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民法 土地佔用 給親戚無償使用想收回

看板PttLifeLaw作者 (紫金礦產)時間10年前 (2014/03/15 21:22), 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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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orube (yyyy)》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現在遇到一個問題,在老家有兩塊土地,所有權在我們這邊,但因為整家人都住在都市, : 沒有務農,老家親戚當時就說要種農作,想說親戚,就同意了,當時也老實沒有白紙黑字, : 現今問題就出來了,前陣子剛賣掉其中一筆,賣好幾年了,佔用的親戚, : 就說要賠上面竹林的費用,大約一間普通房間大小的竹林,開口要20萬, : 後來因為急著成交,只好跟房仲一起給了15萬解決,如今還有一塊地要賣, : 上面被種了菜,但因為已經同意10幾年了,這邊應該就吃虧了,所以如果真的賠錢, : 是想以合理價格付,而不是被獅子大開口,因此有以下疑問,不知道對不對, : 因為看到的例子都是被蓋了建築物 : 問題: : 1.如果我們想要回土地,是不是應該先寄存證信函跟申請土地鑑界, : 跟親戚說在一定期限內剷除,不然以後土地賣掉了,就不負賠償責任, : 還是不行,就走調解跟訴訟途徑? : 2.土地是跟小叔共有的,如果我們這邊寄存證信函外,如果我小叔那邊還是同意他們種, : 是不是就無解了?一定要兩家都寄出才行?擔心老家親戚那邊又趁要成交的時候, : 沒有辦法去調解,又要被獅子大開口了 : 情況有點複雜,謝謝各位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第 470 條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 ,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 還借用物。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第 766 條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 有人。 ---- 民法第470條第2項規定,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所以你們可以隨時請求返還該土地,至於土地上的菜,未分離前,屬於土地所有權人,妥善處理那些菜,最好是送還給他們,免得落入不當得利情境。 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只有你的小叔同意也沒用。 民法小弟去年才開始唸,胡言亂語,建議你多方咨詢。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64.5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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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以為這個版不是丟法條給別人 是直接教怎麼做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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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原文。存證信函不是說發就發。部分私下行為並無助益,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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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自行鑑界或鑑價等。涉及層面並不輕微,原文一樓建議請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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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故拿現場相片及相關資料花諮詢費,恐比來此更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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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版友意見,不論是直接給法條,或是提供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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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很感激,目前綜合各位意見,是要先打算找親戚談,如果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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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去請律師幫我們處理相關事情,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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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95Fz1o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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