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未成年人校園鬥毆

看板PttLifeLaw作者 (呆靈)時間9年前 (2015/03/08 01:16), 編輯推噓2(2092)
留言94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事實經過: 學生A挑釁學生B,然後就出手打了B一拳 然後B也回一拳,兩方都有受傷可是A比較嚴重 雖然是A先出手,可是A有驗傷,B沒有,現場有證人看到全部過程,但沒有監視器 B的立場是願意賠償所有醫藥費 A是希望補償更多金額 兩方都是未成年,傷勢目前也都恢復 問題: 1.請問A提告的話B會有前科嗎? 2.請問此狀況下A提告對誰比較有利? 3.請問A的求償金額多少才合理呢? Ps.代po非當事人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233.1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25748589.A.A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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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年後不會2A,不過可能會減輕責任3醫藥費+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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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 可是我看一堆三四十歲的人的前科表 他們未成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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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科都還在 也沒有塗掉 覺得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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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19:23, , 4F
1.會有前科。只是未成年基於保護所以不公開,但是一旦成年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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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其它刑責時,就會攤開。新聞常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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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提告,是A問題,B可能會被認為是義憤,因為A挑釁及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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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A的傷害罪會成立。B應該不用賠償而且可以跟A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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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種文不需問旁人,未成年刑責,少年法庭會派律師,由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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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律師跟家人處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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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說未成年判刑確定、成年前科就會消除,前科是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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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新聞不會常報導“高中時曾犯過傷害前科…等等”。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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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們公司聘用,會計單位都需良民證,明明就看見良民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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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有載明未成年時所犯的刑責(像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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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說法會誤導未成年犯下重罪,因為反正成年就都沒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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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v大,換句話說是需要B舉證A挑釁在先,B才佔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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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也要有證明顯示A先動手。在被挑釁又被打的情況下,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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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去判定這種情況下,是義憤或正當防衛…等等。如果A這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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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的,那麼不怕痛的就可以騙錢都沒事,這種理論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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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就交由少年法庭的律師跟家長處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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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定被當作互毆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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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擊和正當防衛只是一線之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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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案記錄在直刑滿三年後依法需要塗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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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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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2:39, , 24F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1條明文規定: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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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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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12:41, , 26F
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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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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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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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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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我們有接過一個16歲多跑去飆車,跟另一群飆車族互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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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有一人受重傷,後來有傷害案在身,然後他最近又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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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毒品案,閱卷時他前案記錄已經啥都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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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少年是12~未滿18歲,滿18歲在刑法上負完全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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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以前關於少年前案非常的不緊,但自從少事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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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少年需銷毀或保密的資料有刑責跟罰金之後,法院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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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都該銷的都會銷掉的,他們不會沒事找事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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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聽說警察那邊就還是很多都有依法該銷毀或保密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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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法院看到 那高機率是他還未達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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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記者講得聽聽就好。 很多時候都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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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確定可塗銷?!還是受處分宣告可塗銷?!受處分宣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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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沒錯,判刑確定可以塗銷?!(進少年監獄)。傷害罪頂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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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保護管束,但是像強盜、殺人都是需進少監。我發現您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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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律師費、以及我所看到的數不完良民證,還有法院記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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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差很多 Orz。如果記者話聽聽就好,這些記者的報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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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是家屬抗議應該就可以Fire了。我建議原PO,親自去法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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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問訴訟輔導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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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y大,我同事說,他知道問題出在哪了,他說您所說的塗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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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警察機構,不代表法院、地檢以及良民證的留存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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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重大刑案(判刑確定,強暴或殺人),電磁記錄依舊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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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覺得奇怪,因為我去年還看到很多未成年所犯刑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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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經二、三十歲),您怎麼會說可以塗銷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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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張圖片,轉載於植根法律網及少年法律廖頌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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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那張圖片是警察機關辦理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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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作業要點 的第三點以下,裡面沒看到的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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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塗銷紀錄及資料之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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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轉介處分之執行完畢二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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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保護處分之執行完畢或撤銷確定三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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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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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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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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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給其他機關看的,法院本身會留存刑之宣告記錄,保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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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仍要塗銷,這部分是我沒看到,規定在處理細則中,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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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院留存,需保密,除對少年有利或少年本身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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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給其他人看到,這就是我說的,以前對少年前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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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沒在管,上面那個要點可是民國97年就已經發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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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有一大堆符合資格可以被塗銷的記錄還在各機關流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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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律師費,我爸是執業十幾年的律師,都是這樣收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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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所知,新竹地區也大多是這樣收費(當然每個案件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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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是律師的自由,每個審級律師收費只要不超過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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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額5~25萬,超過25萬原則上須要報告一下為什麼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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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收五萬十萬十五萬二十萬都是律師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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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不完良民證我就不清楚你在說什麼了@@ 如果是指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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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事件要塗銷,成人可易科罰金得型都能不記載載良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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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了,少年保護事件也差不多是這個等級的,塗銷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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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報新聞時只求聳動,有一些判決是依法有循被解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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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法官,然後我們有遇過幾位當事人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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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新聞(記者翻判決書就登了),也只是不想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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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當事人都先懷疑是不是律師講出去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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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事實多有誤差,反正沒紅也就過去了,只是被鄰居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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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下都還能接受。 (但是都先過來懷疑律師講出去阿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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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欸。因為您說的,跟我們所接觸到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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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同事就…他是司法三等。那兩個網站就他給我的。其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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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是內政部,然後另一個是專攻少年法律的。我同事就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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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庭的…。所以我不懂您們雙方的說法差別很大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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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當初是先詢問台北律師收費,也是以“庭次數”,就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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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我嫌貴,我才回台中問,沒想到比台北貴,真的讓我想哭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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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就是您所說的,個人接觸不同,包括現在這話題,因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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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說的一部分,跟我親自接觸的也不同,反而您說的一部分,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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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是我接觸到的。所以法律真的是門很專精的課題,永遠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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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Q Q。很感謝您分享這麼寶貴的資訊給我,學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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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大,真的超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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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雪大,建議開文回覆啦,不然藏在推文裡,後人不好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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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p9jeN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