年前 (2015/07/10 12:01), 編輯推噓2(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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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集提要 遺產要如何分割是繼承人的權利,只要是繼承人全體同意,要如何分割都可以, 可以平均分配,也可以很極端只分配一個人。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個權利,如果是配偶死亡,生存配偶主張時, 不用子女同意,但到底要取走遺產的那一部份, 因為遺產所有的子女(繼承人)都有權利, 所以就要全體繼承人同意(沒法協議可以訴請法院判決)。 Q1. 申報遺產稅只要「任一」繼承人辦理即可 申報遺產稅未涉及遺產分配問題 Q2 不動產繼承登記可以「任一」繼承人辦理,但會登記成未分割狀況下的「公同共同」 如果要分割成分別共有就要全體繼承人同意, 而且,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不是繼承,這部份也要全體繼承人同意 Q3 沒有Q3 Q4 只要有財產,債權人均可追討(強制執行),問題是成功賣出的機率多少 Q5 要辦理登記完後才能變賣。 抛棄繼承不能補辦,除非他能主張「知悉三個月內」 Q6 剩餘財產請求權在遺產稅時不用全體繼承人同意但 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過戶時要全體繼承人同意 ※ 引述《marsupials (目光如豆)》之銘言: : 大家好, : 我有一些親戚遺產繼承的困惑希望能有高人幫忙解惑 : 文稍長,感恩~~ : 事實經過: : 被繼承人過世後留有1配偶7子女。遺產有2筆土地(ab),2間土地上的房屋(cd) : 以及2筆房屋d兩年內的租金收入。 : 被繼承人沒有遺囑,僅口頭說過要把土地a+房屋c留給長孫(兒子A的大兒子,目前失聯且 : 欠有債務)。 協商時其他子女原本同意按照被繼承人遺願由A繼承土地a+房屋c, : 而A目前住在c房。但考量A也有不少債務,協議先將ac分割繼承給兒子B,但是房子繼續住 : 維持原狀。(B不會動歪腦筋,答應之後會過戶給A的子女) : A不滿分配方式不願配合提供申報遺產稅文件及土地分割繼承文件。 : 註: 1.A的債務不確定債權人是誰。2.生存配偶名下無任何財產 : 3.被繼承人的遺產不算多,試算下比免扣除額1200萬還少一些。 : 想請問 : 1.如果A不願出示戶籍及印鑑證明,是否還是可以由其他子女繼續申報遺產稅? : 如果是,這是否代表所有子女和配偶平均共同持有所有土地及房屋,應繼分成為各1/8? : 還是說如果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配偶1/2,所有子女分配比例成為各1/14? : (其實其他子女比較希望第二種方式) : 2.如果可以繼續申報遺產稅,那麼後續的土地繼承登記是否也是可以由其他繼承人完成, : 不需要A的文件證明? 我在稅版上看到如果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權要在一年內行使, : 所謂的"行使" 是不是就是只要完成土地繼承移轉就完成的意思? : 4.因為擔心A的債權人求償A分配到的遺產,其他土地共同持有人的持有比例要超過多少 : 才可以強制執行變賣? 這樣債權人是否還是可以追討?如是,可以追討到的比例是多少? : 5.其實原本協商的內容對A較有利(至少不會被債權人追討),但是A不滿被繼承人生前有 : 過戶給其他部分子女部份的財產(房屋、現金) ,要求其他子女變現方式向他依市價 : "買"ac (換言之就是給他現金換取他的同意),否則他就要把房子土地(ac)賣掉換現。 : 想要確認一下,A是不是根本沒有權利去變賣? (私以為ac還在被繼承人名下) 。 : 另外,因為被繼承人已經死亡超過3個月,就算其他子女妥協於A的提議,A沒有辦理拋棄 : 繼承,是不是還有1/8( or 1/14)的遺產? 還是說拋棄繼承可以後續補辦? : (其實信不信得過他還是個問題) : 6.如果辦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權,在申請登記土地轉移時,是否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 : (我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問與答上面看是說不用,但網路上又有其他文章說要,有點 : 摸不著頭緒@@) : 出處於此:https://goo.gl/35Hbry : Q18-A-(三) : 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 : 不好意思在颱風天要求各位看完這麼冗長的文章。Orz : 非常謝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有不足或不正確之處,請不吝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239.2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36500862.A.AF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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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集提要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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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這是生存配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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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八個人共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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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和土地是8個人共有每人持分1/8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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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同共有情況下,債權人是無法拍賣不動產(除非全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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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都是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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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債權人可以代位訴請分割遺產,通常會主張依「應繼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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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個CASE就是每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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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走到這個階段是否可以主張剩餘財產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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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過,也找不到見解,所以不敢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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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訴請分割後就可以就債務人(就是A)持分部份進行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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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共有人有一個很重要的權利「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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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行使這項權利請準備好現金,法院給的時間很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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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1條,沒研究,不過覺得可行,但還是先得辦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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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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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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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錢給A,讓他放棄繼承的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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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辦遺產稅,辦完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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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辦遺產稅,辦完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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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蓋上印鑑章加印鑑證明,可以去地政事務所辦過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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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是A獅子大開口大家才不得不那麼小心翼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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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他已經超過三個月還可以放棄繼承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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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修正一下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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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錢紿A,請他在遺產分割協議書蓋章(不繼承任何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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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辦理拋棄,就有繼承權利,但可以不要繼承任何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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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剩餘財產請求權,生存配偶不一定要行使一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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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價格談不妥,就只有訴請法院對遺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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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俗話說的爭遺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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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就是訴訟標的物是對全部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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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張剩餘財產,但不動產就如你所述就有二間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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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會有二間房子形成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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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在訴訟期間所有當事人可以協議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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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有共有人應可用土地法34-1條處理(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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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也可以訴請拍以變賣方式分割共有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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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謝謝cape詳細的解答,清楚許多!馬上報告長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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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dqD-hw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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