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雇主未投保汽車強制險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3年05月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有,對造受傷,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筆錄,現場未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駕駛公務車,但雇主漏未續保強制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這邊與問題無關,略過好了
六、問題:
雙方已經和解,由我(受僱人)與雇主一同出席、簽名,並且同負五十萬元的連帶債務。
另外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辦法,第42條,
特別補償基金對傷者補償10萬元後,
代位再回頭向我求償10萬。
五月,我駕駛公務車出差肇事,
而我的雇主從2013年1月就忘記續保強制責任險
致使我必須負擔這六十萬元的賠償金額
縱然五十萬元的部分是連帶債務
但根據民法188條第三項,雇主對我仍然有求償權(到頭來五十萬我全都要負責)
我想問的是,雖然我駕駛違規肇事
但雇主沒有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導致我要獨立負擔大筆的賠償金
雇主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呢?
是否可以算是民法188條一項監督、選任有過失?
能不能請雇主負擔部分的賠償金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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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6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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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謝謝y大的回覆
但是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二項規定:
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
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如您所說,終局責任若在我
那造成車禍損害的賠償義務人也在我
專為未投保強制險的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就可以依據42條代位對我求償
保險義務人(雇主)依據同法第49條,只有行政罰的責任
其漏未保險而造成的損失於該法中,我並無請求權,那麼是否可以用民法184?
雇主漏未保險有對於我的損害,有因果關係嗎?
※ 編輯: flybearliang 來自: 1.162.60.183 (12/22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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