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消費] 同事間買賣消失
※ 引述《sxza (doris)》之銘言:
: 文長,用平板發文,
: 如果有哪裡不妥抱歉了...
: 事情是這樣的,
: 公司的員工旅遊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去(開店的服飾業)
: 名額都是抽籤決定的,
: 公司規定名額不能轉賣但可轉讓
: 但同事私底下都還是會偷賣
: 我是工讀小妹A,今年很幸運抽到旅遊名額,但公司只有出機票及一餐,住宿及行程皆自費
: 我考慮到班不多,
: 去了對生活負擔很大(還是學生),
: 於是把名額給了同事B
: 金額為3000元(同事自己開的價錢 約市價45折)
: 也跟主管說名額讓給B
: 主管也同意、知情了
: 結果主管前天臨時跟B說她不能去
: 因為店沒有人顧
: 且B說主管說是"因為A不能來上班,妳要上班"
: 但主管並沒有跟我說我沒上班B名額會被取消
: 於是B要求我退還3000元
: 但名額已經被取消
: 她答應主管她可以不去然後上班
: 也就是即使我退她錢我也不能去了(明天就要出發了)
: 我的立場是
: 因為名額轉讓後我完全不知情相關事項
: 連日期都不知道
: 主管及B也都沒提到如果我不去要上班
: 月初時我看到班表也很無奈(10天被砍到剩4天)
: 也有詢問班表是否確認了
: 主管也說只有4天
: 於是我排了學校的事,無法代班
: 且公司跟B說她不能去,要留下上班
: B也沒異議就答應要上班
: 現在卻主張她沒有去,要我退3000元
: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 我是覺得大家都很委屈願意退一點但又無法接受她堅持要我全退且說是我的錯
: 請問我真的應該退她錢當作自己倒霉沒得去嗎.....怎樣才合情合理呢?
: 先謝謝大家願意看完
: 我不會回水球
: 如果有人願意討論請站內信給我一點方向我會很感激...
: 當然推文我就很感謝了!
民法第225條第1項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同事這次不能去,是公司不讓她去的對吧,所以她不能去不是因為妳事前知道她不可以去,
而是事後公司做出決定不准許她去,你們這種就是契約內容給付不能中的嗣後不能的情形.
第246條第1項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
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第247條第1項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
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
我想你們兩個當初講好的時候,也沒想到最後結果是她不能去,所以不算是妳的過失 ,
但是,
民法第266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
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
求返還。
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這種不是因為交易雙方造成交易結果沒辦法實現的事,難道拿到好處的一方可以
坐在旁邊納涼,吃到虧的就只能自認倒楣吞下去?
雖然不是你們交易雙方的緣故,但是她不能去,所以妳轉讓給她出國玩的名額已經是
不能實現,所以是給付不能,而且妳也不可能再為給付讓她出國玩,既然如此,她付出
的3000元不就是第266條所講的已為全部之對待給付(就是你們當初約定的價額),
所以依照法律規定,妳得到3000元,她損失3000元,而妳得到這3000元有什麼法律上的
原因?不能給付的交易契約?
這樣別說在道義上站不住腳,這在法律上還會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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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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