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租房提前解約之問題
事實經過:
文長請見諒,這是我的情形,請版友幫我檢視,謝謝.
現在租的公寓是從2014/10/25開始,簽一年約,是一般文具行都有賣的.
我因為先生回加拿大工作的關係要提早解約,我2015/3/26就告知房東要提前解約,
住到5/24號,並有告知房東如果他不介意我會找下一個房客,他這時只問要直接用我的約
住或是簽新約.
2015/4/12號有人來看過以後確定要住,我問過房東有這回事並問能不能給對方他的聯絡
方式,房東告知我可以.隔天新房客有用FB傳訊息來說他們已跟房東確認確定要租房.
2015/5/26我傳簡訊給房東問能不能用一個月的押金抵房租,他過了幾天後才傳簡訊來說
可能不行.因為都是用簡訊構通我覺得不方便,所以撥電話請房東是否能當面對談,打了三
天電話他才接,約定今天當面溝通.
我向他表示合約內沒有註明不能提前解約,而且我是兩個月前就通知,並找到新房客來接手,
所以希望能退我兩個月的押金.房東表示房子所有人是他父親,他父親的意思是兩個月都不
退.
另外因為我之前一直打不通房東的電話,跟有一點熟識的鄰居有講過這件事情.鄰居後來欲
言又止,只說了難怪六樓的會...,鄰居馬上說算了我不要講了.我察覺有異,回家上網查詢
後發現我住的樓上(同房東所有,是頂加)去年五月有房客上吊自殺事件,地點是我臥室的上
方,當晚我完全睡不著.
合約的部分內容:
1.租期屆滿
本契約,(勾)承租人()出租人於期限屆滿前,()不得()得終止租約.依前項約定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二
星期前(勾)一個月前通知之.
2.租賃物之返還
租賃契約終止時,承租人應即將房屋返還出租人,不應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承租人未及時遷出返還房屋時,出租人每月得向承租人請求按照約租金(1)倍支付違約金至
謙讓完竣,承租人及保證人不得有異議.
另外,也有這項: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
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問題:
我想請問,
1.我就第一條的內容可以主張沒有註明所以提前解約及退還押金嗎?
2.新房客跟房東之間的約定屬於口頭告知,這是有效力的嗎?(因為我跟新房客有FB的訊息
往來,新房客有傳給我他們對話的圖片).會有這部分的問題是因為房東傳簡訊告知我押金
不退還時他有說新房客沒有確定要租,我再去問新房客才知道房東說謊.
3.我可以用未告知樓上為凶宅來主張解約嗎?
4.剛剛對話的結果中,房東一直表示房屋所有人為他父親,他只是代理人,所以他爸爸強烈
要求要扣兩個月的租金.我表示我兩個月前已告知並找到新房客,出租人也同意所以我可以
拿回押金.房東後來又表示他這兩天才跟他父親談這回事,結果他父親說那他不租給新房客
,房子要收回整修並調高租金出租.我後來問過新房客以後新房客有告知他們在連絡時房東
有提過我搬走好他們要整理房子,然後把價錢調高到18500(我現在是14000)出租,當然新房
客不肯.我再確認一次房東的意思後,告知新房客房東不租給他們,請他們要找其他房子了.
5.從入住到現在有些損壞時有請房東來修繕,不過到現在一直沒來修.這個也可以是一個請
求返還押金的理由嗎?
感謝各位幫我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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