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管委會擅自公告車輛號碼
回文好了
基本上你的車位與你朋友停車是不相關的
再來
我就針對你所提三個問題
1.車牌號碼不能讓不特定人識別身份,是不算違反個資法的。
再者,並非住戶才能進去,不然你朋友車子如何進入?
因此推論具有公共場所性質也算合理。
也許你會認為也就只有住戶與朋友的車能進入,那麼就此推論也沒有辦法限制住戶有
多少朋友,那與不特定人皆能進入公共場所性質也很相近。
2.認定是公共危險罪是誇張了點,但車子並非停在標準停車格內,也許你看起來沒有阻
擋正常通行,但畢竟有佔住車道,而管委會以錄影判斷至少這輛車影響你這戶的車子
的正常通行,也許你不在乎,但若管委會說我站在客觀的角度判斷他影響了你的車子
,就視為妨害住戶的正常通行,管委會的論調不能說錯,對吧。
3.若管委會認定是妨害住戶的正常通行,實際上他車子也擋住了你這個住戶的車子,應
該他援用的法條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
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
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1;33;41m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m。但開放空
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
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
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
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而同條例的第四十九條有對應的罰則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
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1;33;41m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m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當然管委會無權開罰,不管主管機關也就是縣市政府有權執行。
因此我認為管委會所言並非不實。
※ 引述《ikei (ikei)》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家中車位為獨立產權有獨立一張所有權狀
: 今天下午朋友來訪將車停於我家車子後方
: 停好後只會妨礙到我家的車子出入
: 並且兩台車均位於畫好的車道紅線外
: 沒有擋到其他任何車輛行進停放以及任何逃生出口
: 晚上發現公布欄張貼了張公告
: 照片無塗改完整呈現我朋友的車號
: 並說明有觸犯公共危險罪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將要罰住戶4萬元
: 問題:
: 1.這樣公布完整車號於公布欄 擅自拍照於非公共場所(只有住戶才能進去算公共場所?)
: 非住戶車輛是否有違反新版個資法?
: 2.未經過政府認定擅自扣上公共危險罪罪名是否有妨礙名譽?
: 3.不知哪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於這種情形且要罰四萬元?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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