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自家中他人(非房客)物品能否逕自處理?

看板PttLifeLaw作者 (lorerey)時間10年前 (2013/12/19 23:50), 編輯推噓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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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國宅,當初的契約是約定可過戶時即轉讓予對造, 頭期款是對造出的,但後來就一毛錢也沒付, 也就是說國宅的買賣契約當事人是政府和我們,事實上我方只是人頭, 房子是對方在住,錢也是他該繳(雖然是以我方名義),就這樣擺爛了十多年, 對造在一兩年前過世,現在我方想將剩下尾款付清取得所有權, 但是對方及其家屬的物品可能還在, 所以想請問在不是房屋租賃的關係下, 是否可以在踐行一些簡單程序後,例如寄存證信函, 若對方不予理會則可逕行處理對方的物品, 另外,關於本契約的請求權時效,因為價金尚未付清, 房屋實際上尚未登記在我方名下,所以實際上根本還無法過戶, 那麼請求權時效是否根本還未開始起算? 或是說根據眷改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而以其他期日起算?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8.169.140 ※ 編輯: lorerey 來自: 36.238.169.140 (12/20 00:34) ※ 編輯: lorerey 來自: 36.238.169.140 (12/20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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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牽涉二個契約:「跟政府買國宅」的契約、「賣國宅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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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的契約,要處理這類問題,契約的約定內容是首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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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看契約,就無法評估目前的狀況,更遑論給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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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一下,本文這種情形就牽涉到,到底要不要建議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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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找律師處理,不找的話,按目前資料,難以建議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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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建議找的話,又要承受圖利律師的罵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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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認為不需要圖利律師的板友諮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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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有圖利律師罵名呢?該找律師就要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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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找就是原po輸掉一間房子而已,網友沒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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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inMt2P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