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勞資] 請問這份人事保證書這樣的內容合法嗎?

看板PttLifeLaw作者時間9年前 (2015/05/07 02:26), 編輯推噓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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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之銘言: : ※ 引述《getoutno (Leisharain)》之銘言: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事實經過及問題: : : 家弟最近北上找到一份工作,該公司是上市的公司 : : 但該公司要求家弟找一個保證人,簽人事保證書, : : 因為親人只有我在北部所以這份保證書是由我簽署。 : : 但問題在於,其中有一條是:「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貴公司負損害陪償責任時, : : 願於損害範圍內負責,不受民法第756條之2規定限制,並放棄抗辯權而代負賠償責任」 : : 因為不闇法律條文也不懂這其中的意思, : : 所以想請問合約書上這個內容是合法的嗎? : : 意思是未來家弟有損壞賠償該公司的責任,責任歸屬歸於我嗎? : 簡單的說,本來民法第756-2條是規定保證人賠償的總額係限制 : 在受雇人(受保證人)年總薪資為上限賠償額,但是同法第2項例外 : 允許法律或契約(即您所問的那條約定)另有規定時,可以不受總年 : 薪之限制,簡單的說就是賠償總額無上限,假設受雇人對公司造成一 : 百萬損害賠償額時,該年年薪為40萬,如有特約排除民法第756 : -2條的話,保證人就必須連帶賠償公司100萬元之損害賠償額。 : 當然人事保證人在賠償完後,可以向受雇人(受保證人)請求賠償額 : ,觀念上有點類似連帶債務去處理。 最近也遇到同樣問題, 家人去剛到新工作,也要保證書 大概我上網查過,跟大部分公司要求都一樣 只是裡面有點很奇怪 說被保證人如果竊盜偷竊等犯行 保證人需要被依照刑法第三十一條追究責任 可以問下這是合理嗎? 我相信家人的品行,但是真的覺得這個規定很誇張 A犯罪,保證人變共犯 基本上是不想簽, 但是家人又好不容易找到算大的公司 怕家人被刁難 所以想問簽了,刑法部分規定是否無效力? 謝謝大家 幫我解答這個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99.1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30936770.A.4A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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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話 私人合約最好有拘束刑事責任認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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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拘束賠償責任 不可能拘束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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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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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1:21, , 4F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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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 11:21, , 5F
我看到也擔心,事後想想刑法應該不可能是用合約就可以認定
05/07 11:21,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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