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毀損罪
事實經過:
今天車子停在可以停車的路邊停車格內 (無違規)
發現被後面車子撞了車子屁股傷痕一大片, 會懷疑後車為主要嫌疑是兩車停的
非常靠近, 所以猜測是後車比較大台,硬開不進停車位而硬開進來
目前修理的結果板金烤漆要花5~10萬, 但車子還是能開!!
因為趕時間沒有報警, 所以在離開前, 拍了一推照片當證據, 還有留一張紙條給對方, 這
紙條留我手機號碼, 但過了一天, 似乎對方都沒連絡我
目前我手上的證據為:
只有離開前的拍照證據, 但未來不知如何處理?
因為只知道對方的車號, 所以不知道對方任何手機姓名住址
所以告民事不知如何告起
但告刑事, 似乎毀損罪可使用, 但起訴機會不大
根據刑法第354條(毀損物品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問題:
(1): 是不是一定就算對方的行為可判定為故意
但該行為使我的車子還是能開,毀損罪就不可能成立呢????
並且只能根據民法第184看修理出來的單據
而對方只要賠這些金額就好呢
(2): 因為不知道對方任何資訊, 所以想利用毀損罪提告對方
來獲取對方資訊 (雖然不起訴) , 但是否會有 ”誣告罪”之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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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4/20 22:49,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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