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民法 土地佔用 給親戚無償使用想收回
※ 引述《kaorube (yyyy)》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現在遇到一個問題,在老家有兩塊土地,所有權在我們這邊,但因為整家人都住在都市,
: 沒有務農,老家親戚當時就說要種農作,想說親戚,就同意了,當時也老實沒有白紙黑字,
: 現今問題就出來了,前陣子剛賣掉其中一筆,賣好幾年了,佔用的親戚,
: 就說要賠上面竹林的費用,大約一間普通房間大小的竹林,開口要20萬,
: 後來因為急著成交,只好跟房仲一起給了15萬解決,如今還有一塊地要賣,
: 上面被種了菜,但因為已經同意10幾年了,這邊應該就吃虧了,所以如果真的賠錢,
: 是想以合理價格付,而不是被獅子大開口,因此有以下疑問,不知道對不對,
: 因為看到的例子都是被蓋了建築物
: 問題:
: 1.如果我們想要回土地,是不是應該先寄存證信函跟申請土地鑑界,
: 跟親戚說在一定期限內剷除,不然以後土地賣掉了,就不負賠償責任,
: 還是不行,就走調解跟訴訟途徑?
: 2.土地是跟小叔共有的,如果我們這邊寄存證信函外,如果我小叔那邊還是同意他們種,
: 是不是就無解了?一定要兩家都寄出才行?擔心老家親戚那邊又趁要成交的時候,
: 沒有辦法去調解,又要被獅子大開口了
: 情況有點複雜,謝謝各位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第 470 條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
,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
還借用物。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第 766 條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
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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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70條第2項規定,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所以你們可以隨時請求返還該土地,至於土地上的菜,未分離前,屬於土地所有權人,妥善處理那些菜,最好是送還給他們,免得落入不當得利情境。
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只有你的小叔同意也沒用。
民法小弟去年才開始唸,胡言亂語,建議你多方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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